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也可借力“权力内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3:24:08
天津地铁系统“一号腐败大案”案情近日公布:天津地铁公司党委书记王春清向中纪委举报该公司总经理高怀志贪污受贿,高怀志则在“双规”期间检举王春清受贿。最终,王春清、高怀志二人双双落马,分别获刑13年和20年。
这是一起由“窝里斗”导致“一锅端”的典型案件。然而,不少网友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认为两人之落马,关键不是因为腐败,而是因为分赃不均,打破了权力平衡,“权力内讧”才让反贪部门捡了个“便宜”。有论者认为,在这里反腐败几乎成了权力斗争的一种工具。这样的反腐败带有很大偶然性,不值得肯定。
笔者对这种“工具论”不敢苟同。严格说来,反腐败原本就是“权力的斗争”,主要表现为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行使法定的权力,对涉嫌腐败的官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查处、审判,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剥夺。权力斗争只是反腐败斗争借以展开和深入进行的一种情况。另一种情况是,举报者与被举报者之间没有个人恩怨,完全出于公心,办案机关和涉案人员之间也没有利益纠葛,完全是依法行事。这两种情况都是权力斗争,也都是实打实的反腐败。
在反腐败过程中,反贪部门、司法机关要充分利用投诉举报、检举揭发等渠道发现线索、扩充信息,权势者之间的权力斗争,往往能在客观上对此有所“贡献”。国内反腐败如此,国外也是如此。你可以说权力斗争利用了反腐败的名义,反腐败成了的权力斗争的“工具”,同样,你也可以说反腐败利用了权力斗争,权力斗争成了反腐败的“工具”。反腐败与权力斗争互为“工具”,只要反腐能从权力斗争中“借力”并取得实际成效,有什么不好呢?
勿庸讳言,反腐的线索或突破性进展如果起缘于实权人物“内讧”式的权力斗争,这样的反腐的确带有一定偶然性。但是,大量事实表明,举报者完全出于公心而非私怨,办案机关严格秉公执法,这样的反腐败未尝就没有“偶然性”。反腐败要从一个个具体的线索入手,从一件件具体的案子查起,谁也不可能一夜之间将所有贪腐分子一网打尽。关键是要不断完善程序,严格依法办案,即便举报者是为了谋取私利、发泄私愤而举报,权力内讧者是为了打击对手而发难,但只要进入反腐败的程序,就应当严格按照反腐败的逻辑和法律的规定予以查处,而不必过多考虑举报者和权力内讧者的真实动机,不能因为举报者、揭发者有“动机不纯”之嫌,就对他们提供的线索和材料视而不见、弃之不用。
以“内讧”式的权力斗争动机不纯为由,否认权力斗争在反腐中的现实作用,是一种典型的“观念洁癖”。权力斗争是客观存在的,权力斗争可以为反腐败所“利用”,也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固守“观念洁癖”,一概拒绝“利用”权力斗争,并不能增加反腐败的正义性和道德价值,反而很可能削弱反腐败的实效,甚至令亲者痛仇者快,最终对反腐败有害无益。
贪官内讧落马让纪检部门无地自容
天津地铁公司原党委书记王春清,与原总经理高怀志互相检举,双双落马。日前,二人因犯受贿、贪污等罪,分别获刑13年和20年。(新闻回放:天津地铁系统两名官员互相检举均落马获刑)
贪官因内讧而落马,和小偷偷出贪官、情妇告出贪官、日记写出贪官、拆房拆出贪官、黑恶势力带出贪官等一样,颇具讽刺意味,让纪检监察部门无地自容。
不过,在我看来,报道披露的一个细节,似乎更有新闻含量:高怀志为求升迁,曾动用地铁公司公款,买下了据称是天津某位市领导“干女儿”开发的一幢烂尾楼。检方指控,此举导致天津地铁公司损失650万余元。滥用职权,也就成了高怀志数罪并罚的罪名之一。
目前,高怀志案虽已尘埃落定,但其中仍有问题令人生疑:
其一,“某位市领导”是谁?高怀志所以大笔一挥,拿数百万公款买下这位领导“干女儿”开发的烂尾楼,究竟是他高某想间接讨好领导,还是领导事先打过招呼?
