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438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7:58:28

国税函[2008]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5-20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