湖南郴州原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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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原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枪决

来源:红网 2010年12月30日 曾锦春
法庭上受审
  湖南郴州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执行枪决

  红网长沙12月30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通讯员 王力夫)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和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对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曾锦春曾被湖南省纪委调查过三次 均未查出问题

2008年11月23日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图为:位于湖南汝城县附城乡斗山村铜坡店组的曾家老屋,曾锦春86岁的母亲廖桂香就是在这里将曾锦春养大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提要:20日下午,“郴州第一贪”曾锦春一审被判死刑。曾锦春在郴州经营数十年,关系盘根错节。在2006年“7·19”专案组成立之前,湖南省纪委曾三次派人到郴州调查曾锦春,没有查出问题。此次,曾锦春是如何被抓捕的?案件又是如何侦破的?对于公众来说,一直是个谜团。2008年4月25日,曾案一审开庭后,记者专访湖南省纪委“7·19”专案组总指挥陈健,披露曾案不为人知的侦破过程。

  中央批示彻查曾案

  曾锦春曾被湖南省纪委调查过三次,均未查出问题

  2006年7月19日,新华社有关曾锦春腐败案的内参上报中央,中央领导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湖南省彻查。7月20日,湖南省纪委常委会决定对曾立案调查。

  次日上午,湖南省纪委案件检查一室主任陈健在去往湘潭开会的路上被领导电话召回,他的新任务是,负责筹建曾锦春“7·19”专案组。

  尽管口头上答应了,但陈健心里仍没底。在此之前,曾锦春曾被湖南省纪委调查过三次,均未查出问题。曾锦春在郴州经营数十年,关系盘根错节。陈健意识到自己要啃一块硬骨头了。

  首先成立的初核小组一共5人,他们在省纪委办公楼找了个会议室,全封闭办公。初核小组收集历年反映曾锦春问题的材料,在一大堆举报信、旧报纸、传单中找出内在关联和蛛丝马迹。

  此时,随着市委书记李大伦被两规,郴州官场系列腐败案再掀波澜,有关曾锦春的举报铺天盖地。

  看到这些材料后,初核小组感到有点棘手。原因有三:第一,散发传单式的举报,到处都是,最容易打草惊蛇;第二,曾锦春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对办案的一些套路、调查方式非常清楚;第三,在省各个单位里都有曾锦春的耳目,很容易走漏风声。“按照常规的办案方式去查,肯定又会陷入前三次调查组的老路上,”看了一天多的材料后,陈健没再继续下去,走出了办公室。

  办案人员故意被“收买”

  煤老板黄江武果然中计,给曾锦春传纸条串供并订立攻守同盟

  在与公安厅办案人员交谈时,陈健发现涉案人员黄江武(煤矿老板)与曾锦春关系密切,经讨论研究后,黄被确定为突破口。

  2006年8月10日,湖南省纪委专案组请省公安厅配合,利用黄江武参赌之机将其抓获。经过艰苦交锋,黄初步交代了其请托曾锦春帮忙办理采矿证、干预公安办案和从看守所“捞人”,并向曾行贿37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但此后,谈话陷入严重的对峙和僵持,黄江武不时翻供,办案人员分析:这背后肯定有鬼。

  针对黄江武竭力想与办案人员套近乎的举动,专案组有意安排办案或陪护人员与其独处,并取得了他的信任,黄果然中计,用许以重金和电站干股的方式拉拢、收买办案和陪护人员给曾锦春传递信息和纸条,以期与曾串供并订立攻守同盟。

  至此,专案组从中截获了其尚未交代的向曾锦春行贿73万元以及所谓借给曾锦春200万元用于在张家界镍钼矿投资的问题。该矿的暴露,为拓展线索渠道提供了条件。

  专案组由此发现了曾锦春的三个问题:滥用职权;合谋诬陷他人;收受贿赂。

  但仅凭这些还不能采取行动,在黄江武被公安机关传唤后的一个月里,曾锦春已探知了风声,并开始与一些煤矿老板订立了攻守同盟。

  最后定下证据的是两个建筑公司老板,安仁县安平建筑公司张扬生和安仁平背建筑公司刘显贵,两人因郴州卷烟厂打叶复烤附属工程招标,同时向曾锦春行贿。在曾锦春的协调下,确定两家公司同时中标。
  动手!抓捕“一号对象”

  门撞开后,先是曾锦春吓了一跳,大叫:“干什么,你们干什么的?”

