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被视为法国祖国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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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丹的司法宪政主义
在15世纪的文艺复兴城市,已经有相当清晰的司法行政权、宗教权和经济权的存在。司法宪政主义,或者司法行政权,具有内在的冲突,那就是世俗权力与精神权力的冲突。当世俗权力与经济商业接轨合并,获得支撑,就在城邦中出现了一座与主教堂相对持的城市建筑物,那是市政厅,也就是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这样的城邦里面,具有三个政治中心,主教堂代表宗教功能,市政厅代表行政功能,而市集广场代表经济。人们可以分辨出三种建筑机构,三种语言及三种政治话语。三种权力都在争取独尊,并压制对方。一种权力总是力图居于其他权力之上,一种政治话语总是力图消灭其他政治话语。
佛罗伦萨的最高司法长官帕米尔埃里在对话体著作《论城市生活》中,任何城市、任何国家和任何公共政权,离开司法都无法生存。城市司法机构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并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司法宪政主义就是天主教帝国法权体系,天主教为城邦提供城邦伦理道德,司法机构为城邦提供秩序。司法机构的审判,指归向城邦伦理道德和基督教精神。基于道德道德和基督教精神,或者说成自然法,司法宪政主义凌驾于其他两种政治话语之上,而达到宗教、司法和经济等生活的平衡。如此文艺复兴城市延续了共和时期的罗马,纳入罗马帝国的继承人天主教帝国法权体系。
行政权力是通过司法术语为基础的语言来实施的。司法——行政关系,断裂开来,行政逐渐从司法宪政主义中脱离出来。经济商业话语与行政话语构成了隐秘同盟,共同对付司法宪政主义。这三者的战争,是持久的。尤其近现代中突出出来。在不是商业城邦的其他国家,这种趋向直到几百年后才成熟。例如法国直到18世纪仍然是一个司法的社会,而不是资产者的社会,法院的经验对法国政治行为异常重要。
从英国美国的成功来看,保留中世纪司法宪政主义的遗产,是更为适宜的,而经济商业话语与行政话语的隐秘同盟,并且消除了司法宪政主义的主宰,是错误的。可以说,当资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层,把自己的话语普遍化通用的政治话语,是一次失败的,带来很多问题的历史实践。
司法宪政主义是精神贵族的,而经济商业话语与行政话语,则是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绝不是合适的统治阶层,而只有具有贵族品质,而没有贵族特权的法律阶层,才是合适的。
骑士是一种精神贵族,中世纪的战士属于精神,而后来现代商业文明的战士属于海盗。
在成为的帝国战争,行政话语逐渐强大。而且这种帝国冲动,不再是承载罗马帝国和天主教的文明使命,而是赤裸裸的幸福渴望和掠夺冲动。帝国变为物质性的,很快就定格在商业殖民帝国。其原点就是海盗。
市政厅逐渐要成为主导力量,而如果继续采用司法宪政主义话语,则约束太大,更容易在主教堂之下。市政厅要把自己的佛罗伦萨秘书厅语言,在上升为通用的政治话语,这是一种政治现实主义的语言,就是马基雅维利表达那种。马基雅维利放弃以司法宪政主义的政治话语,来解决问题,与当时的行政经济合一的佛罗伦萨相适应。这种上升,要说现实主义就是好的,要贬低道德,抽取政治的道德根基。
