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原创】靠尊重“失足女”难圆扫黄“梦” - 锵锵杂谈 - 凤凰论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7:31:39
据悉,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对这则新闻,各媒体已沸沸扬扬,众多网友议论评论颇多。其中不乏很有建设性启发性意见建议。笔者不想对大家已经谈论比较深比较透的事情再“画蛇添足”式的来番点评,仅就尊重“失足女”与扫黄“抓卖淫”的相关事宜,提出六大思考:
    其一,尊重“卖淫女”是否要从“改名”开始?
    我们很高兴看到公安部等下发《通知》:“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这是文明执法的必须,是人性管理的必要。但将这个群体统一称作“失足妇女”,是否适当,有待斟酌与推敲。我们以为,这种称呼的简单改变,并没有真正改变她们自身的从业性质。拿百姓的话说,叫啥不重要,是啥才重要。就这个角度看,一个称呼的改变,并不像有些人认为的已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进步”。倘若,事情这样简单,似乎天下已经没有难事了。什么都可以“改头换面”,换个叫法就是,何必去下大决心花大精力去改造改善改变呢?
    无论怎么称呼,不管什么名字,卖淫嫖娼都是丑陋行为、都是犯罪行径,只要不会改变其性质,事实终归是事实,“山还是那座山,梁还是那道梁”,换个名字又有多大意义?也许表面上看,“失足妇女”是文雅多了,比“卖淫女”好听些,问题是一旦新的称呼被固定了某个群体使用,所指所说依旧是她们,没有也不可能给其增加丝毫的尊重感。就好像“小姐”被某个从业群体使用后,没有人再愿意使用这个称呼一样。
    其二,尊重“卖淫女”是否“改名”就能实现?
    在一次次此起彼伏扫黄活动中,主要执法者除了扫黄打非办公室专业人员外,大多数都是公安干警,对“卖淫女”在被抓被关期间是否保持足够的尊重,不是别人说了算,都是执法者自己的想法做法;采取何种方式管理管教,也都是执法者的自身行为所致。这与如何称呼她们没有丝毫关系。只要严肃纪律,不得违反,就能轻而易举做到,又何必要去对仅仅属于表面的东西刻意而为呢?
    尊重“卖淫女”,主要来自严格纪律、严肃执法、照章办事、按规行政。“改名”只能管住细枝末节的表面,却可能忽略或放松了真正的关键所在。从过去扫黄的实践看,往往许多在扫黄过程中发生的不尊重现象,都是执法者不讲程序、不要纪律、不顾人性、不留情面的公权滥用乱用造成的。只有标本兼治,才能彻底改观旧有的执法陋习和权力滥为。
    其三,尊重的范围问题----不应当仅仅是“卖淫女”
    作为执法者,经常面对各类犯罪嫌疑人,都属于需要尊重的对象,而不仅仅是“卖淫女”这唯一的群体。尽管她们存在性别特殊、性质特别的特征,依照国家法律精神,在没有受到法律审判之前,都应受到必要的尊重,即使是犯罪人定罪之后也应有一定的人性保障。何以为了“卖淫女”而专门下发通知,并公开“改名”?这种做法,是单纯为尊重女性、尊重弱者,还是因这种被规范的现象已极常见需迫切为之?
    换个角度看,犯罪分子的定罪与量刑,大多是以触犯法律某些条文而确定罪名。当“失足妇女”成为法律认可专用词时,以后在涉及“性侵害”“性犯罪”“卖淫嫖娼”之类的案件时,是否也要相应修改有关法律条款条文,以便与“失足妇女”相对应?法律意义上的用语,应当是极为严谨的,别随意改变才好。
    其四,尊重的尺度问题----“卖淫女”等同“失足妇女”吗?
    如果,称呼“卖淫女”是不尊重,那“嫖客”是否也该换为“失足男”的名字?毕竟都属同一层面的叫法。我们不清楚改为“失足妇女”是否就算是尊重、就能让社会认可?但我们知道,这般的“换汤不换药”做法其实没有多大益处。从“卖淫女”到“失足妇女”,名称的尊重固然重要,但实质的尊重和寻求解救之策更加重要。
    “卖淫女”这个称呼虽不雅,可是准确反映了她们工作的性质。 “失足妇女”虽然字面看颇有关心关注的意味,却含义很不明确,不伦不类。吸毒是不是失足?盗窃是不是失足?杀人放火是不是失足?有的女人卖淫多年,是失足吗?甚至有的人不光自己“卖”还引诱其他人一起“干”,也算失足吗?起码应当区分主动与被动“失足”吧?
    更何况,“失足”一词早已被其他对象使用,比如我们常常针对青少年犯罪叫做“失足青少年”,一旦我们现在把“卖淫女”也称作“失足”的话,会不会混淆了过去界定的意义,或者再给青少年犯罪者换个新名?
    其五,尊重的本质问题----尊重需要值得尊重之人
    一般来说,人们都会自发地去尊重值得尊重的懂得洁身自好之人,敬仰值得敬仰的取得丰功伟绩之人,厌恶不值得敬重的不自量力之人,愤恨不值得同情的违法乱纪之人。这是人之常情,也是社会伦理使然。尽管不一定十分正确,却也颇为符合道德习俗。我们确实需要倡导尊重所有人,养成讲文明有素质的良好风尚,但不能仅仅做表面文章。
    无论是“卖淫女”,还是如今改叫“失足妇女”,她们从本质上说,都是从事肮脏性交易行为没有改变,都是对社会文明的破坏没有减轻,都是对家庭婚姻的侵蚀没有削弱。我们想冒昧地指出,对她们的“客气”“客套”,实际上是对从事不光彩职业特殊人群的一种纵容,是对社会存在这种丑恶现象的一份认可。
    其六,尊重的目的是教育,扫黄的目的是打击,二者矛盾吗?
    应当看到,“卖淫女”不过是社会多元化发展过程中,应社会需求、阶层分化、贫富不均等“阵痛”而出现的特殊人群。她们所从事的职业是非法的,她们的行为是肮脏的。但作为人,她们与我们每一个人一样,有着合法的不容侵犯也不容剥夺的生存与人格权利。给予她们一定的尊重,是为了更好地帮助教育,为了使她们做个堂堂正正、自食其力的人。
    同时也需要认识到,我们每年都搞N次扫黄活动,很有些惯例的做法,“运动”一来,如“秋风扫落叶”“四处飘零”;“风头”一过,又“死灰复燃”“遍地开花”。既然运动式的“扫黄”无法起到根本效果,何不如来个“一锅端”,彻底消灭这种现象;明知她们从事的是肮脏交易,既不光彩又有毒害,何必让其存在、使其滋生,何不下决心花气力铲除干净,而不是在这里做什么文字游戏?想当年,毛泽东时期,能在解放后一夜间全部铲除了这种丑陋,我们今天难道做不到吗?由此看来,有些事情不是不可为,而是想不想为、怎么去为的问题。
    通过六大思考分析之后,我们不难得到一个结论,面对“卖淫嫖娼”这个社会毒瘤,是慢慢调理还是快刀切除,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解读,不同环境有不同的理解。到底是孰重孰轻、到底该何去何从,目前确实是到了需要认真思考、科学决策的时刻了。优柔寡断不可取,操之过急也不可取,只管表面不顾根本更不可取。
    (作者:用心沟通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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