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是东窗事发后的唯一正确选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0:43:49
自杀是东窗事发后的唯一正确选择胡笳落 发表于 2010-9-26 21:32:00  最近几年以来,越来越多的腐败分子在东窗事发以后纷纷选择了自杀者中方式一了百了。人们戏称选择这种做法的官员党性强,犯了罪也绝不给组织和朋友添麻烦。事实上,也确实有不少案件在涉案的级别较高官员自杀以后,追查力度也大大放缓。不可否认,中国当前的官员非正常死亡已经成为一种前腐后继的理论武器。“砍头不要紧,只要钞票真。牺牲我一个,幸福数代人。”不少人基于自身利害的考虑,也愿意和这样所谓的讲义气的官员为伍。北京市前副市长王宝森自杀后,北京坊间就流行开“交友要交王宝森”的说法。天津市前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后,天津官场对宋平顺持欣赏态度的人不在少数。坊间也多有赞誉。

    这些官员自杀以后,官方媒体都报导为抑郁症,因为这个理由各方都比较好接受,逝者也希望各方这样去理解;民间一概解读为贪腐,已经无须另外解释,潜台词比官方报道更让人作为结论相信,已经没有多少人相信官方的公开报道。每一次事件都会进一步挑起民众的更大的仇官心理,导致更大的失望,吊起更大的胃口:希望有更大的官自杀,被捕;侦查者、民间舆情,都认为这是逝者为保护利益链和家人的一种方式,牺牲自己保全了别人,甚至是别的贪官。这种死亡,在当前中国往往结束一切原因的追查,事件真相往往永远进入历史的黑洞。

    这种事件的大量出现让官场更加互相冷漠和自利。他们知道,从政是残酷的,是现世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人一走茶就凉的。所谓的一年一月的政声的积累,都是毫无价值的。因此,官员越来越功利,越来越看眼前政绩,越来越看短平快提拨,越来越短期行为。我走之后,哪管你洪水滔天。在这样的反腐败模式下,所有官员都是胆小如鼠,再不敢负责和独立承担责任,再不敢为了干事业和申张正义而去得罪他人树敌。因为干事越多的人,大刀阔斧往前冲的人,是不大保守自己后方的,肯定漏洞多,肯定矛盾对立面多,政敌也会更多,越会受到举报。而举报多了,只要被纪委“双规”,这个人肯定完了,法院审不审判已经没有意义,律师辩不辩护也没有意义,现在几乎没有净身出来恢复名誉的。不如什么都不表态、什么都不干的太平官、笑脸对人一团和气的庸官更安全。因此中国现在的官员害怕纪委和检察院如同孙子,纪委一个电话就会出逃,就会自杀。平时则官场一团和气,虚假的你好我好大家好,在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得点好处,“平安着陆”。国家危亡、人民苦难,是不会去关心的。庸官昏官于是越来越多,干练有魄力的官员越来越少,整个国家机器得了帕金森氏综合症。现在的中国官场其实已经是病入膏盲。

    专权之下的法制化反腐越来越衰竭。《刑事诉讼法》越来越被被搁置和破坏,官方相信,包括现在最应讲法的检察院也相信,按现在的刑事诉讼程序,不可能破案,需要用纪委的不受刑诉法制约的办法才有用。所有指使这样做的有权官员,对法律程序都是不相信的,对法庭审判也是不相信的,对律师作用都是不相信的。我已经不至一次听到反贪局长、检察长、纪委的高官说,现在的县长、县委书记,只让我审个五天五夜,查个十来天,没有一个是不够判的。对自己队伍的怀疑和不信任,已经比百姓还不如。他们更相信内部的单方面的汇报,相信内部的批示。

     等到他们自己一犯事,一被“双规”,他们知道即使有冤,法庭也不可能为他查明真相、澄清事实,请律师辩护只是演戏,多化冤枉钱,象刘方仁说的:“我是党的人,怎么能够请律师同党对抗?党要把我怎样我就怎样。”他作为一个省委书记,根本不知道现代法制理念是怎么一回事,根本不知道律师辩护对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自己先“自宫”了。他们即使知道有冤,也觉得不如冤枉承认还可能判轻一点。如果请了律师一辩,态度就不好了,就会重判了。