佛罗伦萨秘书厅使用的语言,打破了司法宪政主义,遵循现实主义、精明的算计以及对利益的一无成见。当然这种打破,并不是商业需要能够成就的。精神还是高于物质,商业并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放倒基督教精神,商业精神在天主教法权体系的约束之下,不满但是忍受着。而只有不断的城邦之间的冲突和军事战争才造成可能。后者造成一种首要性,迫在眉睫,要考虑现实,放弃无法直接拯救当下处境的精神引导。
这是一种必然的,但是不自由的选择:受到商业激发,但最终还是取决于战争的例外状态。必然性可以制定权宜之计,不能立法。
博丹的政治学说,完全离不开这种大的时代背景。三种建筑机构,三种语言及三种政治话语的结构,在欧洲其他地方同样存在,只是占了主导位置的力量不同,政治作用的比例不同。作为法国的政治哲学家,面对的是法国的处境,所以博丹指出,马基雅维利在向“君主”传授统治之术时,实质上是教他们称为暴君。博丹指责马基雅维利不懂政治学是关于建立秩序良好政府的规则知识。
在马基雅维利的意大利,道德伦理情况本来已经很糟糕,暴君的诡计和狡诈,并不败坏什么,或是污染什么,马基雅维利以道德上的无代价,或者甚小代价,让君主以恶制恶,可以说是政治审慎的选择。当政治上的自然状态或者例外状态降临意大利,强有力的决断和手段,代表着命运之神的默许,才有可能把意大利带出困境。博丹拒绝了马基雅维利那种危及到公共秩序的危险规则。
而在博丹的法国,固然面对宗教冲突,似乎道德伦理还在主宰,自然状态或者例外状态并不严重,这时候,博丹要求国家事务,建立在法律与公法之上,他以具体法学的方式阐述了政治学。博丹有信心在法国,用司法行政主义对抗经济商业与行政的隐秘同盟。
而且博丹必须把马基雅维利置于不懂“政治学”的境地,这样当有一些自然状态或者例外状态的时候,迫使人们断绝对马基雅维利的念念不忘。
在我看来,博丹的成就,并不是对主权观念的坚持,这是后人对博丹索取自己所需。应该在于面对经济商业与行政的隐秘同盟的崛起,展开司法行政主义的阻击。博丹阐述了国家作为市民生活司法行政组织的观点。他认为,国家应该是正确地实施,对众多家庭及对这些家庭所共有的财产权的最高权力。君主不应该直接实施什么,而是一切由司法行政承担。君主应该通过司法管理来行使权力。这才是一种合法的统治。
博丹在司法宪政主义约束下的行政,进行了规划。这样,行政权没有妨碍三级会议,并且可以调整经济与司法宪政主义的矛盾。博丹的政治设想,作为创建国家行政机构的一种建议,希望用于结束宗教战争。法国的官僚阶层,从法学家和法官这里演化出来,正如行政从司法行政主义中独立出来。面对官僚行政体系的崛起,博丹进行兼并,而不是排斥。
在博丹看来,教士、贵族和第三等级在一位最高君主的领导下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博丹说,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将增强国王的统治能力。作恶者必须遭惩罚,但如果由国王亲自去惩罚的话,他将招致可能削弱自己权威的怨恨。能恶的,作大恶的,首先是有权力者,例如封建领主,或者官僚要员,封建领主有实力反对国王,官僚要员国王必须依靠,所以由国王亲自去惩罚,反而对国王不利。因此国王应该把这种权限交给法官,而且让法官不用来自国王的正义,而是用来自法律的正义(当然国王的正义,来自法律),不使用国王的名义,这样不招致忌恨和反抗。
1560年前后,大法官米歇尔.德.奥皮塔尔成为一个广泛司法政治思想运动的核心,该运动后来由奥特芒、后面提到的帕基埃、博丹和布里松继续下去,直到卢瓦佐和勒布雷。正是司法政治思想运动本身提出现代行政官僚体系,而现代行政官僚体系,必须把博丹在国家和政府之间作出的区分,当作不可缺少的前提。后来行政官僚体系自己产生一套意识形态,把国家和政府二位一体,国家就是政府,政府就是国家,反对政府就是反对国家。
司法政治思想运动并没有把行政国家当作一种理想中的国家,而是作为一种已经在实行之中,只需要改进和阐明的统治技巧。这样把行政包容在司法宪政主义当中,司法约束行政,而阻挡了行政官僚体系的骄傲,反对了国家和政府二位一体。
