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数字版权纠纷的产业意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8:55:54

知识经济:数字版权纠纷的产业意义

网易科技报道 http://tech.163.com 前往科技论坛 2004-12-08 16:36:40 来源: 知识经济   不良信息举报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文/本刊驻北京记者 谷龙

    ——7专家状告书生公司的背后

    数字时代的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相对于传统方式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由此带来的版权保护和版权授权方式也迫切需要在传统法律体系基础上产生划时代的发展。

    祸起萧墙

    2004年10月21日上午9时,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周林和特聘教授徐家力走进海淀法院第17法庭,他们是代表7位知识产权专家,首次在公堂之上与被告书生公司正面交锋。这7位专家的名字是:郑成思、李顺德、唐广良、张玉瑞、徐家力、周林、李明德。

    此案的案由并不复杂。郑成思等人称,今年3月初,他们发现在“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的网站上,使用了他的《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等多部作品。而网站的所有者书生公司在使用这些作品前并未和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未取得任何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郑成思请求法院判令书生公司停止侵权,在指定报刊及网络上刊载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9万余元。

    有趣的是,就在7学者状告书生侵权案庭审前10天,书生公司同样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前案中的原告郑成思等人诉诸公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此案。

    书生公司代表称,被告代理人在行使代理行为时未经书生公司许可使用了由书生拥有著作权的软件,这种行为侵犯了书生的软件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生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郑成思就其侵权行为在指定媒体上刊载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20万元。

    庭审当日,书生公司的代理律师储备向法院陈述了辩护理由,主要集中在书生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证据的可疑、网站经营模式的界定以及赔偿数额确定等四个方面。

    庭审的焦点集中在作为控方重要证据的公证书上。辩护称,由7位原告提交的那份公证书不能证明所诉事项,因为公证书中所述的网站www.21media.com并非书生公司所拥有并运营的“书生之家”网站(www.21dmedia.com),且公证书中包含的网页在打印截屏图前存在明显的人为拼接痕迹。因此书生公司请求法庭对此公证书不予以采信。

    此外,辩护还宣称,书生公司网站从未向公众开放过图书阅读, 其页面仅是对公众的宣传,公众无法使用该网站的图书阅读功能,根本没有从事网上传播行为,因此绝不会侵犯任何人的版权。“事实上,出版本案诉争作品的出版社大都与被告签署了相关协议,明确授权被告可以使用相关作品。被告别说没使用诉争作品,就是用了也不应承担责任。”辩方律师储备这样说。

    法理之争

    7学者宣称此次诉讼的动机是“深化版权课题研究,检验版权理论”,而书生公司有关人士也表示:“此举旨在唤起社会对软件版权保护的重视。”

    知识产权专家亲身诉讼知识产权案,这本身已经足以引人注目了,而此后书生公司的反诉及媒体的推波助澜,却让人怀疑这是一场精心谋划的刻意炒作——借“打官司”吸引眼球,进而推进数字版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作为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威专家,郑成思热心于参与数字版权的相关工作,曾帮助业内知名公司超星公司起草、修改了版权授权协议。2004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举办知识产权论坛,二十余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官员、检察官、法官、学者等聚会北京,就如何在现有司法制度允许之下,探索出一条既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又保护公众广泛获取知识信息的权益,充分发挥数字图书馆促进社会科学文化进步的职能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众人对于向著作权人直接取得授权的“超星版权模式”以及超星已获得15万位作者授权的成果表现出浓厚的兴趣,认为“超星版权模式”符合目前法律规定,也符合将来发展趋势,是遵守著作权法、尊重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佳典范。

    而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却认为:“郑老师推崇的向著作权人直接取得授权的传统模式在工业时代版权授权需求不多时还能应付,但面对数字时代急剧增长的版权授权需求时就难免力不从心了。作为企业,我们还是希望只要按照专家的指点去做就能走得通的,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也不会走上版权制度创新的荆棘之路。我们正试图探索另一条路,与郑老师在数字版权发展方面的观点不一。根据我们多年的实践和深入的研究,我们提出了‘授权要约’模式,我们认为这种新模式能够适应数字时代的需求。”

