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机构处方评价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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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处方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6〕15号)
发布时间:2006-2-23
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处方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卫医〔2006〕15号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厅直医院,中大医院、省口腔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医疗机构处方评价制度,切实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机构处方评价标准(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我厅《关于完善处方评价制度的通知》(苏卫医〔2005〕97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附件:《江苏省医疗机构处方评价标准(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抄  送:卫生部,无锡市医管中心
附件:
江苏省医疗机构处方评价标准(试行)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我省《病历书写规范》、《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医疗机构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印制格式
1、前记中“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不列“临床诊断”),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正文无Rp或R标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正文无病情及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
5、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专用签章没有签名;
6、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人签名;
7、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
8、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
9、未实行二行全量书写法;
10、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缩写或代号;
11、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12、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13、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14、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5、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三、合理用药
16、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符合的;
17、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18、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19、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20、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2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
22、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23、参加医保病人的处方中自费药品使用存在不合理现象。
四、其它
24、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25、药学部门无签名式样及专用签章备案记录的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师的签名和专用签章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一致的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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