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法学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9:02:26

  德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和受教育者的需要,遵循品德形成规律,采用言教、身教等有效手段,通过内化和外化,发展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法制和道德几方面素质的系统活动过程。而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目的是培养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使青少年自觉维护法律尊严。

  从我国的实践看,1995年12月28日国家教委、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和2002年10月25日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均规定:“法制教育是……德育的重要内容……”。2001年10月教育部印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和初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修订)》、2003年5月教育部印发的《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也都把法制课列入思想品德或思想政治课里。

  由此可见,在我国,德育的内容包括法制教育。那么,如何在德育的框架内抓好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呢?如何做好法制教育工作,促进青少年思想、政治、法制和道德等素质的提高?这是下文要讨论的问题。

  一、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意义

  (一)加强法制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需要

  预防犯罪是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第一层次的意义。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形势相当严峻。以天津市为例,1990年至2002年间,14至25岁的青少年犯罪人占全部犯罪人的比率一直在36.2%和63.1%之间波动。[1]青少年实施的大案、要案、恶性案件也频频发生,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从实践情况看,大多数青少年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辨别是非能力,在受到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刺激时,往往不能识别,不能自制,容易被人拉拢、引诱、威胁,逐渐向坏的方向发展。一些青少年不懂得依法办事,也不懂得依靠法律保护自己,在处理各种人际关系以及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时,不懂得依靠法律程序来解决,而是采取违法、甚至犯罪的手段来处理,结果导致违法犯罪。通过法制教育,就是要使青少年“认同”法制、“接受”法制和“消化”法制,自觉、自愿地守法、护法,从而远离违法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感化方针的意义就在于此。

  (二)加强法制教育,是依法治国战略的需要

  为法治服务,是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第二层次的意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以广大公民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为基础。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环节。法律并非“治民”、“防民”之“器”,而是宪政民主精神的体现,具有终极关怀之“道”。“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就公民素质培养而言,法制教育有助于实现法律价值尤其是法律的正义精神在公民意识中的生成,更具有取悦于人而动之于心的外附激励功效。[2]所以,我们应当从现代社会的需要、从依法治国的方略这一更广阔的背景中去探究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意义。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竞争激烈的社会中,通过法制教育,使青少年确立起法治的精神,以法制作为行为的基本规范,有助于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是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

  (三)加强法制教育,是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需要

  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是加强法制教育的第三层次的意义。素质教育最根本的要求是让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相应地,作为德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制教育对德育乃至青少年的全面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商(Law Quotient,简称LQ)即法治商数,是一个人对法的内心体认和自觉践行,体现的是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法治意识的强弱,明辨是非的能力,以及依法办事、遵守秩序、崇尚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而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盘根错节的各种关系。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法律正逐步成为处理上述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因此,在青少年社会化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青少年学好法,用好法,提高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的能力;另一方面,需要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追求自己的权利,用好自己的权利,获得自己的利益,进而取得成功和实现人生的价值。

  二、发挥法制教育的优势,推进青少年德育工作

  (一)法制是最低层次的道德,是青少年行为的最低准则

  法律是一种和社会道德紧密关联的社会规则,我国法制体现了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比如我国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社会主义道德的体现。但法制和道德不是等同的,法制的要求和道德的要求是有差距的。在我国,违反法律的行为一般来说也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最低层次的行为,但反过来不能由此认为,一切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从法治社会的要求看,法律是人们行为的最低限度,也是青少年行为的基本规范和起码要求。恪守法律的原则、遵守法律的规范是青少年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超过了法律的界限,青少年的行为就成了不道德的行为。

  (二)发挥法制的评价、引导作用,促进青少年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

  法制具有具体、明确的特点,它清楚地告诉人们:国家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什么行为是正确的,什么行为是不正确的;等等。法制具体、明确的特点是包括道德在内的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备的。比如道德,在一定社会中,一般仅存在代表特定阶级利益的法律,但却可以存在代表不同阶级的几种道德。在很多情况下,社会上对某种行为的道德判断常常有不同的认识,青少年不容易选择。相反,法律标准比道德标准更加具体、明确、规范,青少年一目了然。总体而言,青少年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其行为符合了法律的要求,就是符合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因此,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法制对道德、对行为的评价和引导,可以促进青少年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

  (三)发挥法制的强制保障作用,促进青少年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

  法制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备的优势。比如道德是由人们的内心和社会舆论保证执行,其特征是自律;而法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其特征是他律。如果人们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反之,如果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就可以要求法律的帮助和保护。由于我国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法制的国家强制力必然会延伸到社会主义道德上。比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等道德要求,也是我国的法律要求。对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促进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发扬广大。因此,加强法制教育,发挥法制的强制保障作用,可以促进青少年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

  三、加强法制教育,构建青少年德育工作的法制防线

  (一)培养法律信仰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实效如何,关键在于法律是否被青少年所信仰。而青少年法律信仰的树立,依赖于对法律的内在认同,这种认同以其对法律规则背后的道德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感悟为前提。故一方面青少年法制教育要揭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使青少年通过对法律的道德性的认可而信赖、崇敬法律;另一方面,在进行法制教育时要注重诠释法律的社会价值,使青少年认识到生存发展过程中公平与秩序、正义与效益的必要性,意识到法律是最稳定、最可靠的公共权威。同时使青少年内心确信:只有守法和护法,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形成自由、宽松的社会环境,每个守法者因此都成为受益者,从而唤醒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培育自觉、理性的守法精神,将法律的强制性内化为道德的自律性。青少年法制教育只有以此为逻辑前提和实践起点,才能使青少年对法治生活保持健康良好的、积极开放的态度,使其乐于与法治生活进行活跃丰富的交流,并在交流中逐步认同、信赖和崇敬法律。这是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信仰的内在基础。人生并没有与生俱来的法律意识和信仰,而必须通过法治体验来确证,并在不断的体验中有意识、有目的地实现一次又一次的超越。因此,青少年法制教育不但要解决“知不知”、“懂不懂”的问题,还得解决“信不信”、“行不行”、“用不用”的问题,法制教育要将知识化、社会化和生活化结合起来,在法制教育过程中要重视青少年法律知识内化和上升为法律意识、法律信仰的过程。

