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的清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06:49:57

                           对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的清算

 早在一九九三年年底,中国国务院就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又称为138号令),并且规定自第二年的元旦起施行,但是这个法规被规为儿戏,没有一个地方执行过。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按30%至60%的累进税率征收,而各地实际上只是按1%预征,有的地方甚至干脆不征。

    十三年过去了,这个早就不被当作一回事的条例又被国家税务总局翻了出来,吹了吹上面的尘土,向全中国的房地产开发商说,准备开始按30%至60%的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了。

    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突然会回忆起这个旧条例?按照这个部门在自己网站上所发声明的说法,是“此通知并不是土地增值税新的政策规定,而是在征管上对以往清算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的梳理和规范,是一个征管文件。”显然,税务总局想表达的意思是这样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十三年都推行不下去,直到现在,问题终于获得“梳理和规范”了,因此也就可以开始征税了。

    但是问题也来了。第一个问题:如果《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长达十三年都执行不了,为什么要制定颁行?第二个问题:执行不了的条例是如何出台的?

    税务总局的声明又说:“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出台的税种,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将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既然税务总局认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会有这样健康积极的作用,那么,第三个问题就是:为什么税务总局十三年都不认真执行甚至不执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要解答这些问题,答案就在税务总局本身。税务总局不征土地增值税,并不是它给予开发商的恩惠,根本问题是它自己有法不依。

    一九九三年中国经济过热,当年开始宏观调控,这就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出台的背景。这轮宏观调控在三年后才见到效果,恰好又遇上东亚经济危机,最后的结果就是需求不振,通货紧缩。宏观调控于是转变方向,改为刺激内需,拉动增长。到了二○○三年又开始讨论经济过热,中央银行还发文要求银行收紧贷款,但是国务院随后也发出文件,表明房地产业是支柱产业,要大力扶持。简单回顾一下,就可以发现,十三年来,向开发商征收重税就与大方向不符。因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颁行后也就立即束之高阁了。

    税务总局不执行这个条例的后果非常严重。从法律角度上说,它使得全国开发商在长达十三年的时间里均处在犯法违规的状态。这个责任不应该由开发商来背,而应该由税务总局背上。

    税务总局自己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但又长期不去执行,这是非常荒谬的。税务总局忘记了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区别,因此把法律法规当作了政策。而没有忘记这种区别的人知道,法律是没有弹性的,一项法律制定出来,无论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与之不同,政策则具有很大弹性,它可以因应不同的情势调整,包括不执行。

    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政策,需要取得法源,由法律赋予政策合法性。法律永远大于政策,法律不能用政策来修订。如果法律不适应现实,正常的做法是应该修订法律,而不是把它扔在一边不管,等到情势再变化的时候又捡回来重新实施。把法律当作政策,是会付出巨大的政治代价的。

    而且很重要的是,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法规本来不应由税务总局制定后交国务院通过就算数,所有关系国计民生的税法都必须交由全国人大讨论通过,在法律层面上实施。

    税务总局的做法与其说是在调控市场,不如说是在玩弄法律。这不仅是税务总局的问题,更是中国多年来也没有多少改变的问题。一部法规暂行了十三年,而且还将继续暂行下去,这非常不合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制定方式、长期搁置以及正式法律的付诸阙如,让人看到的是中国长期以来靠政策治国的习惯思维的一个案例。

    市场的问题应该用市场的方法来解决,而不能滥用政治手段。政府自己必须守法,否则“以法治国”就会变成一句空话。二十余年改革开放的经验教训已经屡次证明了这一点。

    当国家税务总局准备执行十三年前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时候,它的口袋里究竟还有多少类似的法规条例,长期搁置,而又随时准备拿出来重新执行?这是真正要清算的问题。www.singtao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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