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反腐”不等于“反腐得力”k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3:04:51
   存在严重腐败现象,这必须承认;大力反腐,还是必须承认。“既然大力反腐,那为什么还腐败严重?”这样问,似乎有点道理,好象指出了某种矛盾之处。但换种问法,就可以对全面看问题有所帮助:如果没有严重腐败,何来大力反腐?

    这两种现象都是同时存在的事实。不承认腐败严重,就不会有大力反腐。前者为后者之前提条件,后者是由前者逼出来的。“反腐得力”却不会和“严重腐败”并存。只要“得力”了,腐败断不会“严重”;只要还“严重”,反腐则不算“得力”。

    腐败严重不严重,是检验反腐得力不得力的试金石,“唯一的检验标准”。反腐,“大力”到什么程度了?达到了“尽力”的程度。

    横向比较,反腐之努力世界领先,“反腐项目”占用公仆能量和社会资源,中国当属第一;纵向比较,中国当代执政在各个阶段都没有如今这样大力过。

    大力到尽力,仍不得力;一直“大力”,严重腐败却依然严重——这问题不可不察。欲反腐得力,加大“力度”就能见效吗?问题似乎不是力度问题。反腐力度,不是可以无限加大的。

    其一,反腐也有成本制约,讲经济核算的话,等量的腐败损耗和反腐费用对纳税人的意义相同。

    其二,国家公权系统不是用来反腐败的,反腐败成为公权系统重要的甚至主要的任务,则等于国民白养了“公仆”,也就是说他们陷入自己制造的泥沼不能自拔,放弃了许多重要的、必须承担的执政职责。

    其三,严重腐败的特征之一为普遍腐败,这意味着反腐力量并非可以不断投入,寄希望于由腐败势力自行“反腐得力”,白日梦而已——腐败势力在以往已经借助了所有可以借助的口号和旗号,既然“反腐”成为可横扫一气的大旗,“反腐败”也势必成为勃然兴起的“腐败新产业”。

    反腐力度大于他国,大于自身以往时期,没什么炫耀价值。不需要不断地加大反腐力度,才展现政治和管理智慧。力度不如制度,惩治不如机制,欲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必须走出“加大力度”的思维误区,挣脱“严重腐败--大力反腐--更严重腐败--再大力反腐......”的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