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大事记1981-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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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

1月9日一6月26日  在北京、上海分别成立全国结核病防治研究中心和分中心。
1月14日  我国第一个核医学研究所在上海成立。
2月15日  卫生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委员会委员及国务院有关部委代表64人。
2月19日  我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在北京成立。卫生部副部长杨寿山任主任委员。
2月22日  国务院批转中央爱卫会、卫生部《关于国际饮水供应和环境卫生十年活动有关问 题的请示报告》。批示责成中央爱卫会负责我国“十年活动”,对外使用国家行动委员会的 名义。
2月27日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解决医院赔本问题的报告》。批示指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实行按成本收费的办法,各地可先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
2月27日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批示提出,赤脚医生队伍是在农村开展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力量,由于他们的待遇问题长期未能得到合理解决,有的弃医务农,有的改行,影响了农村防病治病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3月6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国务院,以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3月26日  卫生部发布《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卫生标准规范,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技术法规,是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重要依据。
4月1日  国家进出口委员会批准外贸部、医药管理总局成立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
4月22日  国务院发出《批转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国际饮水供应和环境卫生十年活动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在我国开展:1980~1990年的“国际饮水供应和环境卫生10年”活动。
4月22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
4月26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卫生部党组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与改进对全国卫生工作队伍管理的通知》。
7月  卫生部在机构改革中,将中医局改为中医司,并把有关中医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管理及少数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等工作划归中医司。
10月10日  联合国开发署、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在北京召开疟疾化学工作组第四次会议,重点介绍我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科学研究进展。
11月10日  卫生部颁发《高等医学院校五年制医学专业教学计划》。
11月   全国中西医结合研究会成立。  1982年
1月18日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成立。该中心设在北京医院内,负责临床检验技术指导,培训技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推荐常规检验方法,组织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以及进行国际间的技术交流。
2月4日  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4月5日  卫生部颁发《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人员工作职责》。
4月24日   中共中央任命崔月犁为卫生部部长、党组书记;王伟为副部长、党组副书记;郭子恒、谭云鹤为副部长、党组成员。钱信忠、黄树则、马海德为顾问。
5月3日—14日  以郭子恒副部长为团长的中国卫生代表团一行8人出席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三十五届世界卫生大会。
5月14日   卫生部发布《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条例》。
5月20日   卫生部颁发《关于加强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管理的规定(试行)》。《规定》指出,生物制品及血液制品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千百万人的安全与健康,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的质量检定制度和严密的科学管理办法。
7月1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指示》指出,在我国,一切私种罂粟和制毒、贩毒、吸毒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必须严加禁绝。
8月15日   卫生部在北京举办第三十二期国际针灸学习班。自1975年以来,在北京、上海、南京共举办了33期针灸班。自1975年以来,在北京、上海、南京共举办了33期针灸班,培训了来自世界五大洲90多个国家的600多名针灸专业人才。
10月4日  卫生部和世界卫生组织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世界卫生组织基本协定》。
10月7日  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通知》。
10月17日  国务院批复卫生部,同意卫生部机构改革后设办公厅、人事司、计划财务司、医政司、卫生防疫局、科学教育司、中医司、妇幼卫生司、药政管理局、外事局和老干部管理局,行政编制452人。
10月18日—29日   在卫生部协助下,世界卫生组织先后在北京、上海各举办了一期初级卫生保健情报与统计区间研讨会。
11月19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自1983年7月1日起试行。
11月29日  卫生部发布《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要求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全体医药卫生人员,根据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统一安排,开展计划免疫工作。
11月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中国政府签订《饮水和卫生十年、人力发展和顾问服务项目》,由开发计划署无偿提供80万美元,在北京、四川、浙江、陕西、江苏、广东和上海7省、市各一个县实施。
12月17日   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会成立。该会主要任务是,研究社会主义卫生经济理论,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学术交流,向卫生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宣传普及卫生经济知识,开展国际交流等。
12月31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转发全国农村爱国卫生运动现场经验交流会纪要的通知》。  1983年

1月9日—15日  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在北京举行。卫生部副部长王伟做了《沿着十二大指引的方向,开创卫生工作新局面》的报告。会议着重研究卫生工作改革,加强城乡基层卫生组织建设问题,讨论卫生事业“六五”计划,部署1983年卫生工作任务。卫生部部长崔月犁在闭幕会上讲话。他强调指出,卫生部门要开创新局面,就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立足于改革,逐步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卫生工作新路子。在闭幕会上同时传达了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卫生工作所做的重要指示。
1月12日  国家经委、卫生部发出通知,颁发《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1月25日  卫生部、冶金部、煤炭部、石油部、化工部、交通部、林业部、纺织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月9日  首都医院与中国医学科学院签订“定额包干,超额提奖”,责、权、利相结合的承包合同。首都医院院长欧阳启旭、中国医学科学院院长吴阶平、卫生部副部长郭子恒分别在合同上签字。卫生部部长崔月犁、副部长王伟出席签字仪式并讲话。
2月9日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联合下达《关于制止任意安排和接受大批非专业人员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通知》。
3月8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春季灭鼠活动的通知》,要求全国城乡结合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发动群众进行一次至几次突击性的灭鼠活动。
3月9日  卫生部发出《关于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生产批准文号及限期改进几种产品的质量的通知》,自1983年10月1日起,凡生产单位发出的制品包装,必须标明生产批号,无批号者不得发出,不得销售和使用。
3月10日  卫生部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若干规定》。本规定从1983年4月1日正式执行。
4月5日  卫生部、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通知。
5月6日  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水利电力部、地质矿产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发布《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
6月19日  卫生部、国家民委、教育部联合发出《关于全国重点高等医学院校培养少数民族高级医学人才的意见》的通知。
8月1日  卫生部颁发《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制度》、《全国卫生防疫站(所、科、室)和各类人员职责》、《各级卫生防疫站器材装备标准》、《各级卫生防疫站建筑标准》、《全国医院、卫生院卫生防疫工作管理办法》和《全国卫生防疫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等6个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9月10日  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医药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颁发<麻醉药品国内运输管理办法> 的通知》。
9月1 4日  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调整中央地方病、血吸虫病两个防治领导小组成员。李德生为中央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郭子恒、孙维本为副组长;陈国栋为中央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谭云鹤为副组长。
11月28日  卫生部发布《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
11月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副会长、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顾问栗秀真等二人出席在肯尼亚内罗毕举行的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会员大会。会议就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的组织工作、3年工作情况以及今后工作安排等进行讨论并接纳新会员。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被接纳为正式会员。
12月1日  卫生部公布《关于培养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试行办法》。
12月5日  卫生部颁布《职业病报告办法》,198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12月23日  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该中心已于8月1日对外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