最高君主如果是司法的,严格遵守古老的司法君主制,那么就是司法宪政主义的,如果变为行政的,那么就蜕变为行政官僚体系的。可见保留了君主制的司法宪政主义,并不能阻止行政官僚体系的诞生,本来用于阻击的,反而促成。
所以司法宪政主义并须从君主制,进一步民主化,变为人民君主制,不是国王一个人,而是如同美国宪政那样,由人民整体作为一个虚拟的人,来充任君主。而且把人民整体等同于宪法法律,让法律成为国王。这样博丹的司法宪政主义容纳行政的设想,才能有效,如同美国。

巴黎高等法院

凯思.贝克在90年代初出版了《创造法国革命》。他通过分析大革命前的法国巴黎高等法院理论家马尔泽尔布、勒佩日等与王权的对抗,阐述了高等法院所代表的司法宪政主义话语的内涵和特征,并揭示它对公共舆论的争夺,对代表制理论的贡献。
这样可以想起,托克维尔对大革命前法国法官政治作用的记忆,以及对美国司法话成功主宰政治的强调。这是被法国大革命的强光所黑暗,但极其有价值的历史记忆。这是中世纪政治秩序的延续。中世纪的政体,以司法权为中心,换成基督教背景的话,就是“司钥权”为中心。罗马教廷是一个法庭,而国王是司法性君主。这样的政治文化,古老悠远漫长,具有超越时间和历史的魅力。
古老的司法君主制,就是国王的权力本质上是司法的观念,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司法宪政主义的政治行动,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君主制从起源来看,有着深刻的司法本质。法国国玺上的国王形象,并不是戎装跨马的战斗英雄,而是端坐王位主持司法的法官形象。国王通过司法机构来管理国家事务,甚至形成中央集权,也依赖于司法。
在行政官僚系统崛起之际,巴黎高等法院展开阻击,谋求司法宪政主义的复兴,并且与宗教改革力量与启蒙运动的联合中,古树发出新芽,产生了新的东西,例如法兰西民族的观念、对国王与民族关系的思考、代表制的思想等。
据说,在法国宗教战争结束之后,唯一保有权威的国家机构是巴黎高等法院。杜尔加曾经说过,高等法院就像生命力旺盛的终年野草。曾在巴黎高等法院任职的政治思想家克洛德.德.塞瑟尔,在1519年出版的《法国的君主制》中论证了有三种力量约束、指导着王权的运用,即宗教、司法和王国基本法律和习俗。他认为司法在法国的权威比其他任何地方都大,高等法院是约束国王绝对权力的主要机构。从一开始高等法院就辅佐君主,国王也一直怀着对司法的尊重,受其约束。
他还认为高等法院对王权的限制,不是消极的,它增强国王的威望以及君主制的稳定性。经过高等法院的批准的法令,比没有批准更有价值,如果高等法院抵抗的国王意愿,远非消弱他的权威,而是为了成就它,而是让国王更加符合国王。巴黎高等法院强调,高等法院作为国王与人民的纽带。
巴黎高等法院与王权的抗争,是对制高点的抢占,这个制高点就是民族代表权,1750年前后,抗争出现转折,因为巴黎高等法院具有了系统的政治理论,具有了自己的宪政主义历史神话,出现了民族的代表等新理论,并且有了马尔泽尔布、勒佩日这样的理论家。
一开始,当王权在内政层面,与民族利益对立时,巴黎高等法院并没有直接针对国王,而是针对国王的行政之翼。司法和行政,都来自国王的权威,可是司法是古老的本质的,而行政是应对民族国家的崛起,产生的绝对主义的力量。司法对行政展开斗争,要约束行政。
马尔泽尔布则在1775年的谏诤书中,大力宣扬以司法体系监督行政制度,他再次谴责当时的行政制度将“东方专制主义”引向法国。他认为这种制度首先排除了民族的代表(主要是指第三等级),而后它又禁止高等法院和其他最高法庭,在等三等级缺失的情况下他们代表民族的利益,讨论行政事务。这里很显然,把开始高等法院界定为民族的代表,在第三等级缺失的情况下,高等法院代表民族的利益。马尔泽尔布强调,当行政缺乏司法监督,这是其成为专制主义的根本原则。
