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警察职务套改,军转干部怎么套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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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警察职务套改,军转干部怎么套解 提问时间2010-9-1 21:44
2010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范围及套改条件——2010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范围及套改条件实施范围:下列机构中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现在编在职、具有公务员身份并被评授警衔的人员。(一)公安机关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二)政工监督室、法制室、警务保障室等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员职务人民警察可进行套改,套改后其职务划入执法勤务类;(三)未纳入上述之列的新调入、招录人员及军转干部;(四)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林业公安执法勤务机构。套改条件:(一)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二)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三)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四)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1、工作年限满25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2、工作年限满1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五)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一级警员、  二级警员:1、工作年限满2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六)办事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1、工作年限满15年的办事员,可套改为二级警员;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上述人员套改任职时间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均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七)军队转业“高职低配”或“平级”安置为军转干部,按照原部队职务级别套改,任职时间从部队任职起连续计算。军转技术干部,现任职务低于现工资对应职务的,按与现工资对应的职级套改,任“对应职级”的时间为0年。其中:对应职务为副主任科员,工作年限满28年的套改为三级警长;工作年限满13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套改为一级警员。对应职务为科员,工作年限满23年的套改为一级警员;其他的套改为二级警员。(八)新调入、招录人员及军转干部,年度考核不满3年的,未考核的年度视为称职。(九)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条件套改:(1)副主任科员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基本称职等次的,工作年限满25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可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均套改为一级警员。(2)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3)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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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友,你好!此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工作尤为重要,其关系到许多基层民警和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因此倍受关注。现解读其内容,供各位战友参考。2008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文),之后,公安部随即制定了实施方案,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公安部实施方案明确了此次人民警察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实施范围、实施方法和步骤。并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扎实推进。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由此,全国公安机关即开始了套改工作的前期准备。在前期准备中,公安机关具体完成哪些工作呢?据与转业到公安部的战友交流,得知如下:一是确定实施范围。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二是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部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将分为执法勤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两大类,并对相关职能进行了调整和归并。如,对室政后等部门进行归并,由于公安系统许多职能设置,与我军系统存在差异,这里不做详述。该阶段是套改工作的基础阶段,其间涉及到部门的归属及人员套改的职级,工作量大可想而知。三是实施职务套改。1、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简单来说就是,担任领导职务的警察为警官,担负非领导职务的为警长及警员;分两步走:先进行职务套改,再按套改职务进行工资套改。2009年12月16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正式发布,并印发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公务员局执行,标志着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工作的正式启动。为什么这么说呢?无论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意见》,还是公安部根据国办《意见》制定的实施方案,都只是在政策层面上的设计和规划,但是公安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则将此项工作推进到了实质运作阶段。该《通知》规定,此次套改工作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段时期以来,公安机关的职务套改工作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或许是过于“平静”,以至于人们觉得它毫无声息,于是产生了疑问?其实,是由于我们过于关注了其运作的实际结果,而忽略了此项工作操作过程中的困难性和繁杂性。如今,黎明的曙光已经显现,警察职务套改工作已经列出了时间表,全国公安机关正在按计划积极推进。近期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风生水起”,个别省级公安机关也已向社会和媒体公开发布了这一重大的公安机关警务人事制度改革措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是为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结合公安机关实际而制定的。该《方案》明确了套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套改条件、工作步骤等,并对套改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解读一:何为专门的职务序列?建立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实施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警察的特殊关怀,标志着人民警察将从此告别沿用多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的职务序列,开始步入分类管理、专门管理的轨道。其实,我们从2006年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政策时就看到,国家提出:“要使低职务公务员有充分的工资晋升空间,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通过级别的晋升享受上职务层次的待遇,解决不提升职务也能提高待遇的问题。”因此,此次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工作是“破冰”之举,首开先河,在人民警察职务序列中,专门设计了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并且在职务称谓和职务层次上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有明显区别,“专门”即不同于普通的公务员,也就是人民警察实行区别于其他行政部门的工资级别,其目有在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通道”,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享受相关经济待遇,逐步建立起与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拓展警察的职业发展空间,从根本上、制度上解决压职压级问题。解读二:内设机构分类管理是否影响套改工作?