    产业风险

    产业界首次向学术界发出了质疑。身为产业界代表和企业家,王东临挑战权威,走上版权制度创新的探索之路,却似乎有更多的无奈。

    数字时代的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相对于传统方式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由此带来的版权保护和版权授权方式也迫切需要在传统法律体系基础上产生划时代的发展。

    传统的著作权授权一直遵循的流程是,作者授权出版商出版作品,读者按照出版商规定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是数字技术的应用打破了这一格局,今天,海量的使用者正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使用着海量作品。

    首先,读者普遍不再以一部作品为单位使用作品,而是在海量作品汇集成的知识海洋中吸收所需信息。这些作品分属数百家、数千家甚至更多的出版商,其对应的著作权人数量更是一个达到几十万人甚至几百万人的天文数字。

    其次,作品从作者创作到被最终读者所使用,中间会经历很多的传播环节,而不像传统出版只要求出版发行环节,至少会需要一些内容供应商把各出版商出版的作品整理汇集后再提供给读者。

    再有,读者使用作品的方式不再受出版商的限制。读者既可以自己阅读,也可以检索、引用、展示、比较、链接、统计、分析、信息挖掘、批注、整合内容、传播……随时都可能会有新的软件用一种新的方式来处理这些信息,也随时都会有新的内容供应商用新的方式为广大读者提供新的内容服务,而这些往往都是出版商在出版时所无法预料的。

    目前社会出版的作品绝大多数还是传统纸介质出版物,如无特别约定,出版商只拥有纸介质出版物的发行权,而没有与经营将传统出版物数字化之后形成的数字作品相关的权力。这导致一个结果:仅凭作者与出版商的一纸协议已不可能像传统出版物时代那样涵盖数字作品的主要使用范围。这就导致海量的使用方需要与海量的著作权人洽谈版权授权。

    在数字时代,在传统出版协议约束范围之外需要版权授权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现在并没有一个高效低成本的版权授权通道,使用方与著作权人的授权主要还是一对一单独洽谈获得,如郑成思等专家推崇的向著作权人直接取得授权的“超星版权模式”,但这显然无法满足社会需求,从社会成本上也无法接受,这对社会、对产业界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制约和阻碍。

    王东临算过一笔帐:现在全国图书存量大约300万种左右,就算其中只有100万种有价值,全国平均只有1000家单位使用这些海量资源,按传统方式就需要进行100万×1000=10亿次版权洽谈。即使平均每次版权洽谈费用只有区区100元(包含人员工资、交通和通讯费用以及双方付出的时间成本),那社会也要支付高达1000亿的洽谈成本。这笔巨额费用不归任何人所有,著作权人也拿不到这笔钱,这是属于版权交易过程中被浪费的交易成本,而全国每年图书出版的产业规模总共加起来还不到1000亿,全部拿来做版权洽谈费用都不够。

    当信息从传统基于纸张的传播渠道转向基于数字技术的传播渠道后,信息的传播量和传播范围就被迅速放大,出现版权侵权的机率也迅速增加。

    2001年12月,刑法学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发现其三部作品被侵权。陈教授以经营该网站的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未征得本人同意,侵犯了自己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兴良教授在创作完成三部作品后,即依法享有著作权,包括许可出版社出版发行此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种许可的后果仅应视为将作品固定在有形的载体(纸张)上并为公众所接触。数图公司未经许可将此作品列入中国数字图书馆中,对陈兴良在网络空间行使权利产生了影响。因此,数图公司的行为阻碍了陈兴良以其所认可的方式使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002年6月27日,海淀区法院判决数图公司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陈兴良的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八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被数图公司侵犯权益的著作权人有数十万,但除了身为法律专业人士的陈兴良教授外,并没有其他人提起诉讼。

    对从事数字信息传播的商业机构来说,不为用户提供海量信息资源是不可想象的,但在经营海量信息的过程中,查实每一条信息的著作权人并直接与著作权人洽谈获得授权又是不可操作的,这给数字传播行业增加了巨大的成本风险,这个风险足以摧毁整个产业。