  2006年9月,郴州风声鹤唳。 继李大伦之后,郴州市委宣传部部长樊甲生落网,波及当地政商界158人。此间,7名专案组成员,以查办李大伦案为由先期进入郴州摸底。

  9月18日下午,10多辆汽车陆续从湖南省纪委出发,控制行动开始。确定控制对象7名,分别是曾锦春夫妇、子女、女婿、司机以及一名远房亲戚。行动中,曾锦春的代号为“一号对象”。

  行动要求绝对保密,不能与郴州当地任何部门联系,队员们化装跟踪监控各自对象。陈健当晚住在郴州华天酒店的套房里,一夜未眠。按规定,对曾锦春这种级别的干部采取措施,必须由省委书记签字,但他还没有拿到这个批示。

  漫长的夜晚过去,又等待了一个上午。到19日下午3点40分,正在参加外事活动的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签署了“双规”曾锦春的文件。陈健下令:开始动手。

  郴州市纪委门口,平素人流如织,进入9月后,开始变得冷清。这时,专案小组发现,市纪委门口突然出现了两名站岗的警察。陈健立刻警觉起来,抓捕小组一行五人,跳下车后,径直冲向曾锦春办公室。门撞开后,先是曾锦春吓了一跳,大叫:“干什么,你们干什么的?”

  陈健让他坐下,说:“我们是省纪委、省检察院的,经省委同意,要带你去接受调查。”随后宣读了“双规”规定和省委的批示,命他交出所有通讯设备。

  曾锦春说,我配合。

  陈健走出去给郴州市委书记葛洪元打了电话。随后,在紧急召开的市委常委会上,葛洪元宣布:曾锦春已被“双规”。

  之后,其他六名控制对象也如期带到湖南省纪委长沙“双规”点。

  专案组大吃一惊

  曾锦春的儿子当初说不会出卖家庭,最后却一口气说出了2800万元巨额资金的线索


  在前期工作中,专案组已经做好了对曾锦春起诉前一切可能想到的问题的预演。“我们估计,他在一到两个月之间不会开口说话。”陈健说。

  以曾锦春的倔犟脾气,加上长期在纪委工作,熟知办案手段的特性,这样的场景可以预料得到。进入问话阶段,他总给人一副内心坦荡的样子。一方面说愿意配合组织调查,另一方面,又在极力自我标榜,“我这个人绝对没问题,无非是得罪了一些人。”

  最多的时候,曾锦春也只是透露了一些逢年过节收受红包的小问题。

  专案组把重心转向其子曾峰。曾锦春对家庭及其子女的管教极为缺失。他教育儿子时说,“工作再努力也没用,重要的是把关系搞好,如果需要钱疏通,尽管开口。”而在湖南团省委工作的曾峰,据悉在世界杯期间,五天内共花掉185万元。

  一开始,曾峰大声争辩,“我爸爸绝对没问题,你们肯定搞错了。”

  当专案组成员找出相关证据时,把曾峰逼急了,脱口而出,“那我不会说,我不会出卖家庭。”但最终,当初说不会出卖家庭的曾峰,却一口气说出了2800万元巨额资金的线索,让专案组大吃一惊。

  湖南省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认为,曾峰的检举行为对突破曾锦春特大受贿案起了重大作用。

