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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全民所有制企业自负盈亏
作者: 姚先国  更新日期: 2003-12-16 浏览次数: 7159
全民所有制企业能否自负盈亏,曾经在经济理论界引起激烈争论。随着经济改革的进行,这—问题已趋于明朗。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肯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自负盈亏的必要性,因而已在实践上解决了这—问题。但全民企业为什么也能自负盈亏?这种自负盈亏有何特点?在政策上应当有何反映?似乎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本文就此谈些初步认识,以期得到批评指正。 一、自负盈亏的实质
所谓自负盈亏,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对经营活动的成果负完全的责任,既享受盈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又承担亏损以至破产的风险,这一经济范畴产生于何种经济条件呢?有的同志认为,“自负盈亏和竞争一样,是一个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经济范畴,而不是一个与私有制相联系的经济范畴。商品生产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生产的统一,……所以,以收抵支,取得盈利,这是商品生产的一个共同要求,自负盈亏是商品生产的共性”。①我觉得这种论证尚缺乏说服力。
首先,对国营企业自负盈亏持不同意见的同志中,没有一个人反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自负盈亏,因而他们并未主张自负盈亏“是一个与私有制相联系的经济范畴”,不应把“所有制”等同于“私有制”。
其次,用“以收抵支,取得盈利”的必要性来解释自负盈亏是商品生产的共性,也不尽妥当。“以收抵支,取得盈利”,无非是指生产中所费与所得的关系,即费用与效用的关系。所谓盈利,不过是剩余劳动的特定形态,这与其说是商品生产的共性,不如说是一切生产的共性。“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必须超过再生产本人劳动力、即再生产他们自己所必要的时间而继续进行下去。他们必须做一般所说的剩余劳动”。②这种剩余劳动是一切社会发展的基础,舍此即无社会进步可言,因而任何生产都必须提供剩余劳动。恩格斯曾指出,“在决定生产问题时,上述的对效用和劳动化费的衡量,正是政治经济学的价值概念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所能余留的全部东西”。③如果用这种关系来论证自负盈亏,岂不要推论出“自负盈亏是一切生产的共性”,“是与一切生产相联系的经济范畴”?这岂不正与“自负盈亏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经济范畴”的结论相矛盾?
事实上,自负盈亏这一经济范畴,并非来自于以收抵支、取得盈利的必要性本身,而在于这种以收抵支、取得盈利的经济行为究竟在什么范围内,由什么当事人进行。而这一点,只有联系所有制才能得到说明。
从所有制来看,任何一种所有制都不是法律上的一纸空文,而必须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否则这种所有制就只是法学上的幻想,而不是现实的经济关系。占有剩余劳动,就是所有制实现自己的形式。从自负盈亏来看,盈亏的实质即在于能否取得和获取多少剩余劳动。如果没有剩余劳动,甚至连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耗也补偿不了,那就是亏损,如果有剩余劳动,则意味着盈利。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在有剩余劳动时要占有和支配这个剩余劳动,反之则不得不吞咽下亏损的苦果,这才符合他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地位和身份。
正是在对剩余劳动的这种关系上,自负盈亏与所有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只要社会上存在着相互独立的不同所有者,就必然会有自负盈亏,而不论社会的经济形态如何。商品经济形态中固然要自负盈亏,自然经济形态中也有自负盈亏。例如,封建社会里用自己的土地和生产资料进行自给自足生产的自耕农就是这样。所不同的是,他们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融为一体,不可分割,在不计盈亏的形式下,实质上的自负盈亏仅仅表现为能否吃饱肚子乃至略有节余的问题。然而其自负盈亏即承担全部经营后果的实质是不可否认的。因此,自负盈亏决定于所有制形式,而不是决定于按交换方式划分的经济形态。更何况,商品生产以社会分工和不同所有制二者为前提,因而本身要从所有制中得到说明。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统一组织社会生产,统一占有和支配剩余劳动,那时候,不同的所有者随着生产资料占有差别的消失而消失,商品生产随之消失,自负盈亏也会随之消失。但需要明确的是,自负盈亏的消失并不根源于商品生产的消亡,而是根源于不同所有者的不复存在,尽管从现象上看它与商品生产同归于尽。
