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马”案的道德困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3 18:57:28
  叶鹏飞

  回教祈祷团新加坡分支头目马士沙拉末的哥哥阿斯蒙一家,因为窝藏逃犯而相继被判刑,成为近日国会辩论里最能引发社会议论的话题。在当时举国大搜捕的紧张氛围里,他因为得到哥哥一家的庇护,才得以顺利躲避搜查,成功潜逃到马来西亚,让全社会因此恐慌不安了许久。

  舆论对于阿斯蒙一家的讨伐,同样在情理之中。因为他们的自私行为,让全社会因陷入恐怖威胁而人心惶惶,政府和民间都为此付出重大的集体成本。还好“逃马”在进一步造成恐怖破坏前落网;阿斯蒙一家也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罚。这应该算是不幸中之大幸。

  案情因为涉及回教及马来社群,因此在政治上更为敏感复杂。代表回教及马来社群的领袖在公开表态时显得义愤填膺,完全可以让人理解;部分国人对于阿斯蒙一家口诛笔伐,也不无道理。但是“逃马”案演变为“藏马”案,却带出了一个难解的道德困惑,值得社会大众进一步深思。

  俗话说:自古忠孝难两全。“藏马”案尖锐地提出了这个难解的矛盾。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忠),阿斯蒙一家应该大义灭亲,向警方举报马士沙拉末的行踪;从亲情伦理的角度(孝),阿斯蒙一家不告密出卖亲人的做法,显然又不违反人性。

  这不由得让人想起《论语》里的一个故事。当时叶国有人偷了羊,他的儿子去告发,叶公认为儿子的做法是正直的。孔子不同意,他觉得父亲替儿子隐藏,儿子替父亲隐藏,正直就含藏在其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并没有说父子相隐就是正直,而是说从中能得出“正直”这个道德品格。这个说法值得玩味。

光靠法律难以构成理想社会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纯粹的法治无法构成一个理想的社会。孔子也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结局将是“民免而无耻”。别说父子之亲,就算朋友之伦也讲究互相帮忙的“通财之义”。如果让法律标准摧毁伦常亲情,人际关系将变得冷冰冰。一个没有亲情温暖的社会,不会是一个幸福的社会。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也有关于几等亲之间不能够相互指证的规定,恐怕也是意在保护人间珍贵的亲情。

  对于“藏马”的阿斯蒙一家,有议员在国会质询时认为刑罚太轻。我觉得法官在量刑时,除了考虑到阿斯蒙等人并非因为认同马士沙拉末的恐怖行为和意识形态之外,相信也考虑到“窝藏”行为背后的兄弟亲情所代表的自然人性。社会必须珍爱人伦亲情,法理和人情之间得有所平衡,一个健全的社会,不应该存在有违人性的法律。  相信没有人希望自己面对阿斯蒙的处境,就算了解知情不报的法律后果,不同的人也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反应。“大义灭亲”毕竟是一种超越人性本能的道德要求。在这个情景下,判定阿斯蒙唯有报警才是唯一正确的反应,或许对问题有失之简单的认识。 阿斯蒙的女儿、马士沙拉末的侄女努尔艾尼因开门给逃犯叔叔入内,还说服父母协助匿藏叔叔,被判处18个月监禁(为涉“藏马”案的阿斯蒙一家三口中判刑最重者),同时被教育部革职。努尔艾尼在案发时于一所邻里学校担任马来文教师。作为家长,我在读报后不断问自己:该怎么向孩子解释这位老师的行为?她无疑是触犯了国法;但她是否也求仁得仁?倒过来思考,如果阿斯蒙在弟弟上门求助时报警抓人,他是尽到了公民的义务,但或许也难免卖弟求荣(“大义灭亲”、“爱国”的荣誉/虚荣)的道德疑问。

  孔子所向往的道德世界,是建立在人伦秩序和个人的良心自觉上面。社会必须有法律的强制性来维持秩序,但光靠法律并不能真正规范人的正确行为,还得辅以仁心、爱心、羞耻感,并且扩而充之,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而仁爱之心首先表现在亲情上;如果对有血缘关系的亲人都没有爱心,就不容易对家庭以外的人产生爱心。可是,这个价值立场是否真的那么绝对?

  问题的复杂性因为前述的“不幸中之大幸”而稍没那么极端化。如果马士沙拉末成功潜逃到邻国后,不但没有被捕归案,反而继续策划并袭击了新加坡,造成人命伤亡。这是否就彻底否定阿斯蒙一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行为的正当性?

  “逃马”乃至“藏马”案至今暂告一个段落,可是它所引发的道德两难势必将长期存在。社会大众如何从中吸取教训,如何从这些道德两难中寻找不那么容易得到的答案——这也非常可能是属于自己的个人答案,而非社会普遍的共识——将决定我们的社会能否继续成长成熟。作者是本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