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引热议 被称“离婚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20:12:22

  鼓励养“小三”?还是维护男人权益?女人生孩子、做家务的辛苦如“浮云”了?热点“忠诚协议”为何没写入司法解释?19日,广东省妇联召开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专家研讨会,与会的学界和业界的专家们纷纷就热点关注的问题发表意见,不同观点纷呈,研讨会热闹非凡。

  “善意”小三?鼓励养“小三”!

  《司法解释三》意见稿明确:“小三”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不受保护。多数网友对此表示支持。在某网站进行的“你觉得‘小三’是否应该得到一定补偿”的调查中,有64.1%的网友选择了“不应该,小三的行为不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资深法律工作者黄淑美认为,现在的“小三”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恶意的,一种也是“善意”的,即她本身也是被欺骗的受害者,对此应该区别对待。因为恶意“小三”,早就把房子、车子揽入名下,不会等到分手的时候才来索财。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说,根据这个司法解释,有可能产生一个后果,就是风流的男人可以更加肆无忌惮地在外面胡来了,反正又不用“埋单”。她质疑这一立法的目的何在。

  广东工业大学的郭丽红教授观点独到,她认为《婚姻法》不是妇女保护法,她质问:“善意”小三和合法配偶谁更值得保护?所以她建议这条规定可以删除。

  广东省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植龙建议,可以增加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向“小三”提出索赔的权利。

  “妇女保护”被削弱了

  生孩子、做家务的辛苦在法律面前咋就成了“浮云”?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印象:即婚前财产在结婚后8年,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解释三”中,婚前一方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都不会改变。这一条引发了口水一片。

  黄淑美指出,每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出来后,感觉对妇女的保护程度就更削弱了。比如财产保护里,《婚姻法》对妇女的财产保护一次比一次差。特别是农村妇女,通常情况下家里房产都写在家公名下,离婚后连居住权都没有了。她说,中国现在在学习国际惯例,保护个人财产,却又不学国际惯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比如,加拿大一对夫妻离婚,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10年家务的工资,在中国,妇女在家相夫教子在法律面前却成了义务劳动。

  家有“千金”也得准备买房

  《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婚前一方出首付购房,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如果离婚,出首付的一方将得到房子,而另一方只能拿到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对此,很多专家颇有微词。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长杨世强就认为,在这个司法解释下,可能会影响社会的共识———通常情况下结婚由男方买房的观点将受到冲击。“家里有女孩子的父母可能就会考虑,女儿嫁到别人家去也得给她买套房子,这样才有保障。”

  有位女性网友还这样说:“我原来打算让男朋友出钱付首付的,我家装修和买车,其实钱都差不多。但新规出台后,我打算付首付,让他装修和买车吧,万一将来不幸离婚了,我还能有一套房子。”

  黄淑美认为,当初付首付的房款只占到了总房款的一小部分,为何在婚后另一方却没有要求主张房子所有权的平等权利———我也可以补贴给你,然后把房子给我。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长杨世强认为,这样的规定太过于现实主义了,忽略了婚姻家庭关系中家庭财产的特殊性,以单纯的物质利益单位来进行规范,将大挫人们的婚姻幸福感,难怪有的人说这是一部“离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