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引争议 网友称鼓励养小三和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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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11月19日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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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因其“颠覆性”引起网友争议,其中“不支持第三者索赔,婚后买的房不一定就是共同财产”最受关注,网友认为此举是鼓励养小三和离婚,维护男人权利。中山大学教授鲁英表示,如此规定,是对其上位法《宪法》和《婚姻法》的违背,事实上是‘夫妻平等’趋势的一种倒退。”
《婚姻法》解释遭网友争议
鼓励养“小三”?还是维护男人权益?
文/本报记者 杜安娜
图片来自网络
刚刚在海口结束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其会议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被高挂在中国法院网上征求各方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
解释出台三天时间,网上已一片哗然,网友惊叹: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分明鼓励养小三,鼓励离婚。网友“小麦微语”感叹:很变态的婚姻法,很纠结的房产问题。
参加了此次会议的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会顾问、中山大学教授鲁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征求意见稿,很多内容肯定会进行修改的,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部分条款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的原则。”
最大争议:
“小三”索要赔偿,通常没戏?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项规定被网友们称为“棒打小三”。
网友们此刻显现出了一些同情。网友“猴子捞月”在博文中说:“小三”的存在,确实可能会造成一些夫妻的婚姻与家庭的动荡,但“小三”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完全是从属的,她们根本就不掌握任何危害家庭稳定的主动权。当“小三”满足了已婚男人的性欲摧残,消磨了大好时光,仍孤身一人无依无靠时,我们还能继续愤怒的单纯斥责“小三”的无耻吗?
对此,鲁英表示,网友的这些意见同一些与会代表不谋而合,但多数人还是认为,“小三”侵犯了合法夫妻的权益。
“现在的司法解释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让“小三”们吸取教训,另一方面,也是维护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导向。”鲁英说,现代社会,没有道德去惩罚,难道还要用法律来保护?
财产纠结:
房子判给谁,要看房产证?
看完司法解释的后面几条,网友们忙为女性鸣不平。网友“猴子捞月”认为,这将极大地伤害到妇女的权益:“如果男人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因为房子是男方买的。如果是因男人出轨而离婚的,按照新解释,女方仍然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
“《婚姻法》应该保护已婚配偶的共同财产,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鲁英表示,这一点她一定要提出来,如此规定,是对其上位法《宪法》和《婚姻法》的违背。“如果现在做出这样的规定,事实上是‘夫妻平等’趋势的一种倒退。”
房产问题:
“夫妻互告”追房产,告也白告?
在中国的婚姻关系中,一直维持着“共同财产制”的惯例。比如说,结婚8年后,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4年后,贵重物品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房产问题上,此次婚姻法解释异常“细化”,在第十二条中这样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鲁英说,有人在会上举出这样一个案例:有一对夫妻,2005年,丈夫将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以30万的价格卖了出去,但一直没有过户;到2008年,房子涨到50万,夫妻都后悔了,于是想出“互告”的方式,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宣布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条的出台,正是与这个背景息息相关。不能因此而损害了买房人的权益,不利于社会正常公平交易。
鲁英认为,现在房屋买卖不需要配偶到场的说法,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但这样一来,配偶的权利怎么保护?新规说要追讨,但追讨在事实上是很难的。
有些无奈:
男权阴影挥之不散 单身更幸福?
“从征求意见稿中,确实透露出对女性权益的不尊重。”鲁英说。对于“小三”的问题,其实不新鲜,在司法解释(一)和(二)中,就有了类似的规定,当时也有人说,这是否在让男人和权贵在“掌舵”?
她也认为,作为男人,也应该负起责任。“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做出这种规定,不利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群体和女权的保障。”鲁英也表示很无奈,现代社会依然是男权中心,女性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而网友们流传的说法:男人们像是在偷笑!而女人却在嚎哭。
因为小三们即使被男人甩了、害惨了,最终什么也别想得到;而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
网上甚至还发起一项倡议:作为女人还是不要结婚。对女人来说,结婚除了受伤害和付出外,将什么也得不到,而且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如果不结婚,好好经营女人自己的事业,完全可以平平安安的过得很好。那时女人会感觉到:这比结婚嫁人要实惠、安定、富有和幸福得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节选: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六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二条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婚外同居分手协议无效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11月17日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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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11月1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16日出台 【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全文)】,学界、业界专家为您解读财产分割、生育权、婚外同居补偿三大焦点。
焦点一:财产分割
80后结婚买房,父母掏钱已经司空见惯。有数据表明,80后夫妻的离婚率在一些城市超过20%。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父母为子女买下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呢?新《征求意见》明确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房屋是一个重大的财产。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一方主张自己的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赠与,而其父母也声称其赠与对象是自己的孩子;而对方则认为该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往往认为,依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单方赠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对父母赠与一方当事人十分不公平,可能会挫伤父母对子女进行赠与的积极性,而且父母这种出资也往往是终身的积蓄,一旦处理不当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家庭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而在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买房的情况,新《征求意见》规定,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可将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结婚后一起还房贷,但是房子却是归首付款者所有,这样的规定对共同还贷款另一方有失公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师研究员薛宁兰指出,应该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值,由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薛宁兰:不动产的产权是在婚后取得的,但是婚后取得的不动产是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其他的贷款是由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来还贷的。考虑到夫妻房产的共同使用,婚姻住房双方是以婚姻的期待利益为原则,用共同财产还贷。虽然这个财产是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共同还贷这部分,在离婚的时候应当考虑这个不动产的市场价以及双方共同还贷占全部贷款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这个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做法。
焦点二:婚外同居补偿
房子是夫妻双方温馨的家园,但也有人用来金屋藏娇。对于此前被热议的“小三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问题,新《征求意见》并未涉及。对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一方与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对混外同居关系法院是一概不支持,女方不能当然来拿钱要钱。但同时考虑到我国社会的实际,女方往往这种情况下付出也是非常多的,后半生该如何解决?所以要兼顾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现在的表述就是一个折中的意见,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解除同居关系的约定了财产补偿,但钱款没有支付的,同居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补偿,人民法院就不应支持;但如果补偿的钱款已经支付了,你支付这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同样也不会支持。
对于并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的第三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师研究员薛宁兰认为,属于这种情况要解除同居关系并提出赔偿的,《意见》应该针对不同群体做出相应完善。
薛宁兰:第三方与有配偶者同居的时候,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说第三方是不知情——法律上所说的善意的情况下,一旦他(她)知道了对方有配偶,这个时候解除同居关系,因为同居期间双方有这样一些权利及义务关系存在,所以约定财产性补偿也是可以的。所以这一条其实也是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形,尤其是刚才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者权利的保护,现在并没有做这样一个明确的界定。
焦点三:生育权
新《征求意见》第一次对生育权问题做说明。意见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薛宁兰认为,女性生育可能带来的身体损害的风险,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女性的生命健康权。
薛宁兰: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我们承认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生育权的实现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的行为才能够实现。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要看到,在生育的过程中,女性承担着和男性不同的这样一个责任,女性从怀孕到生产,期间胎儿和她的身体是容易受损的,这个过程中她要承担着生育的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生命的损害。所以在女性自身决定终止妊娠这样一种行为,实际上是她保护自己身体生命健康权的举措,在法律上对这样的行为要做一个特别的保护。

