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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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宜昌教育…    文章来源:宜昌教育信息网    点击数: 527    更新时间:200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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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办好社会主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各中小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三条 教代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关系,在学校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依照法律、律规和政策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勤工俭学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创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及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和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
四、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以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犯有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到撤职。
五、教代会根据干部任免机关的部署或经干部任免机关同意,可以民主推荐校长人选和民主选举校长,按干部任免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教代会应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指挥权威;校长应尊重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教代会的代表,以年级组(或教研组)、处、室、厂(场)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组成代表组。 教职工代表与教职工比例视教代会规模而定,一般为一比四左右(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仅利:
一、教职工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处理在教职工群众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参加学校决策和各项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有权评议学校的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有权对学校各部门工作和负责人提出批评建议。
四、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有权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六、教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有权向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予以重视,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投身教育改革。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
四、按时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各中小学根据教职工人数的多少决定建立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与教代会制度其性质职权等相同。
第十三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职工、管理人员和学校党政工领导干部的代表,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学校党委(总支、支部)同意,可提前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说明情况,取得半数以上教职工代表的同意。
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教代会应针对学校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六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适当聘请非教职工代表中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专门小组的人选必须经教代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
1、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
2、负责处理有关本组工作范围内的问题;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的处理。
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幕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处理,必要时可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和其它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乡(镇)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学校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健全乡(镇)党委领导下的教代会制度。
乡(镇)教代会除行使本条例条五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1、讨论审议乡(镇)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学校建设、基础教育管理的具体政策、制度、计划。
2、参与研究教育费附加、集资办学费的使用,捐资助学金的分配分案,教师待遇的改善,民办教师报酬的落实方案等。
3、调节地方和学校、学校与学校的关系,听取社会对学校的意见。
第二十条 乡(镇)教代会以教师为主体,吸收乡(镇)村干部、乡(镇)直属单位负责人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会议,并以学校或几校联合组成代表组。
乡(镇)教代会的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乡(镇)教育组长、工会主席、学校和乡(镇)党政工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应超过半数。
第二十一条 乡(镇)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教代会的议题,一般由主管教育的乡(镇)长向教代会作工作报告,经代表审议后,可通过相应的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中学和中心小学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也可以由乡(镇)教代会的校代表组主持,对本校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乡村小学的民主管理在本校工会组长、教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
第六章工会与教代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乡(镇)教育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一、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主持教职工代表组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治、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其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类中小学校,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保育院、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市)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按照本条例的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中国教育工会湖北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