    三大分歧

    在版权方面,产业实践者书生公司还与学术专家们存在着更多的分歧。王东临细数书生公司与7位专家学者间的三大分歧:观念分歧:借鉴vs创新  郑成思等7学者遵循的是借鉴国外的成果,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他们承认在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先于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也就是说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一些法律条款是在立法者都还没完全明白其含义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原因在于当年知识产权界的专家在制定这些条款时只是照搬国际公约和西方国家的法律,而无力对其立法依据进行深入透彻的了解。

    书生认为西方发达国家尽管在传统版权制度上已经比较完善,但在新兴的数字版权领域却也和我国一样同处于摸索阶段,所以不应等待西方人研究好之后再搬到中国来。作为以创新为生命线的IT人士,书生习惯于先人一步,边研究边实践,认为中国完全有可能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领先于美国等发达国家。

    理论分歧:“杀无赦”vs“仓禀实” 7学者认为,当前知识产权方面的突出问题是,著作权人维权意识不够,数字版权使用和传播者恶意损害著作权人利益,没有逐一征得作者的同意即使用和传播作品,对于这种行为应该不惜代价严厉惩处。

    书生集多年实践的经验发现,各网站出现的版权纠纷只是表面现象,背后的本质原因在于版权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巨大差异。就像饥荒之年,遍地饥馑,饥民们纷纷偷窃、抢劫甚至暴动。这时,强调“杀无赦”甚至“全中国人都死掉也没关系”恐怕并非正道。要从本质上解决问题,只能是想办法多种粮食,尽快实现“仓禀实”。

    传统著作权理论的基础是出版,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基本上都涵盖在著作权人与出版商签订的出版协议范围内。但在数字时代,数字技术使海量知识传播成为现实,并且其版权使用需求基本上都在传统出版协议约定范围之外。这就造成社会对版权授权的需求一下增加了几个数量级,但版权授权通道却没跟上,从而形成版权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巨大差异。

    面对这样的差异以及因此带来的问题,7位学者认为只须坚持“杀无赦”即可解决问题,而书生则认为光“堵”不“疏”不行,在维护版权的同时更要想方设法扩大供给,齐力打造“仓禀实”的多赢局面。

    实践分歧:工业时代模式vs数字时代模式 7学者一向推崇的,是传统的每一个使用者与每一个权利人一一洽谈的传统版权授权模式,据说此次起诉也是旨在强化这一模式。书生认为这种模式是工业时代的产物,当面对数字时代海量版权授权需求时,会因其在交易成本和交易效率上的巨大缺陷而无法适用,从而造成版权供给不足。交易成本是为达成交易所耗费的成本,既不归授权方所有也不归使用方所有,显然是越小越好。但如果我们在数字时代固守工业时代的版权授权模式,面临的将是交易成本大于交易标的尴尬。

    在这种情况下,书生提出了“授权要约”的模式,书生认为该模式在符合关于版权的所有理念、公约、法律的前提下,以要约的方式简单有效地解决了版权供给问题,是符合数字时代需求的版权授权新模式。

    创新之路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副总经理齐湘潼向记者介绍了目前的数字化环境下,版权授权的一些现状:第一种,北大学者提出通过版权管理机构,把自己的权利交给该机构,统一管理作家权利,企业把经营获得的一部分商业利益钱交给这个机构,机构再向作者转交这部分报酬。国外这种机构已经建立并运营得很成功了。在国内,我们(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在这方面正在筹备,但是按我国目前的版权发展现状,这项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

    第二种,一些法学家提出来,能不能把法改一改,数字图书馆和网上传播,采用“法定许可使用”,事先不经过作者许可,事后向作者支付报酬。现在“法定许可”只涉及教科书、报刊转载。就目前来看,这也不现实,把它纳入“法定许可”范围国际上还没有先例。

    第三种,有专家学者提出,让作者放弃自己的许可权,但作者是否愿意放弃,这是作家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并且,让作家放弃自己的权益,也是很困难的事。

    第四种方式,以作家要约方式,发表一个要约,声明著作权人的权利,别人在什么样的条件可以使用,并通过代理机构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在国内已经有了先例。

