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卖淫女换一件马甲她们就有尊严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5:27:51

切莫以为给卖淫女换一件马甲她们就有尊严了
仁文主意

 


人民网上今日的一个题为《“她们”也有尊严!公安部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严禁游街示众》的置顶贴,让人看了颇为诧异。帖文说,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似乎卖淫女的尊严就是给她们换一件马甲,将“卖淫女”改叫“失足妇女”,就这么简单,这么容易。


要说卖淫女的称呼其实很不少,婊子、妓女、性工作者、小姐、站街女……等等等等不一而足。在这些称呼中,固然大多都非常不雅,可是“小姐”的称谓应该不错。尽管据清代文史家赵翼《陔余丛考》称“宋时闺阁女称小娘子,而小姐乃贱者之称”,为大家闺秀所忌。但是,近现代“小姐”一词用来泛指未婚女士,是一种敬称,尤其是我国刚刚改革开放的那些年,因为色情服务尚未泛滥,国人一度喜欢称年轻女子为“小姐”。后来因为大家把一些卖淫女也尊称为“小姐”了,反倒让许多良家妇女不愿再以“小姐”自居了。


由此可见,称呼的本身其实没有任何意义,关键是人们给称呼注入什么样的内涵。即便我们从明天开始把卖淫女都改称为“淑女”,那又怎么样。我相信,不久的将来人们就会习惯成自然,把那些称之为“淑女”的人统统当作卖淫女。就象我们把“小偷”叫做贼骨头、贼胚、梁上君子、三只手、钳工……一样,无论叫做什么,内涵都一样,就是一个偷东西的人。反之,如果从今以后凡是被称之为“小偷”的都是助人为乐、乐善好施的好人、善人,看看还有谁会把它当作一个贬义词。


尊严是什么,尊严就是被尊重的权利——只要是人,就都应该有尊严,都有权利被尊重。然而,尊严是被尊重的权利不假,但是,有被尊重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尊重。象我国历史上秦桧、汪精卫这样的人他们也应该有尊严,应该有被人尊重的权利,但是,他们有尊严吗?!他们赢得国人的尊重了吗?!他们值得国人尊重吗?!一个人是否有尊严、是否被尊重,其实很多时候并不取决于他人,而在于他自己,在于他自己的言行举止、德行操守是否值得被人们尊重。


卖淫的职业值得人们尊重吗?卖淫的人值得人们尊重吗?显然,无论是职业还是人都不值得人们尊重,人们也根本不可能对她们尊重,因此,她们不可能有尊严。但是,她们的尊严不是人们将其剥夺的,而是被自己的“职业”葬送的。实事求是地说,即使那些口头上说要让卖淫女有尊严的人,其骨子里未必真正看得起她们,就是那些惯于在色情场所寻欢作乐的官员和大款,未必有几个人会把卖淫女当人看,他们在向卖淫女求鱼水之欢时大多是一副谄媚的眉眼,而在给她们小费时却往往是一副鄙夷、不屑的嘴脸。


所以,要想让卖淫女真正能够有尊严,首先就得让她们活得有尊严,而要让她们活得有尊严,就必须彻底改变她们的现状。


卖淫女是当今社会中的一个堕落族群。但是,堕落与堕落不一样,她们中有很大一部分人是因为环境所致、被人所迫,或被诱惑、或被强迫、或因为经济压力,不是因为无能,就是因为无助,或者因为无奈。对于这种人,政府则有责任给她们提供帮助,将她们从堕落的泥淖中拯救出来。不过,卖淫女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则是自甘堕落,她们好吃懒做、贪图享乐,心甘情愿拿自己的色相、肉体与人做交易,以换取自己的物质享受。对这种人,如若政府对她们经过必要的思想教育以后仍不思悔改,就应该对她们实施打击和取缔。卖淫现象不是无法杜绝,而是在于政府有没有这种决心和信心。解放初期,我国就曾经对那些从事皮肉生意的妓女有过一次比较彻底的改造,而且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不再有妇女从事这种行当。


卖淫女应该有尊严,但是,她们的尊严需要她们自身、社会、以及政府三方面的共同努力,否则,无论给她们换一个多么漂亮的名称,都将无法掩盖其堕落、腐朽的本质,都不可能真正赢得人们的尊重。而一个得不到尊重的生命是决无尊严可言的。


2010年12月12日仁文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