当国王脱离了司法本质,做大行政,司法对行政的约束,必然体现为以司法约束君主的权力。这时候司法宪政主义,必须借助于中世纪非常有名的政治神学理念,国王的两个身体:自然身体和政治身体。这一学说对司法宪政主义,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自然身体是作为个体的自然之身,而政治身体作为王权化身的国王宝座。这是对文艺复兴时期高等法院政治传统的沿袭。
法学家埃蒂安.帕基埃说,国王是正义的源泉,它通常经由最高法院流向人民。他还说,一个单独的国王只是一个个体,王权才是国王第二个、永恒的身体。如果作为个体的国王违背了法律,他的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因为他违背了他的信誉。自然身体对政治身体的背叛。而巴黎高等法院守护政治身体,这不是国王私人的,而是全民族的。政治身体就等于民族,因此国王才成为民族的化身或者代表。当国王或者其行政下属,违背民族利益时,就要受到巴黎高等法院的制约。
1610年以来,法国王室的政论家一直拒绝“国家的两个身体”。1610年的加冕礼中用“睡觉的国王”的仪式更新了“国家的两个身体”理论,新的仪式对比了睡去了的自然身体和永不睡去的政治身体,强调两个身体是合一的,代表永不死去的尊严。另外17世纪尤其在路易十四时期,发生了国家礼仪向宫廷礼仪的转变,前者强调的是政治身躯的永恒性而非国王本人,后者更重视国王本人。可以看到作为国王自然身体的神圣性在增长。
勒佩日在1756年写作了《关于御临高等法院的信札》,在他的书印证了16、17世纪作家的观点,论证了御临高等法院代表民族并商讨国事。御临高等法院是法国宪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且是民族智慧的源泉,君主可以从中汲取统治好王国的可靠法则。
勒佩日在1752年前后出版的《关于高等法院基本职能的史学信札》中,认为整个民族可以看做一个教会,由于专制大臣的错误引导,这个教会走上叛教,变节的道路的道路。而高等法院依然坚持宪政的真理,它的宪政是古老的,一劳永逸的,不容增损的,因此它可以很好地代表民族。
在整个十八世纪巴黎高等法院的法官们不断重申,他们在民族面前代表国王,在国王面前代表民族。他们对国王的对抗,说明着他们是民族的法庭,代表着民族的参与,是民族的声音。1757年的布列塔高等法院明确表明,高等法院的抗议是民族的抗议。16、17世纪作家的历史想象,这种宪法起源逐渐变为民族的神话,与英国普通法历史神话一样。
后来,当国王卖国时,高等法院直接对准了国王,把国王从代表权中驱逐出去。1713年罗马教皇颁布迫害宗教改革派的《乌尼詹尼图斯谕旨》,得到了法王路易十四的支持。当罗马天主教这种外于民族国家的力量介入,而造成巴黎高等法院成为爱国的,而国王成为国贼。《乌尼詹尼图斯谕旨》对法兰西构成了攻击,而国王站在教皇一边,造成民族与国王的分离,民族高于国王。那么代表民族的责任,就落在唯一还有权威的高等法院身上。
因为《乌尼詹尼图斯谕旨》,巴黎高等法院与国王政府发生了重大分歧。巴黎高等法院认为民族主权从法兰西民族转交给外人教皇。当路易十四同意这样做时,高等法院的成员及其同盟开始认真思考国王和民族的关系。他们越来越倾向于国王与民族而二分,取消国王对民族代表的象征。并且反对教皇谕旨与国王政府的行动视为一项,捍卫法兰西民族的爱国主义事业。巴黎高等法院诉诸于传统司法的民族主义,对国王展开爱国主义的对抗。
如此民族高于国王的结论已经得出,并将代表民族的重任赋予了高等法院。如此界定了民族、国王和高等法院的含义,以及他们之间的宪政关系。将国王视为 族的大臣或者委托管理者,在政治上对民族负责。民族委派国王为代表行驶政治主权,同时高等法院被视为古老宪法的见证者和捍卫者,在没有三级会议这样更直接代议形式的情况下,高等法院是民族的代表。
马尔泽尔布说,我们已经为民族而抗议,当民族的基本权利受到了攻击;我们已经为法官而抗议,当法官的事业已经变为民族的事业,他们是高等法院的成员,他们也有责任将自己视为民族的领袖。在缺乏直接代表机构的情况下,高等法院可以作为民族的合法代表。
