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向失主索要奖励的做法很不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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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向失主索要奖励的做法很不地道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10-12-17 8:06:26) 来源:四川在线-麻辣烫评论   四川成都市民赵先生新买不久的轿车被盗后不久,成都光华派出所告知赵先生车已追回,可以前去取车,要支付一万元的奖励费。赵先生虽然心存疑惑,但想想自己的爱车已被追回,所以还是交了一万元给派出所。该派出所民警称,这是按规定执行。(《华西都市报》12月13日)

  民警所说的“规定”,是指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通知》,其中有这样的内容:“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很明显,该内容有两个关键:一,追回的必须是被盗抢的保险车辆,二,给予奖励费的支付主体,是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支付奖励费,这有其合理性,因为如果被盗抢的保险车辆追不回来,保险公司必须按合同向失主赔偿损失,所以,追回该车辆,就是为保险公司挽回了损失,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奖金,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支付奖励费,实质是为了减少保险赔偿,增加企业利润。

  四川省公安厅的这个规定,绝对没有要求失主个人向警方支付奖励费,所以,光华派出所要求赵先生支付一万元奖励费,完全违反了四川省公安厅的规定。然而让人惊讶的是,该派出所居然向未为自己失窃车辆投保盗抢险的赵先生收取一万元奖励费,还声称“绝对是按照四川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执行的”。

  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派出所的所有费用由政府统一拨款,派出所不是靠向事主收取费用来生存或盈利的私人侦探所,所以人民警察为人民办事,自然不应该也不可能向人民索取所谓的“奖励费”。至于人民群众为感谢警察为自己追回了失物,主动送警方钱物,警方该不该收下,那是另一回事。

  光华派出所的警察,把四川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解读成了“警方只要追回了车辆,就可以向失主索要相应奖励费”,其原因,要么是业务知识太欠缺,没有完全领会《通知》精神;要么是职业道德水准太低,想以此作为“生财之道”。而无论是哪一种原因,都是严重损害人民警察作为“人民卫士”的崇高形象的。(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络评论员)

作者:邵农夫
编辑: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