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147号、国税函[2004]90号文现在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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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147号、国税函[2004]90号文现在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3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请问电信行业的资产损失相关文件规定,国税发(2000)147号文第七条,国税函(2004)90号文现在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请问税总在哪个文件中宣布此两个文件无效?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规定: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说的国税发(2000)147号及国税函(2004)90号文,自2008年1月1日起新税法实施后,已不再执行,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对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所发生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字号》(国税发[2009]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