  (二)倡导权利意识

  传统法制教育强调义务观念教育。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被视为命令性的、禁止性的、强制性的义务之集合,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就是制裁,即所谓“假定、处理、制裁”三结合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在该逻辑结构中,守法仅被视为不要违法犯罪而已。但是,正如法学大师德沃金所说:“在承认一个理性的政治道德的社会里,权利是必要的,它给予公民这样的信心,即法律值得享有特别的权威。”[3]权利观念的培育有助于增强对法制的信任、信仰与信心。现代法治主义与传统人治主义的基本区别之一,就在于它非常重视个人权利,并且强调法律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法制教育正是通过强化受教育者权利意识以培养其法制精神。通过加强以权利为内容的法制教育,让青少年明白法律是一种可以实现的利益,以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可以获得法治社会的尊重和保护,进而促进自身全面、可持续的发展。正如耶林指出的:“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即主张权利。人在权利之中方具有精神的生存条件,并依靠权利保护精神的生存条件。”因此,“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权利是法的基石,“法是权利呼唤的结果,没有权利就没有法律。”倡导权利享有意识有利于深化人青少年对法的价值的认识,并为法的价值的实现创造主观条件。

  (三)立足法律实践

  法律运行能否真正体现并实现社会对正义与秩序、平等与自由等价值的追求,取决于法律规律为人们所认识的程度及其实践能力。一方面,法制实践是错综复杂的,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也无法完全把握某些法律的真谛,更何况是正处于不成熟阶段的青少年。也即,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不应回避现实与理想之间的矛盾,而应深入现实社会法制生活,正确认识现实法制状况,培养青少年从多视角看待和评价法律运行状况的意识与能力,提高青少年对“运行中的法”的分析认识能力。另一方面,要深入把握“运行中的法”的精神和真谛,鼓励青少年勇于护法,敢于护法,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掌握法律理性固然重要,但如果法律实践者缺乏对人终极价值的关怀,法律理性便会丧失其公平与正义的灵魂,进而导致法律实践者失去追求与实现法律正义理想的勇气与信心。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只有如此,青少年通过法律教育,才能把“书本上的法”即法律概念真正转化为自觉的法律行动和实践。

  (四)注重预防教育

  法律的一大特征是它的强制性,任何违反法律的人都难以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作为“弱者”的青少年,是外界不良侵害的主要目标之一。针对社会上侵害青少年案件增多的情况,社会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依靠法律这一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有效地追究了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人,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但被外界侵害后的维权毕竟是“亡羊补牢”,属于事后的补救。对于受害青少年来说,这种追究型的法制教育毕竟时间上晚了些,范围上小了些。以吸毒为例,有些青少年不知道毒品的危害,总认为吸上几口不会有大的危害,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尝试毒品。殊不知,现在高纯度的4号海洛因等毒品,往往吸食一、两次就会成瘾,正所谓“一朝染毒,十年想毒,终身禁毒”。此时,为青少年提供毒品的毒贩子当然不能够逃避法网,但对于吸毒青少年来说,则留下一辈子的后悔和痛苦,其所受到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所以,法制教育应突出预防的意义,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指引青少年的成长方向、规范青少年的日常行为和预防青少年受外界不法侵害等方面。

  (五)加强程序法教育

  许多青少年虽然懂得了一些法律知识,也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具体在守法、护法的时候,由于不掌握起码的守法和护法的操作法则,使法律的运行效果大打折扣。比如,有的女青少年被人奸污后,她不是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先回家用水冲身,试图以此来“洗刷”歹徒留下的罪恶,结果是将侵害人作案时留下的犯罪痕迹冲掉了,为破案增加了难度。法制活动是一项操作性极强的活动,其具体运用必然需要一定的方式方法。程序法涉及的是法律的运用过程,是实体法贯彻实施的途径。青少年只有掌握了守法、护法中的操作方式方法,才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要有知识的教育和意识的培养,但也要有法律的操作方式方法的传授。这些守法、护法中的实际操作问题,小至怎样写状纸、到什么地方告状,大到通过什么合法途径、到什么机关和部门去寻求法律援助,等等。

  四、完善法制教育运行机制,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长效制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和长期的战略任务,既要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坚实的政治保障,又要有强大的精神支撑和良好的文化条件。200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指出,“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加强普法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制、道德课程,落实计划、课时、教材、教师,改进教育的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人的成长不是全面封闭、孤立、静态的,而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开放、联系、动态的过程,是个体与社会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协助。具体而言,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需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法制教育的长效机制,学校要将法制教育纳入日常教学规划;普法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政法部门要主动介入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青少年维权工作;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的建设;家庭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的法制教育工作;等等。

  --------------------------------------------------------------------------------

  [1]周路主编:《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犯罪规律研究》,人们法院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14页。

  [2]胡朝阳:《法制教育中值得重视的若干理论关系》,载《理论与现代化》2004年第6期。

  [3]【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