其二,一般而言,单凭市领导“干女儿”这块招牌,恐怕很难搞定颇有心计的高怀志。在地铁公司腐败案审理期间,不知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是否弄清了市领导和他的“干女儿”到底是什么关系?
其三,市领导的“干女儿”虽开发无方,却不愁没人为“烂尾”买单。那么,在“我的干爸叫XX”的语境中,这位“干女儿”还干过哪些暗箱操作,大发横财的活计?
总之,“天津某位市领导”,官够大的了。既然这位领导和他的“干女儿”已在本案中“露脸”,倘若不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恐怕难免引发坊间的猜疑与臆测。所以,我们希望尽快听到“下回分解”!
“窝里斗”式反腐的另类借鉴意义
天津地铁系统“一号腐败大案”颇具讽刺性:地铁公司党委书记向中纪委举报了“老搭档”地铁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则在“双规”期间检举了党委书记。最终,天津地铁党、政两个“一把手”双双落马,原党委书记王春清获刑13年,原总经理高怀志获刑20年。(11月28日《华西都市报》)
作为“全民公敌”,腐败者之间的“窝里斗”,是让人解恨的。于是乎,网友将王春清、高怀志二人的落马,称为了“狗咬狗”。腐败者“窝里斗”的事件并不鲜见,如夫妻反目、情妇反水,同样也可列入“窝里斗”的范畴。
王春清差一点就成了举报英雄。遗憾的是,他之所以举报高怀志并不是因为反腐决心或党性原则,而是因为行贿者的“忘恩负义”,因为党政“一把手”之间的关系裂痕。更为“悲剧”的是,王春清自己的屁股也不干净,并因此遭遇高怀志的“报复”,从而也沦为了阶下囚──举报别人把自己也弄进去了。
这些年,“窝里斗”式反腐屡屡见诸媒体,当然这并不是目前反腐的主流。反贪反腐还得依靠群众──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计,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等案件中有七八成靠的是人民群众的举报。不过,“窝里斗”式反腐却往往能抓住“大鱼”,而且往往比较“雷人”,因此常能见诸媒体、引发关注。
有人认为,“窝里斗”式反腐折射出制度反腐进一步加强的必要性。这话是有道理的。是的,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受贿者与其他受贿者,很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除非有个别腐败者一时想不开,或者是有更大的利益冲突,这腐败共同体是很难打破的。所以,要遏制官员腐败,关键是约束官员手中的权力,通过制度约束让腐败变成不能。
“窝里斗”式反腐名目虽然不那么好听,但倒不失为一种监督。这主要是因为,由于身处同一部门或同一群体,同事之间更容易发现腐败、掌握证据。譬如王春清,他身为天津地铁党委书记,与高怀志同时主政多年,恐怕早就发现高怀志是腐败的。之所以没有举报,一方面恐怕是因为王春清本身不干净,另一方面恐怕是两人早已达成了腐败默契。倘若王春清本身没有腐败,要是他党性原则够强,反腐制度约束到位,他恐怕早就举报了。
遥想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初,靠其“污点证人”制度,依靠官员之间的相互举报,使得腐败问题迅速得到遏止。在笔者看来,这“窝里斗”式反腐,也是制度反腐的一种。其关键在于,能否通过制度建设,让官员对同事的腐败产生“零容忍”;举报之后还不会遭遇打击报复。是的,倘若这“窝里斗”式的举报能早些再早些,不仅不会有“受贿五千次才被发现”的新闻,官员们恐怕也不敢有第一次腐败。
两个“一把手”互掐不算权力约束
天津地铁公司,党政“一把手”互相检举,双双落马。
总经理高怀志,是因为被书记王春清检举,“双规”期间反过来检举了书记。王书记检举高总经理的原因却相当怪异。
报道说,一名行贿人先行贿王书记,帮忙揽工程,后来行贿人打着书记旗号公开要工程,惹王不快,这个人又行贿高总经理,大得其利,还在王书记面前得意,书记就喝酒骂这个奸商,总经理又公开回敬瞧不起书记,于是书记就检举了总经理。
