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惩罚下载淫秽视频是法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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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3 09:50:38 来源:东方网网友评论 458 条点击查看
法律只能在对他人自由构成侵犯时,才对公民自由进行限制。而所谓的“浏览”、“查阅”、下载淫秽物、信息与在家里看黄色碟片,即使不符合道德,但是因为这些行为没有影响到他人,属于个人自由范围,所以法律不能对此进行限制。
作者:杨涛
9月17日,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手持一张1900元的罚单,表示将申请行政复议。罚单是网警9月12日开具的,原因是“电脑上复制下载一部淫秽视频”。(《东方今报》9月18日)
据报道,网警执法的依据是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否则,“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就此而言,网警的执法行为似乎并没有错。
然而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才构成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经不再规定“浏览”、“查阅”淫秽物品构成违法。《办法》是规章,《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并且《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时间更晚制定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浏览”、“查阅”淫秽物品理应不能再认定为违法。
其实,类似论调早就有之。“艳照门”事件刚出,吉林公安厅网警总队提醒网民,对“艳照”这样的照片,“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此论调一出,就遭媒体集体质疑,法律人士不厌其烦地给吉林警方补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课,告诉他们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广州公安局网监分局有关人士也明确表态不认同“浏览艳照违法”说。
公民在自家电脑上下载一部淫秽视频,自娱自乐,并没有进行传播、扩散,这跟陕西延安夫妻俩在家里看黄色碟片一样,关他人何事?这一事件给我们最重要启示还在于,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与法律规定的边界的问题。法律从根本上讲,就是要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为了更好地使权利与自由能得到保障,公民才会让渡自身的自然权利,接受法律管辖。所以法律是扩展人们自由的工具,而不是限制人们的自由。而自由的边界就在于“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穆勒语)。因此,法律只能在对他人自由构成侵犯时,才对公民自由进行限制。而所谓的“浏览”、“查阅”、下载淫秽物、信息与在家里看黄色碟片,即使不符合道德,但是因为这些行为没有影响到他人,属于个人自由范围,所以法律不能对此进行限制——法治成熟国家之所以普遍不规定“浏览”、“查阅”淫秽物品、信息违法,道理就在于此。否则,任何警察都可以破门而入,将床上的夫妻带走,因为他们经常在表演行动版的“淫秽信息”,呜呼!(原载于《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