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成功屯墾令(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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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21日
明永歷十五年(清順治十八年,一六六一年)五月十八日
十八日本藩令諭雲:
東都明京,開國立家,可為萬世不拔基業。本藩以手辟草眛,與爾文武各官及各鎮大小將領、官兵家眷來胥宇,總必創建田宅等項,以遺子孫計。但一勞永逸,當以己力經營,不準混侵土民及百姓現耕物業。茲將條款開列于後,鹹使遵依。如有違越,法在必究。著戶官刻板頒行。特諭:
一、承天府安平鎮,本藩暫建都於此。文武各官及總鎮大小將領家眷,暫住於此。隨人多少圈地,永為世業,以佃以漁及經商取一時之利。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
二、各處地方,或田或地,文武各官,隨意選擇,創置莊屋,盡其力量,永為世業;但不許紛爭及混圈土民或百姓現耕田地。
三、本藩閱覽形勝建都之處,文武各官及總鎮大小將領,設立衙門,亦準圈地創置莊屋,永為世業。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
四、文武各官圈地之處,所有山林陂地,具圖來獻,本藩薄定賦稅,便屬其人掌管;須自照管愛惜,不可斧斤不時,竭澤而漁,庶後來永享無疆之利。
五、各鎮及大小將領官兵,派撥汛地,準就彼處擇地起蓋房屋,開闢田地,盡其力量,永為世業,以佃以漁及經商。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地。
六、各鎮及大小將領,派撥汛地,其處有山林陂地,具啟報聞,本藩即行給賞,須自照管愛惜,不可斧斤不時,竭澤而漁,庶後來永享無疆之利。
七、沿海各澳,除現在有網位罟位,本藩委官徵稅外,其餘分與文武各官即總鎮大小將領,前去照管,不許混取,候定賦稅。
八、各官開墾田地,必先赴本藩報明數,而後開墾。至於百姓,必開墾數報明承天府,方準開墾。如有先墾而後報,及報少而墾多者,察出定將田地沒官,仍行從重究處。
(來源:曹永和著《早期歷史研究》)
來源:中國台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