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建议:法律风险应与负责人薪酬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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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09日 11:03:31  来源: 法制日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央企法律风险防范与国际跨国公司的差距在哪里?总法律顾问是否真正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最近,一项针对央企法律风险防范的专题研究报告出炉。
这项专题研究是国资委首次组织的,共有18家央企参与,专题有五个。分别是:后危机时代央企内在法律需求;法律管理模式创新;健全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风险管理与专业管理体系融合问题,以及企业海外投资风险防控。
“每个问题都是央企法律风险防范的深层次问题。”一家央企法律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下了很大功夫。”
记者看到,报告中不少企业建议央企法律风险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决策需要制度保障
在中国移动牵头的健全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调研中,首先对23家大型国有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
调查发现,新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在10件以下的企业占87%,重大法律纠纷大部分获得胜诉,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导致企业重大纠纷发生的比例比较低。
“最重要的是企业领导人的法制意识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思维方式也发生了改变。”课题组成员告诉记者:“有的企业负责人意识到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有的企业甚至将法律事务管理能力视为企业核心管理能力之一。”
但调查同时显示,23家企业中设立董事会的虽不占多数,但也仅有4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在董事会任职。企业专职总法律顾问对董事会参与较少。
而受访企业普遍认为,为企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为代表的战略性法律事务工作是其履职的重心。
“什么是重大经营决策,没有标准。人家愿意让你知道,就让你知道,不让你知道,也没办法。”一家企业总法律顾问表示。
按照国资委的规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重大经营决策是其法定职责。
一家企业总法律顾问告诉记者:“重大经营决策通常有两种:投资和并购重组。企业对总法律顾问的定位不同,决定了其职能发挥。”
课题组在调查中发现,有的总法律顾问不管是高级管理人员,还是领导班子成员;有的则仅仅是部门负责人的级别。所以有的可以参与决策,有的虽然可以列席相关会议,可以发表专业意见,但是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有的虽然属于正式代表,但是级别低,影响较弱。“这是调查中反映最突出的问题。”
对此,多份报告建议制度上予以保障。国家电网牵头的报告建议,在制度上保证总法律顾问重大经营活动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在制度上保证出席企业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
新兴领域风险增加央企总部法律需求凸显
“通常企业法务人员认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最关键的因素是领导重视。但我们调研发现,企业有没有法律需求才是核心。”一位课题组成员告诉记者。
国家电网牵头的题目正是“央企内在法律需求”。总法律顾问在企业的影响力比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略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是企业不重视吗?企业没有法律需求吗?
课题组认为,传统领域中法人治理结构、劳动人事、生产运营及工程开发与管理等面临的法律约束越来越强,法律风险日益突出;国际并购、产融结合、节能环保等新兴业务领域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拓展。
“大部分央企为缩短管理链条,不断加强集团总部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实行集团一体化运作,部分央企总部的法律需求呈几何倍数增长。”课题组成员表示。
在后危机时代,合同履行、海外并购、劳动用工、自主创新、企业融资、国际贸易和业务拓展的法律风险格外突出。
其中,在国际贸易方面,环境壁垒正成为我国的产品和服务出口遭遇的重要壁垒。如绿色关税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等。据悉,美国、法国等国家相关立法中都加入“碳关税”规定,央企在国际贸易以及海外能源资源合作开发项目中需更加关注。
而在融资和资本市场交易活动中,央企还需要格外关注法律审核和信息披露。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年底,中国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共284家,曾遭遇证券欺诈集团诉讼案件的有25家,占8.8%,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这一比例更高达17.2%。
最近几年,低碳经济话题很热,但是由于国家没有相应的风险补偿、担保等综合配套措施,在碳排放权交易、高碳产品国际贸易方面,课题组提示都存在法律风险,要密切跟踪国内外低碳经济政策、碳资源统一管理和碳交易模式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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