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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经济法总结----第二章 企业法
作者:清镜 发表时间:2005-12-20 10:22:04 浏览:4339 次当前总在线 315 人编辑返回
★★山间捃柰经济法总结----第二章 企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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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提示
1、企业法——指(规范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组织结构、明确  企业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企业——指(①依法设立的②以营利为目的的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④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不“同时”满足4点的经济组织不是企业,如:不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不能称其为企业。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创造社会财富    和   提供服务的)活动。
4、企业的分类(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分(2)按出资者不同分(3)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分①法人企业,主要有公司企业、非公司制法人企业(如: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②非法人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P20
5、企业的成立日期,就是其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前,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6、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部分——合伙企业法;第三部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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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指(①依《个人独资企业法》在②中国境内设立,③由一个自然人(只指“中国公民”)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④投资人以其个人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经营实体。
(注:要是投资人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就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是以个人资产出资,就只能以个人资产担连带责任,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担责任的。  P25)
2、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使  个人独资企业  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的民事主体,都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不管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委不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5、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人、名、资、地、职
(1)人——一个人,且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不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P24
(2)资——出资可以是有形或无形资产,但应将折算成货币数额;不能以劳务出资。投资人可以用“个人”财产出资,也可用家庭“共有”财产(注,家庭共有财产,是不含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的)出资,出资额是多少,没有强制规定。
(3)名——合法的企业名,不能含有以下字样:“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4)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住所”和“企业处所”。企业住所:即注册地,可能不是经营地; 企业 处所,即经营地。
(5)职——必要的从业人员。
6、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P23(1)提出申请(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15  天  内,对符合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其它企业登记时间一般为30天,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不能发《法人营业执照》的。另,做登记变更的时间也是15天。(3)分支机构的登记:几乎一样,除了提交的申请事项,不用含“企业住所”。
【注】个人独资企业,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个人独资企业除了设立、转让而来,也可以继承得来。   P27
7、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即“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联想】“山间捃柰”第一章总结的第31条:法律的基本宗旨,不能对抗善意的无过失的相对人(即第三人)
(2)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应写明不得从事的行为(即,法定不得从事的行为)①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②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企业财产;③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或借贷给他人;④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⑤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比如:哪怕是盈利性的转让商标,只要没经投资人同意,也是不允许的,是受托人的无权行为。)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管理内容①会计事务②用工管理③社会保险事务:这个做过会计的人员都可能知道,“五险一金”P26,一金,指公积金;五险: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
8、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企业决定解散了,就要进入清算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在清算前15天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并在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完了,投资人或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要记得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注】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宜中涉及的天数全是15天。
(1)债权人向投资人申报债权有效期:①收到书面清算通知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②未接到通知的,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2)财产清偿顺序: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的,投资人要承担连带还债责任。但是,连续5年,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就消失灭了。(所以,催债要积极些,^_^)
(3)“民事赔偿优先于‘罚款、罚金、没收财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的,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P29
【注】个人对清算至企业解散的近生活比拟,就是先点人头,点完人头,开始按规则分财物,没按份额给足的,要记得主动连续提醒,否则该有的,也会没有了。
9、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P29
(1)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2)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基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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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中国注会网-注册会计师考试、CPA、注会论坛专业考试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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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清镜 发表时间:2005-12-20 10:22:44
第二部分    合伙企业——“人和”性质的企业P39:合伙人之间相互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
1、合伙企业——指(①依《合伙企业法》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③由各合伙人(P31指两位以上的自然人)④订立合伙协议,⑤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⑥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⑦营利性组织。
2、不受《合伙企业法》管理的合伙有:①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②不经工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③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  联营。
3、合伙人的类型:
(1)(普通)合伙人:都要担无限责任,而参与经营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隐名合伙人:为大陆法所特有,只能以金钱或实物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没有实体,其出资归入营业人的营业财产,只分享利润和损失,不参与经营;实质上,就是合伙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关系。P30
(3)有限合伙人(我国目前没有),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是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是有限责任,不执行企业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和损失,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人、资、名、地、书面合伙协议。  P32