11月15日,最高法院公布《〈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而引起网友热议的焦点之一就是房产归属问题:七成网友称婚房属共有,近半指婚前公证无情……[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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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烦恼事,皆因房子起
《婚姻法》解释三个规定,新变化还需完善细节
缺失契约精神,情与理难扯清
用契约保卫爱情婚姻才能稳定

情理归情理法律归法律,摆正心态婚姻更幸福
为婚姻认识纠偏,信任和责任不至成空谈
多少烦恼事,皆因房子起
——《婚姻法》解释三个规定,新变化还需完善细节
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正方】搜狐社区网友 伍兹给的是婚后才有的财产!你要搞清楚,很多家庭不是只有婚前有房产,婚后还会再置办各种财产。保护婚前财产是合情合理的。
【反方】 搜狐社区:shwywysh 结婚后房子是家里的主要财产,房子一般会增值,陪嫁品通常会贬值,把房子的利益盯得这么紧哪里体现出公平。过去好象有规定,婚后达一定年头算共同财产,不到时间算个人财产,这就比较好地处理了情与理的关系。法律导向应鼓励相亲相爱,巩固夫妻关系,而不是在雪上加霜中体现存在价值。
【第三方声音】中国政法大学一婚姻法博士 这符合物权法物权变动的基本法理;同时照顾到了目前婚姻纠纷中房产纠纷较多的现实,为法官提供了一个极具操作性的条文。
 