    齐湘潼认为:“在目前情况下,这些方式都可以尝试、使用,但修改法律目前比较困难。”

    在书生公司的积极推动下,世界上第一本包含“授权要约”的图书《最后一根稻草》日前已由北京出版社正式出版。书生认为如果这种模式能够得到宣传普及的话,版权授权瓶颈将不复存在,“版权饥荒”有望得到解决。因此该模式一经提出,即获得很高评价。国家版权局版权司一位官员认为该模式能使权利人更有效行使其权利,使用者获得更多授权,公众获得更多知识,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

    要约是合同的一种形式,要约方在要约中列出了合同的实质性条件,如果受要约方接受这个条件(称为承诺),双方即达成合同关系。采用要约方式,就有可能实现双方不洽谈就能达成合同关系的目的。

    利用要约实现授权,既可以由权利人发出要约,也可以由使用者发出要约。目前已经有不少由使用者发出要约的情形,但出版者以外的使用者发出的要约都无法免除一对一洽谈(至少需要使用者验证对方的权利人身份),只有权利人发出的要约才有可能免除一对一洽谈。

    标准的授权要约模式是指在图书中包含权利人版权声明,权利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以要约方式规定了公众能以何种条件、何种方式使用本作品,任何个人或机构只要愿意接受该条件即可自动达成与权利人的合同关系,根据该合同获得权利人授权,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合法使用本作品,免除了一对一洽谈的巨大交易成本。

    例如,全世界第一本刊登了授权要约的图书《最后一根稻草》中有如下权利人版权声明:

    任何个人或机构均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使用本书:

    1、 授权范围:数字形式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授权费用:收入的5%

    3、 支付方式:在收入产生6个月内支付给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收转

    4、 使用方式:保持作品完整性,必须注明作者和来源

    5、 保留其它权利

    在作品出版时一同刊登要约的意义在于:能保证发出要约者一定是权利人,免除验证权利人身份的成本以及可能产生的误差;能保证希望使用该作品的使用者一定能找到对应的要约,而且无须为此支付成本;而且如果权利人希望其作品在某种条件下被传播使用的话,这也为其提供了最方便的机会来表达其意愿,为此支付的成本也最小化。

    授权要约模式产生有效作用的前提是权利人愿意采用这种模式,而且使用者愿意接受权利人开列的条件。

    事实上,绝大多数权利人都是希望其作品被广泛传播的,例如国内出版的图书中大约有一半是作者贴钱出版的,即使是免费传播,这些作者大都也是愿意的。书生、中文在线、超星等企业多年的实践也证明,几乎所有的作者都希望作品能被传播,因此凡是洽谈过的作者90%以上都愿意签署授权协议。

    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长期以来关注IT产业的发展,他对书生公司在数字版权建设方面的探索和尝试给予了充分鼓励,他说:“书生是一家优秀的、很有创新能力的民营高技术公司。近年来,书生公司一直致力于推进中国的”数字纸张“技术和应用,达到了很高的水准,比起国外先进水平也毫不逊色。”数字纸张“是利用新的信息手段使传统纸面信息(包括图书报纸期刊)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有利于广大读者也有利于作者,因为作者一般都希望他们的作品能传播得更广,而书生公司的工作将帮助他们更有效地达到这一目的。所以从大方向看,书生公司的工作是对作者和读者都有利的。由于”数字纸张“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应用是一新生事物,牵涉到数字版权管理(DRM)、著作权授权等问题,如何根据新技术应用的需求快速获得海量版权授权一直是困扰整个信息内容产业的重大问题。可是,人们也不能都等待别人来解决问题,总需要某些先行者进行探索,他们的这种实践也有助于新法规的制订。在探索之中,如果有的问题处理不够妥当,或者与原有惯例有所冲突是可能的。在缺乏新办法的情况下,完全坚持老套路或者因此停止进行探索也未必妥当。”

    一面是学术理论下的刚性原则,另一面是产业发展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怎样找到一条在法律高压线下的创新之路,这也许才是这场官司应该带给人们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