(1)人——一个自然人以上,且每个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包括:国家公务员、警察、法官、检察官等。   P32
(2)资——要是以劳务出资,必经全体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所出资的资本,所有权必须要属于合伙人个人,出资后,属于合伙企业资产。
(3)名——合法的企业名,不能含有以下字样:“有限”,“有限责任”。
(4)地——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5)书面合伙协议中任意记载事项2个:①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书面合伙协议必要记载事项9个:①···⑤利润分配和亏损的分担办法;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⑨违约责任。    P32
5、合伙企业财产
(1)构成:①合伙人的出资②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2)性质: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共有。
(3)转让:①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注】也就是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要一致同意才能转;不同意的,要购买;不购买,又不同意,视为同意。
(4)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而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做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合伙企业的管理
(1)分三个层次的决议①依《合伙企业法》做决议②不与法律抵触之下,依《合伙协议》做决议③不与以上两个层次抵触时,依“全体合伙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这与公司法规定的的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股份行使表决权不同,合伙企业中,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都具有同样的表决权。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①基本形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人企业事务。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有10件事项,还是必须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之后,才能执行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非合伙人,也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联想】(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这和法人代表相同),和第一章说的代理人不同,代理人对外代表被代理人的权利,是由被代理人授权而来;(2)获得法律直接规定,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合伙人是由出资获得,而法人不一定就是出资者,他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定的登记手续产生。
(3)在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仍有的10项事项,仍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才能执行的。这10项是:①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②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⑦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合伙份额       ⑧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⑨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⑩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P34~P36
(4)合伙人的权利——关注:监督权,查阅账簿权,提出异议权,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P35~P36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是“契约式”(即,合伙协议)企业,①合伙企业损益分配一般原则:按协议约定分配和分担。     ②合伙协议没规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③合伙损益分配公平原则: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④分配时间灵活,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按合伙协议约定。
7、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8、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到期债务的债权人”的义务:
(1)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抵偿部分,各合伙人都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合伙协议中有规定的,按约定的比例的分担,没有规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但不管如何,这都是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规定,对外(这时,就是对债权人而言),由于合伙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故,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提出偿还要求,合伙人不得以内部的亏损分担份额约定为由拒绝。若合伙人应要求,实际对债权人付款了,且实际的清偿数额超过了其依照内部规定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9、“企业合伙人的债权人,而非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中其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山间联想】谁欠你钱,找谁要去,不能挨着点边,就没规矩的死赖上了,中国还是讲法制的。^_^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只能以其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4)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受让人支付的价金,用于向该债权人清偿债务。
【山间联想】要是债权人看好合伙企业,打算乘债务人没钱还债的机会,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合法”成为合伙人,那也还要看其他合伙人乐不乐意,要是人家看他不顺,不想和他合伙,宁愿自己出钱购下来,债权人也没撤。不过,还好,债是要回来了。^_^
10、入伙与退伙  P40~P42
(1)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但,退伙人不再担内部债务分担份额,故,要是实际上支付清偿额后,要就其支付的全部金额,向合伙企业合伙人追偿
(2)新合伙人入伙①必须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以原合伙协议为基础,订立书面入伙协议③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应当,就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履行告知义务。
(3)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必须同时满足的3点:①有合法继承权②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③继承人愿意。
(4)退伙按原因分类:
①法定退伙,指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再按退伙人能否做为情况分为,没做为的“当然退伙”(如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退伙日为发生退伙法定事由的当天。),   有做为的“除名”(如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退伙日为收到除名通知的当日。被除名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自愿退伙,指合伙人基于自愿意思的表示而退伙。按合伙协议有无约定合伙期限分为,有约定合伙期限的“协议退伙”(如,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和 无约定的“通知退伙”(必须同时满足3点,才能通知退伙,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必须是合伙的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1、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P42
(1)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①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②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③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或无法实现;④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⑤合伙人已不具备不少于2人的法定人数;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2)财产清偿顺序:合伙企业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②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债务;④返还合伙的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还债责任。但是,连续5年,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就消灭了。(所以,催债要积极些,^_^)
【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第一顺序是“清算费用”,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第一顺序是“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12、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P43
(1)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基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2)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是300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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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清镜 发表时间:2005-12-20 10:23:10