父母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
《解释三》第八条对此做了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正方】搜狐社区:zmcun2003so 这条太好了。好多父母辛苦一辈子,给自己的孩子弄一套房子,一离婚给分走一半,太不公平了。伤老人的心。
【反方】搜狐社区:sanqiaojie 婚姻法规定:婚后的赠送,遗产继承都是共有财产。所以,这条《意见》本身就违法。岂不是令法官可以胡乱判案吗?难道婆家送给儿媳妇金银首饰也是送给一方的吗?
【第三方声音】法学人士 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已有规定,只是没有具体到房产这种个案,这充分说明房产已成为百姓生活的重要财产。
丈夫送老婆房子 未过户前可反悔
《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正方】搜狐上海市网友 绝对支持该法案!婚前购房已经很辛苦了,一旦离婚房产还得分一半出去,的确让人感到胆寒。毕竟离婚有时候并不是某一方的错。
【反方】搜狐社区:东东1971 我们做出一个艰难的决定:婚姻法不再保护婚姻,而是保护钱。
【第三方声音】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张承凤律师 这一条是对物权法和合同法双重肯定。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变动也要登记为标准,合同法对经过公证的合同也给予特别的效力。丈夫送给老婆的房,未过户前是可反悔的,只要赠与没经过公证。
《解释》细规不够完善,不能顾了权利忽视公平
【1】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归一方,那么父母每月帮忙还贷,如何定性?
【2】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增值如何计算?解释三中说合理补充太过模糊,造成各地判决不一样
【3】解释三第6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有贡献?
广州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詹礼愿:“解释”确实体现了对物权的尊重,对人的本意的尊重。但“解释”也造成了一些新的困扰,“男方买了房子是自己的,可妻子在家里做家务劳动、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停付出的时间和精力该怎么算?何况,男方用于交按揭的钱也是两个人的而不是他个人的”。“法律能够对夫妻房产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是一个进步,但这些细节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缺失契约精神,情与理难扯清
——用契约保卫爱情婚姻才能稳定
婚姻是基于双方的相爱与信任之后产生的一种亲情,情深意浓之时,情字往往字重千金,然而,当爱情之舟遇到风浪时,人们又希望法能给受伤的心灵一点安慰。随着夫妻离异数量不断攀升,财产纠纷层出不穷,在情与法之间,很多人因缺失婚姻契约精神陷入矛盾的情绪。
 
要面子又怕吃亏,错误认识留隐患
一直以来,婚姻问题一般都是先君子后小人。受传统观念的制约,每谈及财产公证问题一怕影响与恋人的感情,二怕影响家庭关系。甚至担心双方的感情产生隔阂。然而,大量的离婚案例证明,这种非理性的错误认识为以后生活埋下了隐患,为法律的取证留下了空白。
理智与情感需法律和公证来分清
中国人重视人情关系,讲求情理。在法律与感情特别是与义理相冲突的时候,中国人向来讲求感情和义理在先,法律做最后防线。但从社会长远发展和婚姻稳定的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必须公正,做到亲兄弟明算账。同情弱者必须建立在保护勤劳者的前提之下,给那些好喝懒做、靠结婚骗房的人的当头一棒。[详细]
情理归情理法律归法律,摆正心态婚姻更幸福
——为婚姻认识纠偏,信任和责任不至成空谈
有人会说,我们夫妻感情好,相互信任,没有离婚的打算,干嘛要做这个公证?这种公证其实是一种防患于未然,很有必要。曾经看过一个很形象地比喻:“如果说人身意外死亡保险是对死亡的准备,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对离婚做的准备。”两者的不同在于,意外死亡无法预计,可离婚可以避免、可能避免,当然,也可能预谋。这时,法律,自然就成为了我们的行为规范的最后底线。
婚前财产公证,它本身就代表着文明和进步,是一种理智和知识的表现。当然,要说明一点,我并不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就是一种假定意义的离婚,更不能说成是对彼此信任的背离与背叛,婚前财产公证是对自己和对爱人的一种负责任的表现。用法律和理性来保卫婚姻,才能更安全和幸福。
 
明晰权利义务,更好经营婚姻
婚姻是两人共同经营,夫妻都有家庭状况知情权和理财权,同时承担赡养父母、养育小孩、维护家庭,提高生活水平等义务。对家庭经济状况的清楚了解,有利于计划家庭开销,规划长远理财。另外,家庭婚姻财产公证,说明夫妻财产及个人权利在某种程度上独立,夫妻在财产使用上的权利更为自由。一旦夫妻双方在财产上进行约定,一般情况下,个人就可按自己的意愿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可以发挥财产的最大效能。[详细]
财产清清白白,婚姻忠诚才无猜
婚后财产公证体现了夫妻间的忠诚度。你有多少产业、一个月赚多少钱、主要用途如何,都一清二楚,不用互相隐瞒和猜疑。“比如有的丈夫在外面负债,只要能证明债务不是用于解决整个家庭困难,而是用于解决个人问题的,其他家庭成员就不用为他背负债务”。这不但考验了夫妻间的忠诚,也是对家庭负责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离婚案件关于财产的判决,由于缺乏公证,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