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开始是成功的半——担保申请表和材料清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7:53:33

    刚接到这样的一个问题咨询,凡是涉及国有的问题,都不能简单地作出回答,所以慎重考虑了一下,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总结如下供参考:

    根据《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股权质押以签订书面合同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为设立要件,但《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后者规定未见得与物权法不一致,所以仍得考虑。而《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还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国有股权出质,需要经过国资委或者甚至是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而且还要国有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非国有独资且公司章程无另行规定的情形)。

    另外,《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也不容忽视,该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该条规定,同样也需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

    股权质押一般作为辅助性的反担保,结合其他反担保作为一种牵制手段尚可,国有股权还得考虑处置变现的问题(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因为是国有股,所以拍卖转让程序可能会更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