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家银行破产清算的案例,值得一读的学习材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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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展银行,简称海发行,是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的一家股份银行,该银行已于1998年6月21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
  海南发展银行于1995年8月18日开业,注册资本16.77亿元人民币(其中外币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银行由海南省政府控股,一共有包括中国北方工业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等在内的43个股东。银行以兼并了5家信托投资公司,并向中国大陆募集股本的方式设立的。海南发展银行并非只在海南省内经营,银行曾于1996年在广州和1998年5月在深圳设立过两家分行。1997年之前,即海发行兼并托管信用合作社事件之前,海南省被设立为经济特区,经济开始快速发展,房地产业也大规模扩张,同时伴生了许多金融机构。但是并没有得到政府的有效监控,房地产业出现了泡沫,并在1990年代中后期,泡沫开始崩溃。海南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数目很大,在这种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各个信用社都采取了高利息的方式来吸引存款。后来随着房地产泡沫的破灭,许多信用社都出现了大量的不良资产,而对储户承诺的高利息也加剧了这些信用社经营困境。
  1997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海南省5家已经实质破产的信用社,其债权债务关系由海发行托管,其余29家海南省境内的信用社,有28家被并入海发行。这28家信用社及关闭的5家信用社,最终使得海发行走向了末路。
海南发展银行起初经营情况不错。据1997年的《海南年鉴》记载,海发行收息率为90%,没有呆滞贷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36家银行及共403家分支行建立了代理关系,外汇资产规模达1.7亿美元。虽然兼并了28家信用社、托管了5家信用社的债权债务,使得海发行账面上实力增强——海发行的股本金增长为106亿元,存款余额为40亿元,债务为50亿元,但由于这些信用社大多是不良资产,海发行也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而且兼并后的海发行员工人数剧增为3000多人,是原来的数倍。
  海发行兼并信用社后,其中一件事就是宣布,只保证给付原信用社储户本金及合法的利息。因此,许多在原信用社可以收取20%以上利息的储户在兼并后只能收取7%的利息。1998年春节过后,情况开始急转直下。不少定期存款到期的客户开始将本金及利息取出,转存其他银行,并表示因为利息降低,不再信任海发行。随后,未到期的储户也开始提前取走存款,并且同时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都市传奇,海发行各营业网点前开始排队取钱,发生了大规模的挤兑。后来海发行规定了每周取款的次数,每次取款的限额,而且优先保证个人储户的兑付。但是由于挤提存款问题严重,次数和限额规定一变再变,使得储户每次能取到的钱越来越少,而每月可以取款的次数也变得越来越少,加剧了个人储户的不满情绪,而公司储户几乎都难以从海发行提出款项。此时,海发行的其他业务已经基本无法正常进行,应对储户挤提存款几乎成了海发行这段时间里全部的活动。同时,由于房地产泡沫破灭,海发行账内不少的贷款也难以收回。
  有的营业部为了减少储户挤兑,同时吸引存款,又开出了18%的存款利率,但此时已没有什么人愿意再把存款存入海发行。海发行见在海南岛内无法缓解困境,想以岛外的力量帮助恢复,于1998年5月在深圳设立分行,然而并没有起明显作用。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公告:由于海南发展银行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海南发展银行进行关闭清算;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对其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保证支付,其余债务待组织清算后偿付。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对海南的金融形象造成了破坏。海发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大陆第一家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的银行,也是现时(2005年)唯一的一家。海南省现在(2005年)是中国大陆惟一没有地方性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原来的一家信用合作社于2002年进入停业整顿)的省份,而且没有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此后,海南金融持续弱化,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审查等业务活动更加审慎。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清偿居民储蓄及合法利息等债务,提供了40亿元人民币的再贷款。海南发展银行关闭的时候虽然符合破产的条件,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并没有称其为破产,并在之后的清算工作也与一般破产清算有所不同。2000年,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向海南省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提出重建海发行。2003年底,海发行的重组方案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该方案允许外资参股,原海发行的债权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股东将采取债转股的形式,将债务转为股权。但是到目前为止,海发行仍未能重新组建。
