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凯:志愿律师团为“肾结石婴儿”索赔“支招”(《财经网》 200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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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律师团为“肾结石婴儿”索赔“支招”
《财经》实习记者 徐凯    [09-13 10:48]     共有0条点评

律师阶层第一次以团体志愿者身份介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有望推进中国民间司法救济的进程
【《财经网》专稿/实习记者 徐凯】《财经》记者获悉,“肾结石患儿”事件发生后,中国律师界组成了一个志愿律师团,无偿为受害婴儿家庭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这是中国律师界第一次以团体志愿者身份介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据志愿律师团律师、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李方平介绍,9月12日,已有“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消费者联系律师团咨询相关索赔等法律问题。李方平表示,志愿律师团已在网上公布了一份启事,内容包括受害消费者索赔指南及律师联系方式。
李方平表示,志愿律师团的动机是为相对弱势的受害消费者提供法律救济。据他介绍,受害消费者家庭大都属于中低收入阶层,取得法律服务的成本过于高昂。志愿律师团的免费服务将为受害消费者的法律维权提供武器。
在李方平看来,现阶段的受害者索赔,需要注意三点:一是找准索赔对象;二是提供有效证据;三是确定可索赔的项目。
首先,对索赔对象问题,志愿律师团表示,索赔对象可以是三鹿集团,也可以是奶粉的销售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受害人既可与生产商、销售商直接协商索赔,也可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销售地、食用地或被告所在地向销售商或生产者单独或一并提起诉讼。
其次,对保存相关索赔证据,志愿律师团提醒,此次奶粉的受害者一方,只要完成初步举证,其他举证责任由生产者承担。受损害的消费者可分为两种:一是确诊的受害婴儿及其家长;二是未确诊的受害婴儿及其家长。因其具体情况不同,所需证据亦有不同。
律师团提醒,对于已确诊的受害婴儿家长,证明其患病与三鹿奶粉相关是第一要务。这些证据大体可分为两种。一是证明婴儿饮用过三鹿奶粉的证据,包括购买奶粉的发票或凭证和“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外包装盒。二是证明婴儿罹患肾结石的证据,如主治医生开具的患有“双肾多发性结石”和“输尿管结石”的医学诊断等。而对于尚未确诊的受损婴幼儿的家长而言,只要家长能证明孩子曾经饮用过三鹿奶粉,即有第一类证据即可。此外,律师团提醒,“肾结石婴儿”在医院的检查和就诊费用,应由三鹿集团承担。
其三,至于具体的索赔项目,志愿律师团在消费者索赔指南中,列举了受害消费者可要求的具体赔偿项目: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此外,如果造成了受害婴儿死亡,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也应列入索赔项目。
法学人士指出,中国律师以志愿团体形式主动介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望改变中国以往惯常的由政府主导的消费索赔模式。这是中国律师界日渐成熟的表现,有望推进中国在消费者受损案件中民间司法救济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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