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5年前将集资房卖老乡 现在要毁约败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8:19:11
垫江男子黄小林(化名)在单位获得一套120平方米的集资房,尽管单位有规定不准卖出,但他还是将房屋卖给了老乡。5年后,房价至少涨了一倍,黄小林决定毁约,被老乡告上法院。昨天,记者获悉,市三中院近日终审判决,认定双方当时签下的协议有效。
获利5000元转让集资房
据悉,黄小林是垫江县某医院的职工。2004年9月,黄小林的单位决定为员工修建集资房。在缴纳集资预付款10000元后,黄与单位约定集资一套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次年,同乡周大富(化名)看中黄小林的集资房。二人随后签订协议,约定黄将该房屋转让给周,周一次性交付转让金5000元以及黄之前缴纳的预付款10000元。此后,该房屋的所有费用由周以黄的名义继续向医院缴纳。在2006年2月至2008年1月,周大富以黄小林的名义共向医院缴纳集资款70000元。
据了解,黄小林所在的医院曾下文规定,未经单位同意,集资房不能私自(转让)卖给他人。
欲毁约被告上法院
今年春节后,该集资房已修建完毕即将交付使用。眼看着房价比5年前翻了一倍多,黄小林后悔了。随后,他以转让协议违背单位有关文件规定为由,拒绝履行与周大富的合约。于是,周大富便将其起诉到法院。
卖房男子上诉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小林与周大富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医院的权益。此外,医院收取周大富以黄小林名义缴纳集资款的行为,已表明认可了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因此,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判决医院将该集资房直接交付给周大富使用。黄小林不服上诉。9月底,市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单位规定不准卖,但黄小林卖房行为为啥还有效?昨天,市三中院法官解释,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才算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黄小林和周大富所签协议都没有违反以上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