海发行关闭清算示例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海发行,并指令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发行债权债务。
    ①关闭清算程序。对账务档案进行接收、储蓄存款审核兑付、对公债务登记、资产负债核对等工作;制定了《海发行资产负债清理核查与损失评定标准及清算、托管工作的各项管理办法》;拟订人员分流方案并开展了人员分流工作;积极开展清收、保全资产和处理固定资产等工作。
    ②关闭实施过程。
    a.成立关闭领导组织机构。1998年6月15日,成立了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发行工作领导小组、“关闭海发行海南省工作协调小组”、关闭海发行广州分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人总行关闭海发行清算组。1998年6月18日,人总行发出《关于关闭海南发展银行的通知》,明确收缴该行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停止其一切业务经营活动,并指定工商银行托管海发行的全部资产负债。托管期间,海发行的行政领导权、业务管理权及财务收支审批权全部由工商银行接收行使。人总行还要求各金融机构传达精神、统一思想、积极配合,不使用非正当手段拉存款,做好自身稳定工作,及时上报重大事件。
    b.同时,由监管机构依法组织海发行关闭清算;指定工商银行托管海发行的债权债务,对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保证支付,其余债务待组织清算后偿付。工商银行 (公告)主要内容为: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6月21日起托管海发行的债权债务。自6月30日起登记海发行的全部债务;对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办理支付或转存工行。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之外债务的清偿办法待清算后另行公告。6月2日,人总行停止海发行机构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并取消同城票据交换号;对海发行开户单位的票据支付采取封闭措施,一是停止对外签发以海发行为付款人的支票和向外承兑以海发行为开户行的商业汇票。二是将其领购的海发行支票、商业汇票等空白重要凭证交回托管组登记封存。三是停止6月2日第一场票据交换后的业务活动。四是工商银行应立即健全托管海发行的有关制度。五是工商银行托管组应核定和审批监管海发行的费用开支。对于海发行无力支付的费用,由工商银行先垫付,单独列账,统一记人清算费用。
    c.6月27日,海南省政府召开关闭海发行工作协调会议,明确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清算、托管和社会稳定各项工作,做到统一思想、统一口径、统一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会后成立了关闭海发行协管小组;为发挥海发行党组织的作用,省直企业工委进驻海发行协助工作;为加大资产清收力度,省政法机关驻海发行清收督办小组协助催收资产,公安机关负责稳定社会治安方面的工作;封存收缴海发行用于安全保卫的116支枪。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关于对涉及海发行的经济纠纷案件终止审理和终止执行的通知》。人行海南分行要加强金融监管,搞好资金调度;海发行党委要稳定职工思想,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③债权债务的确认与兑付。
    a.储蓄存款的核对与兑付。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人总行做出全额兑付海发行合法储蓄存款的决定。为做好储蓄存款的核对与确认工作,工商银行托管组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海南分行托管海发行储蓄存款兑付业务流程》,完成了储蓄存款账务核对工作和兑付工作。截至1999年10月31日,兑付储蓄存款30.21亿元,15446户,占应兑付金额的97.83%,占应兑付户数14.27%,未兑付金额0.67亿元,94387户(主要是小额睡眠户)。
    b.对公债务的登记与确认。1998年6月29日,工行托管组先后刊登债务登记公告,要求海发行全体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原海发行各营业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清算组、托管组制定了《关于海发行和五家关闭城市信用社境内对公债务审核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截至1999年10月31日,登记对公债务5784笔,占债务总户数的24.1%;金额1583830万元,占债务总金额的96.3%;确认3260笔,金额155886万元,占债务总额的9.47%。
