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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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怎么办?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23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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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等内容、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挂失、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应报送的资料:

  1.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