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生证就开始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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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2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保证母婴保健工作依法有效开展,省卫生厅从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妇幼保健院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8个检查组于2004年6月3日至7月23日,分别对各市、州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执法检查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所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大张旗鼓地开展《母婴保健法》宣传贯彻活动
自1994年《母婴保健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始终坚持广泛、深入地开展《母婴保健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刊物、宣传标语、宣传栏和各种会议、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母婴保健法》的主要精神及其相关政策,并把宣传教育寓创建"爱婴医院"和"母婴安全"、"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等活动之中,使《母婴保健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二)加强县(市)、乡(镇)、村三级妇幼保健网建设
为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各地在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的基础上,不断强化三级妇幼保健网的建设。各县(市)均设有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县母婴保健服务的技术指导;各乡(镇)设有妇幼保健工作专班,并配备专职妇幼保健员;大部分村配有专(兼)职妇幼保健人员。各地还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各级妇幼保健人员的职责、任务,建立和完善母婴保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多次举办三级妇幼保健人员培训班,加强政策法规、业务管理、专业技术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强化孕产妇死亡、婴幼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使全省妇幼保健网络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三)不断强化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
为加强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各地依法对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执业许可,持证上岗,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专业人员一律不予准入。武汉、黄石、襄樊、荆州、荆门、十堰等地还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从业机构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使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同程度地得到提高。武汉等地多次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非法接生,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切身利益,使母婴保健管理工作逐步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四)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
为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各地相应制定了有关管理制度。武汉市卫生局和公安局联合下发加强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作出统一规定;十堰市在加强规范管理时,严格收费标准,坚决制止搭车收费和乱收费。目前,各地大部分医疗保健机构基本规范了购买渠道和使用程序,统一了《出生医学证明》的编号,实行了专人保管制度;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大部分地区做到了严格把关,规范填写、认真登记,公安部门在新生儿户口申报时严把《出生医学证明》审核关,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工作基本实现规范化管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卫生行政许可有待规范
少数地方卫生局对行政许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执业许可发证审查管理不严。从本次抽查了133个医疗机构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合法73家,不合法60家,占45%。抽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121家,合法103家,不合法18家,占15%。行政许可不合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规审批执业许可项目。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截至目前止,我省尚未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产前诊断"的许可。但在潜江市、松滋市所抽查的10个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机构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中均出现"产前诊断"。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书写不规范。特别是县(市)、乡(镇)两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书写不规范现象较为普遍。诊疗科目书写为"综合医院"、"综合医疗"、"全科医疗"、"防保"、"西医内科"的约占不合法总数的10%。且有的许可证填写不完整,甚至无登记号、无地址。
3、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不落实。部分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重发证、轻校验,且许可证所规定的有效期限不统一,校验期限不统一,致使相当部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不全,甚至有的医疗机构法人变更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尚未及时变更,导致执业法人与执业许可证照不符。
(二)医疗机构管理亟待加强