    好多检察官和纪委人员,就是这样“教育”被告人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自己出事后都是这样看待法院和律师的。他们出事后根本不想请律师,他们知道中国的法庭审判完全是虚假的,请律师不过是过个程序,是根本没有用的,判决方案早就讨论好了。他们在台上时就是这么干的。从来没有真正把法律当回事。法院如果不按他们的批示办,这些法院院长是不想当了。他们对中国的法制是完全不相信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越是位高权重的人,越是了解中国司法内幕的人,对得到公正审判的期望值更会是零。他们越会选择自杀,来一了百了。可以避免侦查中的被折磨和屈辱,避免害了家人,避免害了亲属,避免害了朋友(中国受贿案纪委、检察院抓证人几乎已经是百分之百,有经济来往的朋友无一可以幸免),同时还可以包住赃款,保住其他的贪腐同僚和上级,讨个口碑,博个感恩,图个回报,为自己走后,将来家属能够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存环境。

    中国的有问题的官员,一旦事发,只要稍有勇气,都会选择自杀,而不愿接受公开审判。因为我们的审判已经太虚假了,太坚持不了公平正义了。权力人在决定抓人的时候,一切都已经内部定局。不是中国的法院、法官都是聋子瞎子,真的查不明案情真相,真的发现不了冤案,而是在法官大面积腐败的中国现实环境下,法官自己都有尾巴,是“维吾尔的姑娘辫子多”,经不起查,他们是被“反腐败”绑架的,他们不敢得罪纪委和检察院,根本不敢坚守司法公正,根据事实和证据来判案。他们只有迁就这些机构的要求,明明有冤也要作有罪判掉,牺牲个案的公平正义,牺牲被告个人的后半生,来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 这就是一些明显的冤案,法院查明了,也不敢依法无罪判决的原因;这就是中国今天的刑事律师,被完全去功能化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法院会这样不顾事实,同纪委、检察院穿一条裤子,一起对付律师和被告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律师,会不断被打压贬低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真正敢辩的律师,都没有好下场的原因;这就是大量“浆糊律师”、“配合律师”、“勾兑律师”如鱼得水,反而受到官方褒扬的原因;这就是今日中国大量冤案会连续不断产生的原因。

    因为如果法院、法官敢不按纪委、检察的意见办事,他们随便找个抽斗里的早就收到的检举书、控告书,就可以到法院去抓法官。而且往往一查一个准。在中国这种反腐败模式下,不可能有真正独立的审判,“三权分立制约”的理论问题,谈都不用谈,只要“权力反腐”模式不改变,中国不实行“法制反腐”,就算有了“三权分立”,法院也会是软骨头,同样是烂泥巴糊不上墙,也同样是这个下场。

     可悲的是,这是一个“蛇头尾自相食”的定律。一直在坚持、鼓吹这种“有效的反腐模式”的有权人物,往往自己也是这种模式的牺牲品。已经有不少纪委官员、检察长、反贪局长同样受到了这种模式的报应。我已经为这样的官员辩护过不少。而有的,也是选择了直接自杀。因为他们自己太明白法庭审判的虚假了。一旦权力的角逐,已经注定自己“要进去”了,他会选择自行了断,而不会选择上法庭接受审判。

    基于此,他们有问题后,为了“不进去”,会调动一切权力因素自保,会拉帮结派,会你好我好,会寻求权力线上的保护伞,会用金钱拉同行下水一起贪,结成团伙互相保护,会用更多的金钱去买通上级巩固自己的官位和权势。等到这一切完成,他的腐败经过,其实也完成了。原本一个有抱负想干事的好官,这时候已经是个不折不扣的庸官、贪官、眼前只有自身利益的寄生虫官。

    明白了这些平常无人点破,其实官场、特别是司法界官场人人都知道的潜规则,我们就知道,中国的以纪委主导的封闭的不受《刑诉法》制约的反腐败模式,其实已经走到尽头。只会越反越腐败,同时也是一种会真正搞垮共产党干部队伍的一种反腐败模式。

    说出这一点对纪委、检察院干部也是有好处的。在“权力反腐”大网之下,无人能够幸免这一新的“血酬定律”。纪委干部、检察院干部,同样难以逃脱。中国已经有检察长、反贪局长自杀的实例了。因为按照政治学原理,一个权势日盛而没有制约的权力,封闭的不受公众监督制约的权力,是最容易产生腐败的温床。享有查与不查、抓与不抓巨大自由裁量权的权力,是最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的渊薮。纪委、检察院的腐败绝不比法院好到哪里去。只是他们有权查别人,别人无权查他而已。

    只有回归“法制反腐”,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真正发挥检察院的独立检察作用,坚持公开的司法程序,坚持公开的舆论监督,坚持人民选官,坚持公民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坚持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功能,坚持听取律师的理性分析和抗辩,中国司法才能回归理性,才能真正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一切,都必须立即启动实质性的政治体制改革,才有可能实现。也只有这样,在中国当官,才是安全的。官员外逃、官员自杀、人民仇官、官官自危的现象,才能真正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