巴黎高等法院作为民族代表的观念,还是发轫于司法宪政主义或者司法君主制。因为司法君主制中的国王,通过高等法院等司法机构来统治国家,作为国王和臣民的中介,高等法院具有双重的代表功能,而到了18世纪后期越来越倾向于作为民族的代表,而不提在民族之前代表国王,因为国王已经作了国贼。
法官们被视为祖国之父,他们的领袖被比作古罗马的元老与政治家。这种比拟,在后来的美国最高法院与古罗马元老院之间延续。看来作为一种政治技艺,甚至说是政治科学上的规律,权威的获得,是要有统续的,即使是野孩子,也要找到古老的高贵血统。权威依赖于古老和悠远历史带来的心理能量,提供一种稳定感。

托克维尔
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一个注释中,托克维尔说,自布莱克斯通那个时代以来,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像英国那样彻底达到司法的伟大目的。这就是说,在英国,不管如何一个人的地位如何,不管他起诉个人还是国王,他都更有把握使使人听到他的控诉,而且所有的法庭都可以维护他的财产,自由与生命的最好保障。
托克维尔还说,英国采取了预防措施,使强者绝不能牺牲弱者而得益,使国家绝不能以牺牲个人而得利,人们越深入这种立法的细节,就越会看到,英国司法制度为每一个公民提供了自卫武器。这里的安排都是为了给每一个人提供了最大的保障,以对付不公正、对付法官的卖官鬻爵。在民主时代,这类卖官鬻爵更为平常,尤其危险,它是从法庭对政府力量的屈从中产生的。
托克维尔承认英国司法制度存在很多缺陷,但是胜过法国。法国的司法制度无法提供英国那样的主要品质,这是法国必须加强的一份方面。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寄托了对法国司法制度的期待。他说,那个时代被压迫者使自己呼声上达的唯一途径,就是司法机构,法国当时因其政治与行政制度,已经成为一个专制政府的国家,但是由于它的司法制度,法国人民还是自由的人民。
巴黎高等法院的斗争,诉诸于大众舆论,唤起了公众尤其是下层人民热情和支持,都在于法国司法制度还是值得期待的。
当把法国德国政治制度,等同于行政官僚体系,而把英国美国与之独立起来,是可以的。当然这里掩盖了行政官僚体系统治意识形态化之前的司法宪政主义。托克维尔强调新基础的政治科学。司法政治思想运动没有把行政国家当作一种理想中的国家,而是作为一种已经在实行之中,只需要改进和阐明的统治技巧。这是政治科学的态度。
政治科学的视角,就是它对任何时候和地点都是有效的真理,也就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下,指导人们为创立国家而如何行动的真理。例如是政治暴力统治的还是法律统治的共和国,托克维尔说,解决这样的问题,不仅对法国有重大意义,而且对整个文明世界也有重大意义,如果我们能在这个问题拯救自己,我们同时也能拯救我们周围的民族。
托克维尔说,我们把视线转向美国,并不是为了亦步亦趋地效仿它所建立的制度,我们所要借鉴的是其法制的原则,而不是法制的细节。他们是一切共和国都应当具有的,而且可以预言,不实行这些原则,共和国很快就将不复存在。
司法宪政主义的传统,古老到可能是前轴心期政治智慧的延续。英美的宪政,代表着最古老,最牢固的传统,而法德是一种超前的,毫无约束的现代性先锋。政治是天性合适于保守。看来保留了中世纪法政遗产,前进的步伐更小,更有优势。二战之后,英国美国取得胜利,司法宪政主义取得了优势,欧洲各国普遍植入司法审查制度。
经济商业与行政的隐秘同盟并没有取得胜利,之间的联盟也没有撕破,尽管有自由放任的国内贸易自由和国际贸易自由,对行政官僚体系,构成冲击。所以隐秘同盟与司法宪政主义的战争,远没有结束。即使在美国,也存在这样一种危险:一二战之后,基于经济商业与行政的隐秘同盟,行政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