二、两种含义的自负盈亏
以上所述,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为前提的。所有者同时又是经营者,因而对全部经济活动承担完全责任。但实际经济运动表明,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当分离。例如资本主义条件下,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都为这种分离提供了实际例证。
为什么二者可以分离呢?这要从所有权的本质要求来看。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本质要求可概括为两方面,一是所有者对生产资料本身的独占权,不允许他人侵占或损害,否则就是对所有权的侵犯。二是对于生产资料使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要求权,具体表现为对剩余劳动的要求。两相比较,后者更带有根本性,因为占有生产资料本身不是目的,只有所有权表现为对所有者的现实经济利益,这种所有权才真正得以实现。因此,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基础,取得经济利益是目的,而经营使用权只不过是达此目的的手段,是所有权的派生要求。当着所有者直接掌握经营使用权能有效保证其经济利益实现时,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是必要的。而当直接经营并不能保证所有者的最大经济利益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就成为必要的和有益的了。因此,是否分离,分离到什么程度,都以所有者能否取得最大经济利益为转移。过去我们把经营权看成所有权的根本要求,以为放弃经营权就会架空所有制,因而把国家所有与国家经营等同起来。当事实已经证明,国家不可能对成千上万个企业实行直接经营,硬要实行则势必降低经济效益时,我们为了维护所有者的“权”而宁愿放弃“益”,这不能不说是我们未能弄清所有权的本质要求,错把派生要求当作本质要求之故。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或者分离的两种情况,在经济活动中便表现为两种含义的自负盈亏。所有者直接经营时,当然是不折不扣地承担一切后果,因而是完全的自负盈亏。而当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时,作为直接经营者,也应对盈亏负责,这就产生了经营者的自负盈亏,从根本上说,这乃是一种不完全的自负盈亏。现在有的同志把自负盈亏定义为“资产所有者或独立经营者对企业盈亏负完全责任”,兼顾了两种意义上的自负盈亏,应当说是一个比较完全的、正确反映客观现实的定义。
与所有者相比,独立经营者的自负盈亏有何不同呢?笔者所见,似有以下儿方面:
第一,经营者的活动,不仅直接关系自身物质利益,而且影响所有者的利益,不仅要对自身负责,而且要对所有者负责,因而担负着双重责任。
第二,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契约关系的具体规定,制约着经营者的活动范围及负责程度。
第三,在剩余劳动的分配关系上,经营者只占有其中一部分。从质上看,这种分配首先要保证所有者的所得,从量上看,所有者一般要取得较大份额。
第四,经营者的自负盈亏,并不改变原有资产的归属关系,在契约期满时,应当保证原有资产如数归还所有者。但若经营不当,发生亏损乃至破产时,不仅影响所有者应得利益的实现,还将危及资产偿还的完整性。因此,所有者在让渡资产使用权后,总是或多或少地关注经营者的活动状况。例如作为资金所有者的银行在放出贷款时,何以慎之又慎,向企业放款后,何以要对之实施指导、监督,其源即出于此。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自负盈亏的特点
我国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具体表现为国家与企业的分权关系。在公有制条件下实行这种分离,又具有与私有制不同的一系列特点。
首先,从性质上看,这种分离并不改变所有者与经营者在利益上的根本一致性,国家与企业仍表现为“利益共同体”。国家作为全体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要保证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要从直接经营者——企业手中取得一部分纯收入,但这部分收入并非用于某种游离于生产过程之外的特定集团身上,而是直接间接地用于全体人民的福利。其中有相当部分要返回到各企业劳动者手中,这种经济收益的集中与回流关系,根本区别于私有制条件下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因此,作为经营者的企业,其经济利益既直接与自身经营成果相联系,同时也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兴衰血肉相连。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盈利时国家与企业共享,而企业亏损时则共同分担。企业破产时,固然要由本企业劳动者尤其是领导者承担责任,但毕竟“放牛娃赔不起丢掉的牛”,国家最后还得承担起关、停、并、转、迁的责任,并妥善安排这部分劳动者的就业与生活。企业的自负盈亏建立在与国家的这种休戚相关、利害相联的基础上,因而只能是一种不完全的自负盈亏。
