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蓉书香】从《婚姻法》新解释看中国式结婚离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6:52:10

从《婚姻法》新解释看中国式结婚离婚

[导读]尽管“小三”和有配偶者签订了包养协议,但是真正上法庭的,一个都没有。大多都是采取私底下协商解决的方式。

“小三”们索赔,没人上法庭

南方日报记者从广州市区两级法院采访获悉,目前超过半数以上的婚姻案件都与“婚外情”有关。

对此,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 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我认为这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障。”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说,如果“小三”一开始并不知道对方有配偶,同居一段时间后才知道,此时为解除同居关系的“分手费”,性质是不一样的,因为这种情形下的“小三”显然也是受害者。实践中这种情形并不少见,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未考虑这种情形,绝对否定与“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这也是对妇女权益保护不利的。

对于杨世强的这种观点,创办了“第三者法律网”的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植龙则持不同看法,他认为这是对法规的误读。

“我们假设一下,如果法院对‘小三’索赔予以支持,那就等于允许甚至动员社会上的‘小三’们纷纷索赔,这无疑将带来中国婚姻制度的地震。司法解释的出发点还是要维护《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原则。”

这是不是意味着“小三”们索赔没戏?

游植龙建议,通过对“小三”们进行分类,司法解释应该赋予“小三”索偿的权利;对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的受骗“小三”应该拥有控告权、财产所有权和索偿权。“第二条没有考虑到一个问题:假如‘小三’是受骗的,她不知道对方是已婚的,她的身心受损怎么解决?”

游植龙认为,受骗“小三”可以控告男方重婚,并索偿同居过程中男方侵害的财产,进一步说,已婚男人以恋爱为名侵害女性造成女性身心伤害,受骗“小三”理应有索赔的权利。

“现实中,要‘小三’迈出法律这一步其实很难。她们也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受道德支持,社会压力很大。”游植龙说,“我之前接过很多‘小三’和有配偶者签订了养协议的案子,但是真正上法庭的,一个都没有。大多都是采取私底下协商解决的方式”。

专家观点

司法解释过于追求实用主义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说,征求意见稿涉及了夫妻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按揭房产的处理、亲子关系的确认、夫妻生育权的冲突、“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这些都是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也是婚姻纠纷和诉讼的难点问题。

“但是,这个司法解释非常注重的是怎样方便解决实际问题,实用主义取向成了首选。”杨世强说,近十几年来,社会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非常大,出台司法解释很有必要。但是,也不能忽视婚姻家庭的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就是强烈的伦理色彩,将它视为纯粹的物质利益单位,完全遵循物质利益分配的规律来进行法律调整,恐怕将重挫人们的幸福感。

杨世强认为,征求意见稿用了5个条文规定房产问题,但所规定的内容实际上对女方权益的保护将很不利。按照中国传统习俗,婚姻一般是男娶女嫁,由男方置房为多数,婚后女方如果有收入,大多用于其他家庭开支,有的还为生育孩子和持家不外出工作,如果离婚时房产绝对归男方所有,女方只能抱着孩子离去,妇女儿童的权益明显就会被大打折扣,也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有女性网民就质问:凭什么男人挣钱还贷,最后得到一套房,而女人挣钱养家还操持家务,离婚后却一无所有?此外,婚前一方(男方)贷款购房,还债的钱肯定是要从夫妻婚后的收入支付的,如果一方(男方)的收入主要用于还债,婚姻家庭生活的支出必然就要由另一方更多地承担了,这样对女方来说是不公的,这恐怕会制造更大的家庭伦理难题。

采访中,南方日报记者也听到不同学者的声音。有法律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是在“遵循物权的一般原理、符合我国现行物权法对所有权权属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也有人认为,最大的原则在于,财产性质不因婚姻关系而改变,这对遏制当前社会上一些妄图不劳而获,希望依靠婚姻来改变命运的现象有作用,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肯定会遏制那些“宁可坐在宝马里哭,也不愿意坐在自行车后面笑”的社会不良风气。(记者刘冠南李强见习记者赵琦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