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妇女“正名”与社会治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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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妇女“正名”与社会治理风险

2010年12月13日14:20腾讯·大渝网杜术林我要评论(5) 字号:T|T

继失足青年之后, 最近一个新的词汇“失足妇女”开始登堂入室,出现在公共话语体系里。这个企图为卖淫女“正名”的举动引起各方的议论,有的说权利更重要,有的说道德偏见仍在,是一种歧视掩盖另一种歧视,不一而足,值得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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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是今年北京出了一个“天上人间”,估计国内扫黄还不会这么火,结果是越扫越厉害,各地都打掉了不少本地版的“天上人间”,扫黄扫到激烈的时候,出现歧视、辱骂、殴打、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引起民意反弹。看来,在人权与道德之间,公众权利启蒙意识已经逐步成型,大家选择了尊重其基本人权,而非简单的道德评价。

实际上,在当下对中国各阶层做社会评价,卖淫女的公信力挺高,基本不用公安部门烦心。《求是》杂志的姊妹刊物《小康》杂志披露的一则调查耐人寻味,在去年对49类不同群体的诚信度调查中,结果显示:农民、宗教职业者、性工作者、军人和学生被选为本年度最讲诚信的五个群体,比医生、教师、官员群体的诚信度都高。

所以,我们更愿意相信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仅仅是内部喊话,希望警察执法时“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卖淫女”, 想想昆明警方扫黄逼站街女下跪,东莞警方绳牵卖淫女游街……,这些行为简直就是滥用公权,违纪违法,哪里是一个改名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其实,早就有人为卖淫正名了,比如在开展艾滋病普查的时候,诸如性工作者、小姐、流莺等等,比起失足妇女来,至少在字面上已经“去罪化”。

从公安部门的初衷来说,叫失足妇女也许是好的。但是正如我们坚决打击强盗行为一样,如果在人家家里偷盗了财物,但是没有放一把火毁灭罪证,遵守了次道德,也算不错。比卖淫更加严重的是艾滋病、性病的传播,比公安更担心的还有卫生部门,卫生部11月29日通报中国艾滋病疫情及防治工作情况时指出,截至2010年10月底,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37万余例,其中病人13万余例,死亡6.8万余例。局部地区和特定人群疫情严重,云南、广西、河南、四川、新疆和广东六省区累计报告感染者和病人数占全国的77.1%。这些特定人群在性服务的时候,如果能够遵守次道德,能够不传播疾病,引起公共卫生安全问题,显然大大降低了社会管理的风险,如今在道德高压和法律严打下,不少被迫转入地下的大量性交易,最大的问题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是公共卫生安全问题,这是特别需要注意的。

有需求就有市场。新京报披露,在公安部对30个大中城市651家娱乐服务场所的暗访中发现,其中381家存在涉黄违法犯罪问题。连公安部都认定娱乐场子涉黄过半了,说明问题严重,说明市场需求很旺盛。但是为何屡禁不止,总是越打越多呢?重庆打黑给出了一条重要经验,那就是所谓的娱乐场所的保护伞问题,没有人“扎场子”,这些娱乐场所能正大光明开起来,那真是奇迹。我看要真是有诚意清除娱乐场所的黄,就得打掉背后的黑,打掉保护伞,或许可凑一时之效。要根治,还得提高就业,提高收入,大家都体面了,那些有姿色的姑娘何须做皮肉生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