1、亮证服务意识不够,执业许可内容与与服务内容不符,超范围服务现象在一定范围较为普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之处"。第27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本次抽查133个医疗机构中,真正做到亮证服务,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在明显处的只有13家,仅占抽查总数的9.8%;超范围服务的33家,占抽查总数的25%。钟祥市所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仅许可了助产技术资格,而医疗机构实际服务内容包括了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内容与与服务内容不符计11家,占不合法总数的61%。该市皮肤病防治院擅自超范围进行妇产科手术,无证人员进行剖腹产、引产术等;京山县新市镇卫生院门诊部及京山县中医院三门诊均非法开展了妇产科诊疗业务。检查中发现,超范围服务现象较为普遍。在超范围服务的33家中,计划生育部门就占20家,占超范围服务比例61%。特别是黄冈、荆州、黄石、荆门、恩施等地所辖部分县(市)计划生育服务部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的执业许可,开展超许可范围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其他医疗技术服务、从事非法接生业务问题较为突出。松滋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开设了口腔科、泌尿生殖感染治疗中心、妇产科、肝病科、乳腺科、胃肠科、放射科等服务项目;荆州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展了内科、妇产科、外科、中医科等服务项目,在抽查入院手术记录中,有阑尾炎手术、胆结石摘除手术、剖腹产手术、子宫全切手术等。
2、部分地区非法接生情况严重。据我省孕产妇年报表统计,2003年全省产妇总数为357595人,合法接生3545186人,非法接生3077人,非法接生比例为0.86%。从本次抽查的情况看恩施、黄冈、钟祥三地非法接生情况较为严重,非法接生比例大大高于全省平均比例。2003年,仅黄冈市由于计生服务部门医疗条件有限,导致孕产妇死亡就高达5例。钟祥市计生站及村卫生室并未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助产技术服务资格,但计生站及村卫生室非法接生问题较为突出,且派出所在户籍管理工作中把关不严,有的仅凭一张手写,加盖村卫生室印章的证明就能上户口,甚至没有任何出生证明的也上了户口。咸丰县2003年非法接生人数占总出生人数的67%。其中:计生服务站非法接生1062例,在家出生的1619人,而合法接生仅为1281人。
3、部分医务人员无证上岗、违法行医。本次共抽查执业人员1757人,合格1612人,不合格145人,不合格人数占8%。钟祥市柴湖乡卫生院某医生无助产技术合格证及结扎、终止妊娠技术合格证,却已从事了多起助产及人流手术。
4、母婴保健技术人员执业培训管理不规范。按照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个人发放了技术考核合格证之后,应每年对其进行审查、考核,并在技术考核合格证后记录培训考核的情况。但在所抽查的执业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中,绝大部分未记载培训内容、时间、成绩等内容。且大部分医疗机构对个人技术考核合格证没有进行统一管理,检查中发现不少执业人员虽声称两证俱全,但均未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服务。
(三)部分地区超标准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现象突出
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发到用户手中的最终售价应为4.00元。但不少地区卫生局及医疗保健机构不同程度存在超标准收取《出生医学证明》费用的情况。荆州市、潜江市以每本2.7元从省卫生厅领购后,层层加码,到群众手上已达到每本20~50元。
(四)妇幼保健人员素质不高,三级保健网有待于完善
1、个别地区网底残缺不全。潜江市由于对村级保健员的宣传、培训措施不到位,村级保健员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导致漏报率较高。
2、部分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不到位。部分医院产科手术记录不全,在手术记录中手术者仅签有医生的姓而没写全名或根本没有手术者签名。钟祥市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甚至没有门诊手术记录,仅有一个门诊接待登记本(只有病人姓名及住址两栏)。
3、儿童保健及孕产妇保健尚未完全落实。部分医院在收取了相应的儿童保健及孕产妇保健检查费用后,并未实行上门服务;而且当儿童及孕产妇来医院检查时,医院既未做检查记录,所检查的项目也不全。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的几点意见
(一)统一认识,进一步营造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的良好氛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母婴保健事业不仅关系到母亲和婴儿的健康,而且关系到出生人口素质、关系到国家的兴旺与发达、关系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的自觉性。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进一步加大《母婴保健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增强广大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分娩安全意识,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使《母婴保健法》的贯彻真正落到实处。
(二)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对所有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进行依法审批。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提高执业许可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坚决杜绝对违规许可的现象发生,严把行政许可关。按照省卫生厅、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坚决制止搭车收费和乱收费。
(三)严格执法,坚决打击违法行医和非法接生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卫生执法队伍,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要坚持日常管理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整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市场,对不合格或未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要坚决依法取缔;对非法接生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要依法处置,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配合司法部门依法公开、从重、从严处理。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妇幼保健队伍整体素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三级保健网建设,切实抓好妇幼保健管理人员、妇幼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基层特别是村级妇幼保健人员这三支队伍的培训,既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加强有关政策理论的学习,还要加强妇幼保健业务知识的学习,使全省妇幼保健工作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都得到大幅度地提高。
(五)加强基层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与水平。当前,部分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条件较差,与所承担的妇幼保健重任极不相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通过多种途径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改善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不断提高妇幼保健工作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适应广大妇女、儿童保健的需要,切实保障广大妇女、儿童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