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不成反被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5:27:07

按照稽查工作安排,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指派专人对xx建材经营部2003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查证:该经营部有销售货物收入不入账的违法事实。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xx建材经营部系2002年12月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03年1月开始对其经营业务进行建帐核算,并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经营部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在沿滩区卫坪镇卫里街;投资人:付先进;财务负责人:黄跃辉;经营范围及方式:销售钢材及边角余料、化工、建材、五金交电、日杂、百货、承接铆焊件及外协加工件。主管国税机关:沿滩区国税局;适用税率:17%,税款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

该经营部2003年销售收入总额44万元,销项税额7万元,抵扣总额6.6万元,应缴增值税0.4万元,已缴增值税0.4万元,增值税税负为0.99%,年末留抵税额为零,利润总额-3.3万元;该公司2004年1月至12月的销售收入总额94.7万元,销项税额16.1万元,抵扣总额15.5万元,应缴增值税0.6万元,已缴增值税0.6万元,增值税税负为0.6%,年末留抵税额为零,利润总额-0.48万元。

二、案件来源和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根据查办的其他案件线索,采用重点突破的检查方式,以及内查外调的形式,对该经营部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业发票,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以及进项税抵扣凭证等有重点的进行了审查。经查实,该经营部有如下违法事实:

该经营部于2003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账上记载取得购进废钢板、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84份,重量共计691.5712吨,其进项税额已全部在购进当期抵扣。而相对应期间的帐上记载销售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专票上的废钢板、管数量等共计393.07928吨。该经营部2004年末账上应结存货物298.49192吨。但通过调查,该经营部帐上及库存实物均无此货物。经询问,该经营部实际经营者黄跃辉承认这些货物是废旧物资,且已销售,未在经营部账上记录。

三、税务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追补缴增值税122,993.05元。

该经营部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经营部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22,993.05元。

四、检查方法

1、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性格特征,针对其心理薄弱环节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彻底打开纳税人心理防线,为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有力条件。

2、抓住购、销、存货物的数量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账实不符的事实展开证据收集工作。在铁的事实面前,最终使其当事人如实反映了事实真相。

五、本案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分析

1、该经营部财务负责人曾先后担任x市东方实业公司、x市飞跃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进行了查处。所以,纳税人是知晓税收政策。本案中,黄xx既是该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也是会计、办税人员,销售货物取得收入应记入营业收入,计提销项税额;但是没有这样处理,黄xx这样做的目的,在《询问笔录》里她已经讲清楚了,就是为了少交和不交税款。

2、本案中黄xx既是该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也是会计、办税人员,整个公司就一人说了算。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监督。

六、稽查建议

1、加强税法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在账薄上不列或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等偷税行为应承担刑事犯罪责任的宣传。

2、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对该经营部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