第三部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并不仅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其原则还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业、水利企业。   P21
2、全民所有制企业,也称国有企业,是以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  超过20% 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申请变更登记。
4、有权决定撤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是——人民政府 及政府有关部门,其他非授权单位均无权撤销全民所有制企业。
5、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企业。财产所有权,是全民所有,财产所有权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而国企的经营权,只有占有、使用、依法处分的权务,其经营过程中的收益,不属于企业,是属于国家的。且,国企业的处置权,也是有限的,要依法处置。比如对固定资产的处置——①一般性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②生产性固定资产处置所得,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③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但抵押、有偿转让必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行。
6、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
(1)厂长(经理)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即厂长依法代表企业行使权力,表达企业的意志。
(2)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都是国企的基本制度,厂长和职代会在工作中必须互相支持:职代会必须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凡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厂长都必须执行。
(3)厂长对副厂长没有任免权,没有直接奖惩权,要提请政府主管部门
(4)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7、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
(1)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2)每次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3)经厂长、企业工会  或  1 /3 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4)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才通过。
8、国企利用内资改组(联营、兼并):
(1)改组前,要先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2)获得批准的,被兼并的企业,要进行财产全面清查,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3)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 10%  以上的,或说“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暂停交易,占有单位应向同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获得同意后,才可继续进行交易。                  P73,P80
(4)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底价,应以资产评估净值为依据,并考虑被兼并企业职工、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5)产权实际转让价低于“底价”的,必须报主管财务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转让;也即“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由主管财政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6)兼并转让价款的支付:①一般情况: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  ②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才可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3  年;并,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 50%
9、国企业利用外资改组
(1)企业改组前,国企要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聘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进行资产评估;
(2)改组后,国企不具有对企业的控制权时,这时,改组方和被改组方企业“应当”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对职工安置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的净资产中抵扣,或者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
(4)由出售资产方式进行改组的,原企业仍续存的(也就是说,出售的不是主要经营资产),企业债权债务仍由原企业承继;以其他方式改组,原企业注销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企业承继。
(5)改组方应当公开发布改组信息;
(6)企业改组以“转让国有产权”或“出售资产方式”进行的,改组方应当优先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外国投资者及转让价格
(7)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 10%  以上的,或说“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暂停交易,占有单位应向同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获得同意后,才可继续进行交易。                  P73,P80
(8)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
①支付转让价价款的2方式:第1种方式,外国投资者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不是人民币)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第2种方式,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用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或出资。
②支付转让款的期限:一般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
确有因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  60%  以上,其余款项应当提供担保,在 1  年内付清。
10、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1)国企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2)国企的外部监督机构,三种,都是对国务院负责,三类机构的性质一样,工作目的和方式基本相同,都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不参与、不干预被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但各管一摊,互不交叉。 三种机构具体是①稽察特派员;②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③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
(3)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入其原来管辖行业内的企业,也不得派入其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稽察特派员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
(4)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是对同一企业不得连任。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5个企业的稽察工作,一般每年到被稽察企业两次,也可以不定期到被稽察企业进行专项稽察。
评论:junking 发表时间:2005-12-20 12:56:36
谢谢啦 评论:cliff191612 发表时间:2005-12-20 14:57:43
收下,太有用了!
评论:delin_lu 发表时间:2006-1-2 10:10:08
去年失意,今年在大家的共同帮助和本人的努力下一定要通过!
评论:十丁 发表时间:2006-1-5 20:34:52
谢谢 评论:小兔乖乖 发表时间:2006-1-8 0:14:56
已考二次,均在57分打转,希望在您帮助下能有实质的进一步。
[回复]:
我在经济法吧说的计划是我自已的学习计划之上,另外还增加了任务量的学习任务。
我今年经济法若能过,那么,按此计划学习,并且坚决完成计划的同学没有道理不过。
重在坚持。我只能给出自已的建议,不一定是最好最适合您的,但是至少不是最差的。
有什么问题,您在学习吧内提出,我会尽心尽力给予配合。
说到底,学习是自己的事,人到,心到,时间也用足了,没有道理,经济法过不去——我们俩一起喊这句口号。
06年,考过经济法!
另外,有时间可以每课做做笔记,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此帖子已被 清镜 在 2006-1-13 17:21:42 编辑过]
评论:balancety 发表时间:2006-1-10 18:00:31
去年没有坚持,半途而废
今年一定要坚持到底
[回复]:
重在坚持,难在坚持,成在坚持!
[此帖子已被 清镜 在 2006-1-13 17:22:51 编辑过]
评论:balancety 发表时间:2006-1-10 18:01:46
为什么自己是'小野人'级的
[回复]:因为,你的经验值处于这个级别,具体情况,请看以下网址说明。
http://www.zhukuai.com/help.asp
[此帖子已被 清镜 在 2006-1-13 17:24:59 编辑过]
评论:kenjz 发表时间:2006-1-16 14:05:00
xiexie 评论:lj8781 发表时间:2006-2-6 11:16:01
我是非财务专业的,而且今年是新开始学习,请问有什么好的学习方法吗?还有我有必要上一个补习班吗?去哪里上好吧?可以给我个补习班的联系方式吗?
[回复]:你是说你是非财务专业,今年新开始学CPA,对吧?
学习方法,是因人而异。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的。
关于学习方法,你可以参考:http://bbs.chinaacc.com/68/341489.htm
其他的问题就太具体了,只能自已估计一下自已的水平,结合当地的情况,看要不要上个补习班什么的了——要上,也得有个高质量的补习班存在呀,否则,不如不去上面授补习班,网上先泡泡
不过一位非财会专业的网友,说过一句让我很感慨的话:
反正我不懂,书上写什么,我就记什么,没那么多想法,结果“轻舟过得万重山”。
[此帖子已被 清镜 在 2006-2-6 20:43:39 编辑过]
评论:潘多拉 发表时间:2006-2-7 22:14:13
谢谢
评论:乐陶陶 发表时间:2006-3-24 10:31:10
谢谢 评论:枯叶蝶 发表时间:2006-4-7 11:01:07
我今年也报经济法和财务管理,现在才开始看书,谢谢版主提供的资料,我们一起加油哦 评论:小木人小木人 发表时间:2006-5-10 15:37:09
好人哪!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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