这又是一个很大的教训。说“又是一个”,是因为党政一把手相互举报,双双塌台,是早已有之。这个教训的特殊之处,站在腐败官员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是很不凑巧使然。
不凑巧的地方,一是地铁工程毕竟有限,行贿人没有错开;二是不错开也罢,行贿人里面还有一个愚蠢分子,行贿了书记得利嫌不够,再来行贿总经理得大利,成功后还要在书记面前洋洋得意,这不是“明智”的行贿人所干的事情。
当然,书记也有值得总结之处。心里很不忿,忍忍也是可以的,一举报,总经理落了马,自己也下了台,“损人不利己”嘛,可见冷静、淡定,实在是很重要。不过总经理的欺负可忍,行贿人的得意不可忍,人活一口气,脑门热了,只要鱼死,网破暂时顾不了的。
有人评论此事,说“反腐不能总寄希望于贪官内讧”。还有小偷立功,情妇吵闹,夫人发火,贪官偷跑……,哪里只指望贪官内讧了?
归拢言之,反腐除了贪官跑掉,而又劝说不归,靠的是举报。你发现腐败了,要给纪委举报,纪委来查,查实腐败了,公布出来,上报纸上电视。没有查的,就都在台上讲话发指示,带领大家搞建设谋发展。很多时候,一个官员刚才还在讲话发指示,突然就被带走谈话,“双规”了,一段时间后移交司法了,起诉审判坐监了。这很好,贪官都是措手不及。但也不好,大家也措手不及,你都不知道台上讲话发指示的人到底是不是贪官。外国的情况不是这样,一个官涉嫌腐败,打头就到了报纸上电视上,有人报料,报纸就登,穷追不舍,议会要听证,司法会调查,总之是全过程都在大家眼皮下面,似乎也没听说贪官可以“有所准备”,所以藏得住。
权力要约束,这是公理。但怎样算约束,大概也是各异。例如党政各有一把手,似乎也是约束办法。集中决策,实际却还是书记说了算,山西翼城县的贪官武保安就感慨过“当书记和当县长就是不一样”的滋味和收益,这是一把手与一把手的区别。另外,两个一把手之间,关系微妙,这可以说是现象,更可以说是规律,你好我也好的情况,不能说没有,但不能说太多。你好我也好,还有一起发财的。你不好我也不让你好,这更常见,相互举报是极端情况,较多的是面和心不和,斗气暗战。像王春清和高怀志这样,两个一把手,都在当官发财,相互之间大概也是约束了的,至少不能你发财不顾我发财,你得意不能让我太憋气。
一般而言,我们总听到一种提倡,班子要团结,主要指的就是两个一把手要好好共事,说别的人意义不大,权级隔得远,两个一把手才有力量掰手腕。不过,如果他们不掰手腕了,一起来做事还好,沆瀣一气岂不也有违相互约束的意愿?班子要团结,但里面又有班长,一般所指是书记,像地铁公司这样的地方,班长大概是总经理。既有班长,又有“两个一把手”,本身就是容易别扭的搞法。
看到那些内讧举报和一起发财的事情,总令人感到“两个一把手”除了增加一个“一把手”级别的受贿员额,增加相互斗气内耗的能量,是否还能提供更多的好处。权力制约的设计,不是这样的。权力制约,不是“一把手”在同一权能内相互掣肘、拆台或一团和气,而是权力各有限制,而且权力必须分开,没有哪一种权力能够操控全部社会生活。权力制约,不是权力内部各不相让不买账,而是权力行为及规则都要公开,所有权力都在法律范围内公开行使。权力制约,更不是民众只能看官员唱戏,民众要直接参与、决定公共事务,当然要有序,那也是由宪法和法律程序来规范的,而不是使其不知情而保持“无知的镇定”、“无权的服从”。
反腐不能靠贪官“互掐”

天津地铁公司党委书记向中纪委举报了“老搭档”地铁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则在“双规”期间检举了党委书记。最终,天津地铁党、政两个“一把手”双双落马,原党委书记王春清获刑13年,原总经理高怀志获刑20年(11月28日《华西都市报》)。