  “双规点”被望远镜盯梢

  附近停满了郴州牌照的车子,对面宾馆里也长时间住满了人

  曾峰的突破,为专案组带来了海量信息。

  在湖南省纪委“双规”点,每天都有20多个谈话对象。“这边还没谈完,新的人又来了。”陈健说。

  大量被调查人员的进入,又给专案组增加巨大压力。此时,专案组由30多个小组组成,内外围工作人员多达200余人。在专案组的指挥部,配备了10多台电脑、专线电话、打印机、传真和专车等物资,以应付集团军作战之需。

  “牵扯进来的人和线索,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多,双规点人满为患,指挥部也人来人往,电话响个不停。”谈话对象提供的信息,要支持外围组调查,哪些账户需要去查封,哪些人需要立即控制。而外围组又要将所获得的信息第一时间反馈过来,为谈话组提供信息支持。

  但所有的信息指向十分明确,即都为“一号对象”服务。对于曾锦春,专案组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即便不开口,在证据链确定的情况下,以“零口供”起诉。

  外部的情况则更为复杂,这期间,“双规点”附近停满了郴州牌照的车子,对面宾馆里也长时间住满了人,有人甚至拿望远镜紧盯对面。而在纪委大院后面的修车厂,每天都停着一辆郴州牌照的黑色奔驰,两名年轻人爬上围墙监视里面的动静。

  曾锦春资产6000多万

  交代的受贿金额3000多万,证据到位的有980万,另外有2100万元证据尚需落实

  在长达2个多月的问话中途,曾锦春心态有所变化,他意识到,不多少交代点东西是不行的。于是他透露了两个线索。其中一个涉及金额90多万元的,正是专案组约谈的第一个对象黄江武。“这是他精心挑选的,意在投石问路。”陈健说。通过与黄江武供述词的比较,发现曾锦春还隐瞒了更多的事实。曾锦春甚至将受贿的9万元美金说成是其爷爷在解放前留下来的。专案组根据曾的状态,不断触碰他的心理底线。进入2006年12月,曾锦春最终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

  从初核组成立到移交检察院,5个多月时间内,曾锦春案最后形成了240多份卷宗。根据专案组所掌握的情况,有60多个老板和机关干部向曾锦春行贿;查明曾锦春实际资产6000多万;交代的受贿金额达3000多万,证据到位的有980万,另外有2100万元证据尚需落实。

  12月10日,案卷移交湖南省检察院。  

郴州原书记李大伦被判死缓 纪委书记曾锦春死刑

2009年08月15日03:12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李大伦、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二审宣判

  李大伦死缓 曾锦春死刑(主)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傅召平)昨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公开宣判:驳回一审被告人李大伦、曾锦春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审分别被判死缓死刑

  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陈立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三、没收被告人李大伦、陈立华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1374.3281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181.2925万元,上缴国库。同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3131.84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877.9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李大伦、陈立华、曾锦春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减免税费、解决贷款和原材料供应及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366.3281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上诉人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等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处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123.82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大伦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在“两规”期间如实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原审判决对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曾锦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且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罪该处死。一审判决认定曾锦春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曾锦春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长沙晚报》供稿


曾锦春23日将出庭受审 被指中国纪委书记第一贪

2008年04月16日02:3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将受审

  湖南郴州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受贿三千多万元

  新快报讯 据报道,记者日前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郴州腐败窝案”核心人物之一,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将于4月23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曾锦春被指控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嫌受贿金额总计3152.25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独揽郴州全市矿权审批

  据悉,曾锦春的辩护律师是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曾锦春现羁押于湖南省看守所。

  长沙市检察院长达三万余字的起诉书指控: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中共郴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唐国菊、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均另案处理)等共同收受贿赂。

  曾锦春与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同为“郴州腐败窝案”的核心人物。两人“割据”郴州,以权聚财:李大伦垄断了郴州各区县的城建项目,曾锦春则独揽全市矿权审批。  通过“监管”干部获取暴利