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类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将分为执法勤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两大类。具体分类由于公安系统与我系统不一,故不阐述。大家只要知道内设机构分类的方向即可。由于此次套改工作定位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那么,在这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类中被归并于综合管理机构的部门和人员如何处理呢?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在此次套改工作中,县级以下公安机关暂不划分综合管理类,除符合警官职务条件以外的人民警察均纳入警员职务套改。也就是说基层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人员均可参加职务套改。由此,我们可以想见,司法行政系统将来在执行该政策时是参照公安部相关规定操作,因此,司法监狱劳教部门也定将按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类的标准和方向进行,而作为基层监所的各职能部门及人员大可不必担心自己目前所从事的岗位由于归属而影响职务套改工作。解读三:套改工作中的“高套”政策。在此次公安机关套改方案中规定了“高套”的政策,那么“高套”政策重点针对那些人员呢?公安机关套改方案规定,此次“高套”政策属“一次性”政策,重点针对执法勤务机构中部分工作年限较长的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并分别规定了可以“高套”的条件,目的是解决这三类人员的工资和职级待遇。《套改方案》还规定,坚持依法实施、改革创新,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重点解决基层民警工资待遇。解读四:如何理解“解决基层民警工资待遇,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公安机关《套改方案》第六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套改后的公安民警警员职务,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此次套改工作主要是解决广大基层民警的经济待遇,也就是工资待遇问题,套改后,警察待遇不再单纯地由行政职级决定,而是根据工作年限、工作绩效进行专业定级,只要达到《套改方案》规定的最低工龄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经济待遇,也就是我们达到了相应的工龄就可以拿规定的职级工资,从而彻底改变民警“职务不上工资不加”的弊端。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此次套改重点是解决广大基层民警(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工资待遇,因此套改工作并不影响原有的职级待遇,换句话说,原有的职级相关待遇将继续保留。有民警指出, 套改是否存在官兵一体的“水涨船高”现象,官和兵的工资差别是否又回到原点?这种担心不无道理,正常的行政工资级差是客观存在,职级高的必然取得相对高的职级工资待遇,但是套改重点解决的正是基层最广大民警的经济待遇问题,因此,我们要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对待此次套改工作,对待正常的职级工资差别,至少我们从原来的“原地踏步”向前迈了“一大步”。解读五:如何进行套改?这也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担任领导职务的警察为警官,担负非领导职务的为警长及警员。非领导职务(警员职组)的:正处级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副处级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按条件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或一级警员,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领导职务(警官职组)的,按照原来的称谓保持不变,继续执行,这是基本套改模式,当然套改工作远非我说的这么简单,这其中还涉及到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等诸多条件,进行综合评定。仅举一例加以说明(由于公安部先后下发《实施方案》和《套改方案》两份文件,文件在套改条件设定上前后并不一致,我们按照新规优于旧规的思路,仅对《套改方案》的实施条件进行介绍):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或一级警员:1、工作年限满25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2、工作年限满1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这里我想说的是,我仔细阅读过公安部下发的这两份重要文件,通过对比,《实施方案》中对副主任科员套改警长的条件比《套改方案》,无论在工作年限还是任职年限上都宽松许多,具体差别在哪里,就不详述了。最后补充两点:一是《套改方案》第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本次职务套改完成后,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原则上在警员职务序列内交流和晋升”。二是《套改方案》第六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本方案规定的套改条件,仅适用于本次职务套改。警员职务序列人员管理的有关问题,另行规定”。解读六:套改实现的目标的什么?有人认为:从《套改方案》上看,对警长的套改非常宽松,对警员的套改非常严格。尤其是将没有领导职务的全部科员,不分警衔、警龄、工龄、年龄,统统套改为警员序列,让广大科员感到无法理解和接受。按照这个套改方案,如果科员挤不上领导职务这个独木桥,就根本套改不上警长序列。有人指出:警员职务套改的目的,是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彻底消除官本位思想,解决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问题,消除由此带来的种种腐败现象,从制度上根本上解决压职压级问题,就不应该再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来制定这个有失公平的政策。因此,将副科级以上的民警套改为警长序列,就是用“官本位”思想领导职务套改,用“一刀切”的方法将全部科员套改为警员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有人提出:应该以人为本,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警员职务套改,因为只有按照工作年限套改,才能够让广大科员享受到不提升职务也能提高工资待遇的政策。这是一个以人为本,简单易行的公平公正的方法。若实行这个方法,就会让广大民警明白:今后只要爱岗敬业,为社会多做奉献,即使没有领导职务,工作到相应年限,就能享受到相应的工资待遇,从而促使广大民警更加安心于本职工作。如果还是用官本位思想按照领导职务去套改,就会促使他们继续挤领导职务这个独木桥,就会和警员职务套改政策的宗旨相违背。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从当前警察队伍“大一统”格局暴露出的五方面弊端中,才能领会和理解国家改革人民警察人事制度的初衷和本意。一是职务晋升实行与其他公务员相同的职数限制,影响了民警的政治进步和工资收入,严重挫伤了民警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容易产生增设工作部门和领导职数的倾向,加剧了“机关化”问题的形成;三是警务职位与非警务职位相混淆,官不像官,兵不像兵;四是职位设置不合理,非警察职位挤占警察专项编制,浪费了有限的警力资源;五是简单套用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分配制度,既未能体现工资福利的薪酬激励作用,也未能体现警察职业高强度高风险特性,造成事实上的“大锅饭”。实施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其实现的目标:一是建立小步快跑”的职务晋升机制,确保了基层民警够条件就上,够资格就升,几年上一个台阶,有效解决千军万马挤官道的难题。二是理顺警察职业发展通道,有利于持续调动各年龄段民警的积极性。在警察内部实行“指挥类”和“执行类”两个基本序列,执行序列又细化为若干职系通道,使“通才”和“专才”人尽其才,“官”和“兵”各行其道。至于套改工作是否真能如制度设计者所愿,形成新的引导警力下沉的政策和制度杠杆,促进和稳定人民警察基层队伍。以加强激励机制为导向,加快改革配套制度建设,尽快让队伍走入专业化发展的快车道,我们将拭目以待。更正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一直以来,我们在认识上存在一个误区,误区产生的原因来自于深圳市公安局警察职务序列改革试点,以及相关的资讯报道,认为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改革是解决广大基层民警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在以往的资讯中,我们确实得到一种这样的信息反馈,并根植于心。然而,在去年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指出:……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通道”,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享受相关经济待遇……因此,有必要澄清、更正这种错误的理解和认识——就是并非满足了工龄条件就一定能上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职务套改方案主要解决的是广大基层民警的经济待遇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达到《方案》要求的最低工龄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经济待遇,也就是我们达到了相应的工龄就可以拿规定的职级工资。最后想向大家传递的消息是,据说司法部已下发了文件,参照公安部《套改方案》,并予今年年底开始执行,消息可否,我也不得而知。然而,我想说的是,职改,已不在遥远,职改,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