“官员互掐”双双落马,这已经不是第一例,但“互掐式反腐”让我们对当前的腐败情况有了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是腐败现象已经非常普遍。虽然官方在形容腐败时最常用的一个词是“一小部分”,但“掐谁谁有事”证明,坊间“不查都是孔繁森,一查都是王宝森”的传言有一定的现实基础。江西国土厅几名厅长明争暗斗,厅长办公室竟然被副厅长安装窃听设备,厅长一怒请纪检部门介入调查,一下子就有三名副厅长落马。在随后掀起的江西国土系统反腐风暴中,一年内就有13名县处级以上官员被查。如果没有官员间的内讧,恐怕这些腐败分子都在台上大作廉政报告。“没有真正的清官,只有还没有查出来的贪官”,这句话用在某些部门身上再合适不过。
二是当前的反腐机制乏力。官员的腐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经常有一些官员的腐败行为已经尽人皆知,却唯独当地的纪委不知道这样的怪事。就连落马的贪官都说,纪委对自己管得太松。甘肃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人志受审时,就曾抱怨“如果纪委、检察院能够定期不定期地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进行预防腐败、廉政警示谈话,我就可能不会犯罪,即使犯了也会有所收敛,不会发展到今天这种严重程度”。这番言论虽有强词夺理、为自己开脱之嫌,但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有关部门的监督的确有些形同虚设。
办理天津地铁公司腐败案的检察官说:“王、高二人热衷窝里斗,且同时深陷腐败泥潭,落马是早晚的事”。这句话很容易让人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如果两个人不是“窝里斗”,而是在腐败的道路上“团结合作”,甚至建立攻守同盟,他们还会暴露吗?我们的检察机关不能指望“落马是早晚的事”,而应该做到“伸手必被捉”,尽早发现贪官的贪腐行为。只等着“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让腐败分子长时间为非作歹,即使最终落马,也早就失去了民心。
权力内讧双落马是反腐不力的怪胎
天津地铁公司党委书记向中纪委举报了“老搭档”地铁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则在“双规”期间检举了党委书记。最终,天津地铁党、政两个“一把手”双双落马(11月28日《华西都市报》)。
情妇反水反出来的,小偷偷窃偷出来的,“狗咬狗”咬出来的……与正常反腐手段一直都乏善可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间另类的匪夷所思的反腐途径却始终呈现出令人叹为观止的勃勃生机。
对于这起权力内讧,很多网友都嘲讽天津地铁公司的这位党委书记,自己都是一屁股屎,居然还去举报别人,最后把自己也搭进去了,“怕是脑子进水了吧”。是的,看上去确实很愚蠢,但我并不认为这是智商的问题,而更愿意相信这是因为权力监督的长期缺位,以及他自身多年的贪腐经验带给他狂妄和自信的足够底气。报道显示,这位党委书记在位多年,2003年至2008年间,王春清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受贿合计人民币226万元、港币5万元、1万美元。而地铁工程领域并不大,几乎没有任何秘密可言,所以他的所有贪腐行为都可谓明目张胆和肆无忌惮。一个强大的无处不在的权力监督体系都不能动我分毫,你一个小小的总经理又能奈我何?自信显然不是没有理由的。
毫无疑问,真正应该嘲讽的,真正愚蠢而无能的,决不是这位党委书记,而是我们对权力腐败的麻木和放纵,是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党内监督,党外监督,以及一切反腐文件和措施在内的整个监督体系的失效和滞后——面对如此毫无技术含量的腐败行为,我们居然都得依靠“权力内讧”才能勉强打开一个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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