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规范基金业务律师执业细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4:01:50

证监会明确规范基金业务律师执业细则

2010年12月23日  信息来源:会计网校  点击次数:

  中国证监会昨天宣布,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职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职业细则(试行)》。

  据悉,中国证监会联合司法部发布了《执业规则》和《基金细则》,是为了落实《证券法》关于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勤勉尽责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依法制定业务规则的要求,探索构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范体系。这既是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提供业务规范和指导,也是为查处律师未勤勉尽责案件提供认定依据,从而促进证券法律业务整体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促进证券法律服务行业的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

  《执业规则(试行)》规定律师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需审查原件,并对主要查验方式和主要查验事项做出具体操作性规范。从查验方式和查验事项两个角度明确查验规则:一是书面留痕。采用查证、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等各种方式查验的,都应当作好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和相关人员签字。二是审查原件。对法人及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不动产、知识产权、生产设备、存款等的查验,都应当取得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查验的,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三是存疑追加查证程序。对于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律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