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警务公开内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3:16:15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警务公开内容

一、强制措施
    (一)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拘留
  1、公安机关对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2、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把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但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二、办案程序
  (一)受案
  1、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2、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根据其意愿为其保守秘密。
  (二)立案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的,予以立案。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
  1、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时,应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2、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勘验、检查
  1、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都有权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勘验、检查。
  2、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在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
  (五)搜查
  1、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名,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六)扣押物证、书证
  1、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可以强制扣押。
  2、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3、扣押物品、文件,应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在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签名或盖章,扣押清单应交持有人一份。
  4、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并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三、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一)当事人权利
  1、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2、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要求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5、犯罪嫌疑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报案、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9、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
  (二)当事人义务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都必须受法律的追究。
  2、保证人有监督被保证人并就有关情况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的义务。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4、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四、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二)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