其次,从企业自负盈亏的内容来看,只涉及一个有限的区间,即一部分剩余劳动与一部分必要劳动的相互转化。如前所述,盈亏自负的实质在于对剩余劳动的占有。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全部劳动都是为自己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划分表现为直接为自己的劳动与间接为自己的劳动。实行自负盈亏后,企业中的局部劳动者在盈利时将把一部分为社会的劳动即间接为自己的劳动转变为直接为自己的劳动,从而增加个人享有的消费资料。当亏损时,则要将一部分必要劳动转化为剩余劳动上交国家,以作为经营不当的惩罚。但这种转化过程是在一个有限区间,而且是由国家明确规定的相对区间内进行的。企业无权将应上交国家的盈利攫为己有,反之在亏损时也不能将全部必要劳动转为剩余劳动上交国家,更不可能象在私有制那样,破产后即跳黄浦江、叨煤气管。因此,这种自负盈亏在量上也有明确界限。
再次,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形式与分离程度,决定着企业自负盈亏的发展方向。一般说来,全民所有制条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可采取“委托经营”与“租赁经营”两种形式。在委托经营情况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不仅适用于原有资产,而且适用于企业盈利所形成的新增资产,也就是说,企业对新增资产同样只有经营使用权,也许是更大的自主使用权,所有权仍归国家,尽管企业可利用这种资产从盈利中取走更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但资产本身的所有权不变。而在租赁经营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只适用于原有资产。企业对新增资产不仅有使用权,而且有所有权。因此,委托经营企业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改变全民所有制的性质。而租赁经营发展的结果,则将使企业向着合作经济或集体经济的方向转化。当然这并不是说,租赁经营就不好。因为在租赁企业自我发展的同时,它向国家所作贡献也势必增加。
全民所有制企业自负盈亏的以上特点,是由劳动者作为全社会生产资料所有者与个别企业内的生产经营者这双重身份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根据以上特点,当前实施自负盈亏时,有必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对国民经济全局有举足轻重影响的骨干企业,可继续由国家通过指令性计划进行直接经营,实行统负盈亏。对一般的大中型企业可实行委托经营,给予较大的自主权,实行不完全的自负盈亏,但国家保有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对本来就不一定要搞成全民所有制的小型企业,可实行租赁经营,给予完全的自主权,其中相当部分的企业可能随着自有资产的增加而逐步演变成集体所有制,这也无碍大局,相反倒可能通过企业活力的增强而有助于搞活经济。
2.对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工资收入政策,在通过税收等形式进行社会扣除时,也应分别考虑恰当的比例。直接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的企业,在经营活动的风险性与收入的稳定性上各有不同,但从长期趋势看,应使各类企业劳动者的所得与其实际付出的劳动量大体相符,既不要使直接经营企业的劳动者重新捧铁饭碗,吃大锅饭,又不能造成过大的悬殊,损害一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3.不仅要考虑盈利的分配,而且要考虑亏损以至破产的责任承担。要通过制定劳动工资法,企业破产法等,把国家同企业的权、责、利关系采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自负盈亏企业的亏损、破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总的原则,应是既要使企业兢兢业业,如履薄冰,不敢有丝毫懈怠,以免陷入亏损、破产的境地;同时也要考虑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做好善后安排,不致于从根本上损害劳动者的主人公地位,避免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注释
①顾宗枨、何克《自负盈亏是企业扩权的必然趋势》《社会科学研宄》1980年第3期。
②《资本论》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745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