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对最后的“流氓犯”可考虑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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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对最后的“流氓犯”可考虑特赦

2010年12月03日07:21东方网杨涛我要评论(195) 字号:T|T

杨涛 检察官

原题:对仍在服刑的“流氓犯”可考虑特赦

27年前,18岁的牛玉强因为和朋友抢帽子打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了死缓。20年前,身患重病的他被保外就医,在京治疗期间娶妻生子。6年前,监狱警察来到他家将其带走,重新投入监狱服刑。由于保外就医到期后超时未归,他的刑期被顺延,他因流氓罪将在监狱服刑至2020年。他将成为中国最后的“流氓”。(大河网 12月2日)

1997年,在修正《刑法》后,“流氓罪”正式取消,这一罪名随即成为历史,然而,在“流氓罪”被取消13年后的今天,仍然有一位犯“流氓罪”的“罪犯”在监狱中挣扎,这不啻于是一种黑色幽默,是对法律的讽刺,更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

牛玉强被重新投入监狱的原因,是因为监狱方面认为牛在保外就医到期后超时未归。而监狱方面并没有准确将他保外就医已经到期的事情通知到他,甚至所谓通知之事,连当地派出所都不知情。对于一个并无多少法律知识,每月坚持向当地派出所管片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活动的人,牛玉强根本无从知道自己保外就医是否到期,以及到期后该怎么办。国家机关不能将自己的失误强加到一个认真接受改造的罪犯身上。

更重要的是,我们还须追问至今仍让27年前的“流氓罪犯”服刑的合理性。众所周知,在1997年的《刑法》中取消“流氓罪”,就表明立法者已经认为原有“流氓罪”中的行为,除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外,都不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需要用刑罚来惩治。对于在1997年犯有“流氓罪”行为的人,如果在1997年后审判,只要没有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行为,按照刑法中“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就不再认为其是犯罪。也就是说,如果牛玉强不是在1983年审判,而是在1997年后审判的话,那他根本就是无罪的。

如果说牛玉强在1997年前被判决服刑还情有可原,但在1997年后,我们仍然将一位“流氓罪”的“罪犯”关押在监狱中,这种关押的正当性何在?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监禁的目的是为教育人和预防罪犯重新犯罪,可是“流氓罪”本身已经不再当作犯罪来对待,监禁这位“流氓罪犯”能起到什么教育作用,又何从体现对犯罪的预防,反而徒然浪费监狱资源和额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像牛玉强这样的由于监狱失误造成的个案,监狱完全不应当对他延期服刑。即便是要对他延期服刑,在法律上也不是没有变通之处,例如,我国宪法就规定了“特赦”制度,像对于这种罪名已经取消却仍然为早已不存在的罪名继续服刑的罪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特赦。推而广之,所有的犯“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现行刑法不存在的罪名仍在服刑的罪犯,都可以考虑进行“特赦”,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