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04:3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九条一款【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超车、会车、调头、倒车】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调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一款一项: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黏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

裁定,可以上诉。

   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第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查、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确认肇事人,查验肇事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证件,审查证件的真伪,验明身份。

    第四十条 现场勘查结束后,交通警察应当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核查、验明、记录每一个当事人的身份。

对没有证件并经上网核查没有其身份证、驾驶证登记记录的肇事人,可以依法实施传唤、并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核查。

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