  曾锦春被郴州当地称为对权力运用得淋漓尽致的纪委书记。

  在“郴州腐败窝案”众贪官中,不管经济不管人事的曾锦春涉案金额最大,甚至远超市委书记李大伦。事实上,正是手中权力的威慑,使得曾锦春在各级各部门干部中树立了强大威信。通过“监管”干部,曾锦春找到了获取暴利的途径。起诉书显示,曾锦春为了替给自己行贿的老板办事,在各级各部门打招呼批条子,通常畅通无阻。

  被抓后市民放烟花鞭炮相庆

  曾锦春被抓后,郴州市民竟燃放烟花鞭炮相庆。

  2006年12月,新华社报道,“7·19”专案组初步查明,曾锦春涉案金额高达近8000万,其中曾的情妇邝莉娥名下被查封1600万元;另外,曾锦春的女婿、郴州市宜章县公安局原局长雷军家产逾1000万元,涉嫌贿赂金额约700万元。曾锦春因涉案金额之巨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

  现年61岁的曾锦春系郴州汝城县人,1968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任职于湖南省革委会和广州军区;后返回家乡,历任临武县委书记、郴县县委书记,之后调任郴州市国土局局长。1995年2月,曾锦春进入市委常委序列,兼任市纪委书记,在纪委书记任上长达11年。

  自副市长雷渊利伊始,“郴州官场窝案”并发,包括原市委宣传部长樊甲生、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原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原市长周政坤等党政领导相继落马,总计160余名党政官员和商人牵涉。新快报 

谁给了巨贪书记曾锦春自称“未引民愤”的胆子

2008年04月28日07:57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柏文学

  25日曾锦春案进入庭审第3天,也是庭审的法庭辩论阶段。曾锦春辩称起诉书中不少指控事实并非受贿,他承认受贿金额应在2000万元以下,而不是目前起诉书所指的3152万元。曾锦春还自认为他的案件没有造成什么民愤(4月26日新华社)。

 

  曾锦春当然可以依法为自己辩护,至于法庭是否采纳那是法官的判断结果。现在尤其让我感兴趣的是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曾锦春认为他的案件没有造成什么民愤。读罢新闻左思右想也弄不明白,曾锦春是如何得出结论自己受贿3152万元的行为没有造成民愤的?即使如他自己所承认受贿金额应在2000万元以下,那么曾锦春是怎么判断人民对受贿2000万元以下的贪官没有愤怒?难道受贿2000万元以下就不会对国计民生造成危害?就不会践踏和蹂躏人民信任、国家信用、社会公平、人间公道、行政公正?

  民愤是人民大众对有罪恶的人的愤恨,意指人民的愤怒、民意的愤慨。人民是一个群体概念,民意所指即使不是全体人民、也该是大多数人民的意愿、意向、意志。要得知民意、了解民意,起码应该做一个样本尽可能大的民意调查。

  那么曾锦春自己是否做过民意调查?恐怕没有机会;曾锦春是否委托过他人做过民意调查?恐怕不合道理;那么是否有独立第三方人士或者机构做过民意调查并且将调查结果转告给了曾锦春?我们没有得到消息,曾锦春在法庭上没有说明。那么“自认未引民愤”的念头是怎么从曾锦春的头脑里冒出来的呢?这个结论所产生的路径遵从的是什么样的逻辑呢?

  想来想去,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是曾锦春“代表人民”讲话、“代表人民”做指示、“代表人民”作报告代表惯了,实在是“代表”惯了,以至于习惯成自然,到了炉火纯青的境界,不需要扪心自问,不需要自我质疑,不需要自我反思。也就是说曾锦春自己认为人民没有对他的受贿行为产生愤恨,人民就真的没有产生愤恨;甚至是曾锦春自己认为人民不应该对他的受贿行为产生愤恨,人民就真的不会对其产生愤恨。

  还有多少领导以“民意代表”自居却根本是脱离群众的?曾锦春的话,是他们心态的典型代表。那么曾锦春的下场,也堪称他们的典型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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