    c.外汇债务的登记、审核与偿付。将账户余额全额调回海发行外汇托管专用账户。1998年11月2日,人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组成调查小组,核查海发行外债情况。查明对外借款情况清楚,基本合法合规;小笔信用证项下的外汇债务需要进一步调查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清算组开始偿付有真实贸易背景进口信用证项下的外债以及对外借款。海发行私设的海发国际(中国香港)财务有限公司,在关闭前就已出现管理经营混乱和失控的问题。1999年4月10日,清算组派俩人赴香港专门处理公司的有关问题,初步控制了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并着手清理资产负债,追收债权,核查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向公安部门提交了有关案情材料,制定了《海发行资产负债清理调查与损失评定标准》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贷款评估和账务审计。为指导被关闭海发行的资产评估工作,人总行拟订出《金融机构资产评估暂行办渤  (草案)。在此基础上,借鉴财政部《国有资本绩效评价规则》的核心内容与原则,人总行、财政部、海南省财政厅有关人员起草了《海发行资产负债清理核查和损失评定标准》,清算组牵头与海南省财政厅共同对海发行31户30.4亿元贷款制定了样本标准。根据该标准进行资产评估测试工作。在测试的基础上,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1999年6月3日,清算组委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进入海发行开展审计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为:截至关闭日,海发行账面资产总额158.18亿元,负债总额179.92亿元。截至1999年5月31日,资产损失87.58亿元,损失率 55.37%。
    ④清算。
    a.积极开展资产保全和清收及处理固定资产工作。清算组主要通过法律诉讼方式和资产清收和保全工作:截至1999年12月31日,清算组共起诉案件809件,标的29.14亿元,法院已判决681件,标的22.4亿元。清理、审查海发行关闭前已起诉,判决的几百件,标的金额达几十亿元的案件材料。同时采取各种非法律诉讼措施加大保全、清收资产的工作力度,以减少诉讼费用,降低收贷成本。结果,清算组共收回资产16421万元,其中:现金6287万元,财产10134万元(土地303332万平方米,房产43562万平方米)。为防止关闭后海发行固定资产流失,清算组、托管组开展了对海发行固定资产登记、核查、管理和处理工作。清算组成立资产经营小组,经营已收回的海发行资产。
    b.降低清算成本。为使清算托管工作有序进行,降低清算、托管工作成本,清算组、托管组制定了规范清算托管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如:《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发行管理办法》、《关闭海发行清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c.制定了一系列对资产负债、财务、人员、营业网点等方面加强管理的文件。
    ⑤清算托管中的问题。
    a.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使清算托管工作遇到许多困难。虽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司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法规中,赋予了人民银行关闭金融机构的权力,以及关闭后由监管机构依法进行清算的原则,但对具体的关闭清算工作,比如清算组的组成、职责、权限,与主管部门、债权人的关系,债务清偿原则等问题,并没有做出系统和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全面规范我国商业银行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只有金融机构退市比如解散、破产等制度原则规定条款,并没有关于关闭的有关内容。
    b.海发行资产损失严重,严重资不抵债,影响了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据清算组委托的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截至 1999年5月31日,海发行账面资产158.18亿元,负债179.92亿元。评估后实际有效资产只有70.6亿元,损失率达55.37%,在扣除工商银行已经为兑付储蓄存款和清算费用垫付的31。37亿元资金后,仅剩39.23亿元,但海发行还有大量单位债务尚未清偿,如靠剩余资金清偿,则清偿比例只有26.32%,如全额清偿,可能引起单位债权人的不满,也会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誉及债权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并且违反现有有关法律法规。如果保证单位债权人合法本金全额兑付,巨额资金缺口由谁承担就成为一个关键性问题。
    c.资产清收难、变现难,损失严重。截至1999年10月底,共收回资产1.64亿元,仅占海发行总资产的1.04%。收回的资产中现金类资产6287万元,仅占总资产的0.4%。
    d.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工作难度较大。清算托管期间,省政府没有协调有关部门对海发行采取特殊政策,而是一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办理,造成海发行很大损失。据统计,海发行未开发的土地共有61138.903亩,已支付购地款47492.1万元。截至1999年6月25日,以上土地已被政府收回20291.82亩。当地政府还准备无偿收回土地5209.951亩。海发行关闭前所欠供电部门的电费、电信部门的电话费、基建款费用,根据海发行债务兑付政策应作债权申报,根据资产清收情况予以兑付。但这些部门常采取强制性手段(如供电部门切断电源等)要求支付,影响清算工作。
    e.打击犯罪不力。虽然清算组、托管组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多起案件线索,但立案件数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