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有权索取“奖励费”,挨偷也要用钱感谢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19:08:54
  11月22日,成都的赵先生在温江吃饭时,停在饭店门口的爱车被盗,幸亏英勇的警察同志追回。但被通知取车时,民警提出要求说先交1万元奖励费。(华西都市报12月13日报道)
  一手交钱一手交车,这交易貌似很公平。但发生在失主和警察之间,看起来就有点像部荒诞剧了。不是说警察是为人民服务吗?啥时候这服务成了有偿的了?虽然名为奖励费,但既然警察开了口(甚至没有扭扭捏捏的暗示而是直截了当的报价),那么不交钱,看来这车是拿不回来的,所以,你就只好乖乖地掏腰包了。毕竟,1万元的奖励费虽高,还是车子值钱嘛。
  在这里,警察们充分把握了车主的心理,给出了一个合理的价格(奖励费按追回车辆的价值计算,不跨省10%,跨省20%)。让人比较郁闷的是,这个合理的价格竟然还是有红头文件支持的。这份文件源自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通知》,其中称“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赵先生不幸没在保险公司保过盗抢险,警察自然无法在保险公司拿到奖励。但车子总不能白白还给车主,于是,只好由赵先生来给警察奖励了。
  倒是挺想知道,假如赵先生打死不交这笔奖励费,那么他的爱车又会是什么命运。难道警察就要一直扣着车不放,或者索性拿来当成自己的座驾?那么这车在盗贼手上和警察手上又有什么区别呢?再追问下去,假如警察知道赵先生的车没上过盗抢险,追回了也拿不到奖励,那么他们会不会索性放之不管了事呢?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因为据称奖励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警察的破案积极性,也就是说,没有奖励,警察还真没啥积极性可言。
  其实,赵先生的遭遇绝不是个案,据《华商报》报道,陕西西安的寇亚娟女士,自己经营的出租车被人盗卖到了兴平市,但案件破了之后,警方却迟迟不将车发还给她,个中原因就在于一笔“奖励费”。“奖励费”是怎么一回事呢?从报道中看,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要给派出所的“耳目”3000元好处费;其二是陕西保险行业机动车保险自律公约规定,相关保险公司要按追回的被盗抢车辆价值的10%左右对警方进行奖励。
  了解追车“奖励”的发展史,倒是可以反观改革三十年来一些“既得利益”是如何形成的。
  问题还得追溯到1990年代初,当年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公安的办案经费短缺,造成很多车辆失窃后警方无力侦查,甚至根本不立案。于是1992年,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施救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1994年两家又下发了《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奖励”比例确定为: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这个标准一字不改地出现在2003年四川省的上述通知里,也就是警方向赵先生要奖励的“法律依据”。
  从法理上,警察拿了纳税人的钱,理应为公众服务,不能再收钱,但这种给警察“奖励”的怪异制度,执行了快20年了。诚然,在十多年前它曾发挥过积极作用。如今,国家经济水平和财政有了很大的提高,警方破案费用根本“不差钱”,但这个典型的“既得利益”,警方是不会主动放弃的;而且这个制度也越来越变味。
  首先,按规定这个“奖励”是由保险公司付的,但在本案以及之前媒体曾报道过的很多案子中,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结果让车主来出钱。本案中的警察说得很坦率:建议保险公司和车主双方进行协商;车主支付“奖励”的前提是他“自愿”。总之,钱不能少,谁给无所谓。车主的车还扣在警察手里,他能不“自愿”吗?
  其次,我国的保险行业十几年来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如今的各家保险公司自然不卖当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定下的规定的账。
  三则,保险、公安两家都是强势方,在这场博弈中,弱势的车主自然倒霉。比如,上述1994年那个联合通知里规定:三个月内破案,保险公司要给公安“奖励”;但是,现在很多保险合同都规定车子失窃60天才能启动保险赔偿,而给公安的那个“奖励”是记在保险赔偿的“施救费”里的。如果像本案这样在60天之内破案,就不用赔偿那个“奖励”(本案有一定特殊性,因为赵先生根本没有上盗抢险,就更不存在“奖励”的问题)。于是,警方拿出皇皇“红头文件”说要“奖励”,保险公司拿出合同说没有这笔赔偿,车主的车却被扣在那里,既拿不回车,也得不到保险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