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10年倡廉法纪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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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年度报告:盘点2010年倡廉法纪规范2010年12月28日 09:52检察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廉政准则》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强化官员选任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对“裸官”加强管理

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违规插手干预工程要受处分

12月28日,《检察日报·廉政周刊》编制的《反腐倡廉年度报告(2010)》与读者见面了。这也是《检察日报·廉政周刊》第五次发布反腐倡廉年度报告。

1、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10年1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廉政准则》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18条,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个方面的“禁止”: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与1997年3月颁布实施的《廉政准则(试行)》相比,修订后的《廉政准则》由30个“不准”增加到52个“不准”,出现了诸如“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等一些新的提法。

《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2010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修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适应新形势,总结新经验,对1998年11月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作的重新修订。修订后的《规定》共32条3500余字,分为总则、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和附则五章。规定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分工和应当承担的八项领导责任;规定了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方式、成果运用等内容和上级监督、同级党委全委会监督、民主生活会与述职述廉监督和党员、群众监督等监督措施;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情形、追究方式、办理程序以及从重从轻情节、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划分、追究时效、影响期等方面的内容。

《规定》指出,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

《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党政领导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办法

据新华社2010年3月31日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

同时,为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3个试行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配套衔接,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责任追究办法》细化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了责任追究的主要情形,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它的颁布实施,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4、党政主官国企高管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10年12月8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规定》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规定》强调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规定》明确指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5、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新华社于2010年7月11日受权发布这一《规定》。

《规定》全文共23条,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规定》指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