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归个人”引争议 对女方不公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3:37:49

[导读]昨日一则有关婚前买房属个人财产的报道引起了热议,有正想买房结婚的市民说,这个规定让她“不淡定”,有的甚至认为规定不保障女方不公平。

“婚前买房归个人”的司法解释惹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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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7 公平 14625 很不公平 836 说不清

  记者采访了解到,限贷限购的政策让不少结婚买房的夫妻选择了一方贷款、写一方名字的方式,但《婚姻法》新解释的草案让他们甚为纠结。不过业内指出,其实广东法院早有类似判法,只是知道的人不多,暂时未见有因此而要求在房产证加名的。公证人员就表示,如果真的不放心,可以做一个公证,约定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其中一项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简单来说,就是婚前买房,房子写一方名字的,房子就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夫妻一起还贷的,离婚时按比例补偿。

  中介:多数客人已了解个中利害

  据中介透露,婚前买房写一方名字的情况比较普遍。合富置业白云尚城分行主管马文业告诉记者,按他接触的情况来看,首次置业的客人里面,有四成都是为了结婚买房,而这些买房的几乎都是写一个人的名字。

  不过他说,客人其实都已知道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在作出决定前一般已经了解其中利害,很少人会因为房产证写名的问题发生纠纷,或者要求多加名字。

  律师:广东法院早有类似判法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律师指出,其中这次高院的解释草案也是广东司法的判法,广东很多法院在具体判决时都已经考虑到按揭贷款还款的情况。他指出,这项解释处理的原则和精神是公平的,兼顾了双方利益,对于一些市民来说,首付形成的债务也是婚后夫妻双方一起负担的,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据,他相信可以结合到补偿中。

  公证员:可约定房子属共同财产

  广州海珠公证处公证员胡伟泉说,做婚前财产公证的人不多,估计只占整个公证业务的1%不到,不过近年来逐年增长,来做公证的年纪也逐年下降,“以前可能比较多是香港在内地娶老婆,或者本地人在偏远的地方娶了老婆,再过来做公证,年纪比较大。但现在越来越多新婚的年轻夫妻过来做,因为很多是父母给的钱,加上房价不断上涨,大家就过来约定,房子属于某一方。”

  他认为最高法院明确司法解释后,“我觉得会有更多人来办公证”,胡伟泉说,虽然广东法院已经有这种判法,但很多人都不知道,而现在报道后,大家都更加了解到做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和保障性。他指出,双方亦可约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淡定”型:担心但不敢提

  家住天河棠下的小方看到报道后,立马担心起来,她说,她名下有一套房,正想着和男朋友合伙出首期买套房结婚用,为了享受首套购房待遇,他们已经商量好写男朋友一个人的名字。这个规定让她“不淡定”,但又怕提出来会让男朋友不高兴,“这该怎么办呀?”

  “淡定”型:已经协商好

  也有市民表示影响不大。区小姐与老公刚刚在海珠区某新楼盘买了房,房子写的是老公的名字。两人刚刚在 10月份摆了酒,但还没有领结婚证,因为两个人都已经名下有一套房,为了再买一套做婚房,所以他们商定,先买房再领结婚证,而房子写老公的名字。区小姐说,“还是立足于信任吧。”

  愤怒型:觉得不公平

  有的则觉得不公平。“我看了这新条款就一肚子气”,广州网友“小肥羊妈妈”说,她2000年5月买的房,当时还没办结婚手续,为了贷款方便,就写了老公一个人的名字,当时首付的8万元都是借的,加上贷款32万元,都是婚后一起还的,“凭什么房产归老公一个人呢?”

  房产登记出错 登记机构需担责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施行

  本报讯(记者练情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起施行。房产的登记对人们的房屋产权有重要意义,房屋所有的买卖、转让、赠予及法院查封等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其依据要以房屋所有者在房产部门备案的房屋登记上的内容为主。

  问题一:涉及房屋登记的哪些行为可以到法院起诉?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问题二:房屋登记机构把房产证搞错了怎么办?

  《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三:债务人转移登记,债权人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