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 14情形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7:03:16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
14情形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2008年09月19日 09:30:31  来源:新华网等

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新华社18日受权播发这一条例。
《条例》包括6章38条,旨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操作性。
《条例》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条例》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详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大家理解和认识制定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详细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解读
1 违法解约赔偿后不再补偿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针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条例》要求,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 不建职工名册最低罚2千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3 体例变化平衡劳资利益
5月9日至20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人对劳动者权益表示担忧,认为草案偏向资方。
此次正式公布的实施条例则增加第18条规定,并将该条置于“14项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之前,并列举出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13种情形,发生这13种情形时,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条例》分别规定劳动者和资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可从体例上显示出对劳资双方的平衡。
14种情形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详细
披露: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内情
劳动合同法被误读致“实施办法”变身“条例”,制定过程中针对社会各界争议焦点反复斟酌。>>详细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 吴邦国作批示
 
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记者 隋笑飞)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1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于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要通过这次检查,推动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
吴邦国指出:“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部法律。该法的立法宗旨在于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该法是今年执法检查的重点之一,希望通过这次检查,重点解决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务派遣不规范等侵犯劳动者利益的问题,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以充分体现该法的立法宗旨,推动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陈昌智、桑国卫出席会议。
华建敏在讲话中指出,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与否,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保障,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与工作效率,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从劳动合同法实施8个多月的情况来看,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评价是积极的。大家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成果。
华建敏强调,由于社会上一些人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法律出台又遇到国内外经济环境出现的一些新变化,劳动合同法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这次执法检查工作一定要集中力量,抓住关键,提高效率,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围绕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这次执法检查,继续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大力扭转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切实纠正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问题;有效防止用人单位随意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详细
劳动合同法专题报道
阅读链接: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508093545_0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