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关心新拆迁条例能让百姓受益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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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7日 08:17:58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就“新拆迁条例”的立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一部法律文件,在一年的时间之内,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新中国立法史上是第一次。网民认为,新拆迁条例有亮点,但大家更关心能让百姓受益多少。
新条例有三大亮点
网民“罗庆学”指出,细读这份通知就会发现,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有三大亮点:一是,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改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二是明确禁止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这三条的确是一幅利国利民的“真经”,上下皆会满意的“好经”!但是,这是不是就等于为解决中国拆迁问题找到了治病的良方呢?是不是众多的拆迁问题真的就能迎刃而解呢?说实话我个人还持怀疑的态度。
首先是法院作为强拆主体的介入,看似可能依法依规拆迁,但是现实中的情况是,如果政府与老百姓打官司,或者老百姓和政府打官司,谁是强者,谁是弱者?
再就是禁止采取暴力,不准断电断水。现在很多强拆本来就是靠极端暴力手段完成的,比现在规定的要严重得多,也就是说这个规定等于是失效的。
其三不低于被拆房屋的市场价格。有一些老百姓抗拆,是因为补偿价格的原因,但大多数老百姓则考虑的是房屋搬迁过程中的成本,住在原地,他可以不为住房花一分钱;搬迁住房,之中的装修,购物等各种费用会随之而来;还有一种就是地段好的老房子,商业价值很高,一个小门面,养人一辈子。要他们放弃这样的房子,当然会有很多的工作很大的难度!
“危旧房”改造将成强拆的最大理由
新的征求意见稿却彻底推翻了第一次意见稿关于危旧房改造的决定程序,而将决定权完全交给了政府。新的拆迁条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网民“马光远”认为,这等于完全否定了被征收人的抗辩权。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只要某一个项目被纳入某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机会,并且经过人大同意,不管其是真正的公益项目,还是商业开发,都可以打上“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征收,等于将公共利益的边界彻底无限化。他认为,新的拆迁条例的成败关键是如何决定公共利益和确定征收的程序,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势必使得很多商业开发项目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行强拆民宅之实。在征收问题上,如果没有真正的公共利益这个前提,以及对被征收人意志予以尊重的程序,即使在未来的补偿上体现公平,也依然无法体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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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7日 08:17:58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就“新拆迁条例”的立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一部法律文件,在一年的时间之内,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新中国立法史上是第一次。网民认为,新拆迁条例有亮点,但大家更关心能让百姓受益多少。
新条例有三大亮点
网民“罗庆学”指出,细读这份通知就会发现,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有三大亮点:一是,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改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二是明确禁止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这三条的确是一幅利国利民的“真经”,上下皆会满意的“好经”!但是,这是不是就等于为解决中国拆迁问题找到了治病的良方呢?是不是众多的拆迁问题真的就能迎刃而解呢?说实话我个人还持怀疑的态度。
首先是法院作为强拆主体的介入,看似可能依法依规拆迁,但是现实中的情况是,如果政府与老百姓打官司,或者老百姓和政府打官司,谁是强者,谁是弱者?
再就是禁止采取暴力,不准断电断水。现在很多强拆本来就是靠极端暴力手段完成的,比现在规定的要严重得多,也就是说这个规定等于是失效的。
其三不低于被拆房屋的市场价格。有一些老百姓抗拆,是因为补偿价格的原因,但大多数老百姓则考虑的是房屋搬迁过程中的成本,住在原地,他可以不为住房花一分钱;搬迁住房,之中的装修,购物等各种费用会随之而来;还有一种就是地段好的老房子,商业价值很高,一个小门面,养人一辈子。要他们放弃这样的房子,当然会有很多的工作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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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征求意见稿却彻底推翻了第一次意见稿关于危旧房改造的决定程序,而将决定权完全交给了政府。新的拆迁条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网民“马光远”认为,这等于完全否定了被征收人的抗辩权。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只要某一个项目被纳入某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机会,并且经过人大同意,不管其是真正的公益项目,还是商业开发,都可以打上“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征收,等于将公共利益的边界彻底无限化。他认为,新的拆迁条例的成败关键是如何决定公共利益和确定征收的程序,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势必使得很多商业开发项目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行强拆民宅之实。在征收问题上,如果没有真正的公共利益这个前提,以及对被征收人意志予以尊重的程序,即使在未来的补偿上体现公平,也依然无法体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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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定义拆迁新法走向
2010年12月17日 07:07:51  来源: 人民日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希望新拆迁条例能早日出台,更希望它能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上深思熟虑,回应民意
12月15日,经过修改后的“新拆迁条例”再度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为一个行政法规的出台,两度公开征求意见,这在共和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广求民智,集纳民意,新拆迁条例在谋求完善拆迁制度设计的同时,也彰显了国家立法的进步。
“新拆迁条例”的反复讨论、修改,盖因其涉及多方利益。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共利益的界定,成为影响“新拆迁条例”未来走向的关键因素。
应当说,新拆迁条例的二次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概念有了更多的界定,比如明确列举了属于“公共利益”的7种情形,弥补了在公共利益界定方面的法律空白。人们期望这样的“弥补空白”能现实地解决利益纷争。比如,什么样的“旧城区改建”、“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属于公共利益?实践表明,“公共利益”边界的不清晰,有可能成为“新拆迁条例”迈向良法的一个障碍。
强调明确公共利益定义,是为了避免让“公共利益”成为强拆的“护身符”,避免“公共利益”成为某地方、某行业、某群体谋求集团利益的挡箭牌。因为, 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边界,也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行政权力的边界,避免公权力之手过多地侵入到个人利益的领地。社会要发展,城市要工业化,乡村要城市化,所有发展的目的都是让每个人生活得更美好。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发展,泛化了所谓“公共利益”,就很可能会损害个体的合法利益。
当然,如果权力缺乏监督和制衡,再清楚明白的“公共利益”定义,恐怕也挡不住强拆的车轮。这说明,除了公共利益定义明确,还需要实现程序的正义。公共利益是公民共同的需要,如何实现,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实现,公民当有表达和决定的权利。惟如此,才有可能彻底、有效地消除“强拆”带来的种种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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