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育的责任边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0:29:11

今年10月20日晚,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女服务员张萌下班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倒。警方勘查现场发现在死者张萌的身上,除撞伤外,还有8处刀伤。而肇事者药家鑫驾车逃逸后再次撞人被群众抓获。肇事者承认发现张萌正在记自己的车牌号而拔刀行凶。(《华商报》11月28日)

 

对于这一条消息,多家门户网站以“西安一大学生撞倒行人后连刺伤者8刀致死”进行了报道。很自然地,人们对肇事者的“大学生”身份很感兴趣,进而追问学校教育的责任。当人们发现药家鑫其实在学校里是一个“好学生”时——当地媒体透露,学校反映药家鑫“性格内向,平日里寡言少语,从来没有和同学发生过打架争吵的事情”,甚至还曾因为“品学兼优”,荣获过全校颁发的乙等奖学金——更批评这种学校教育的失败,甚至怀疑学校的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名在校大学生,惹出杀人命案,学校教育当然有一定责任,但如果就此推论学校教育的整体失败,则是一种不理性的情绪发泄,不但误伤这所学校的其他学生,也不利于责任的反思与问题的解决。

 

在一个学生的成长过程中,有三方面教育起作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的主体是知识教育,家庭教育的主体是做人教育,社会教育的作用为环境教育。期待学校教育完成一个学生的知识教育、人格教育、素质养成的全部任务,是根本不现实的。要求学校不但负责学生的学业,还要负责校园之外的社会表现,就把大学变成了万能。就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来说,学生离开校园之后,就是一名社会公民,管理其行为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而不再是校规。就本起事件来说,学校教育有一定责任,即没有关注这名“寡言少语”学生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以及法制教育不到位,而更大的责任,或在于其家庭教育,和他所处的社会给他的教育。

 

这不是为学校教育辩解,而是要让大家明晰一个事实,不能让学校教育承担他们不能承担的责任,也不能让家庭推卸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假如学校与家庭的各自责任不清楚,就可能出现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错位。现在,我国的家庭教育已经逐渐消失,基本上变为学校知识教育的延伸,而很多家庭期待把孩子送进学校之后,只管负责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其他的就不闻不问。大学阶段的教育,尤其如此。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主要是金钱关系和成绩关系,除此之外,没有做人的教育。教育责任的错位,也已经导致学校对学生该管不管,不该管却乱管。

 

另一个问题是,今天我们还习惯用大学生这种身份,来描述一个人,可见大家对大学生群体,还有某种特别的期待。但我国教育发展的现实是,每年的高考升学率已达到70%,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经达到24.2%,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为2970万,也就是说,现在的同龄学生中,每4个人就有一个大学生。高等教育大众化语境下的大学生,就是一个普通的社会公民,大学生这一身份,已无更多特别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淡化群体意识,突出让每个个体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更为重要。其实,寄望用群体的荣誉感,来约束个体,或以个体的行为来代表群体,都模糊了群体与个体的界限。群体莫名奇妙被某些个体代表,而个体的责任也迷失在群体语境之中。

 

近年来的每次与大学生相关的事件,发展路径很相似:先是讨论某一所学校的教育问题、再演变为有关学校的学生互相攻击、甚至发展到地区之间互相贬低的“口水战”——一地大学生的素质都因某一事件被影响,反而事件本身的分析,却未深入,把问题笼统归为学校教育的责任,大家也就都不负责。以这起事件来说,理性的态度,应是等警方的调查出来之后,再分析导致其行为的学校教育缺失、社会教育缺失以及家庭教育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而不能仅根据一个大学生身份,就将其与具体学校的教育管理挂钩,并与一个群体的素质挂钩。我可以理解这种挂钩,是出于对大学和大学生的集体失望,但要让大学生和大学走出困境,应当关注的恰是每个个体的素质与责任。只有集体的归集体,个体的归个体,学校的归学校,社会的归社会,才能让大学的发展与个体的成长,在有明晰的责任与权利环境中,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