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公开”新疆阿勒泰破冰(《财经网》 200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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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公开”新疆阿勒泰破冰
《财经网》记者 王和岩 《财经网》   [ 06-10 22:24 ]  共有 2 条点评

把党政官员“收入申报”扩大为“财产申报”,并承诺在当地主流媒体及官方网站公示“财产申报结果”
【《财经网》专稿/记者 王和岩】虽然中国高层对“官员财产公开”依然犹豫不决,但一些地方政府却以实际行动显示出对建立类似制度的积极性。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检委牵头制订的一份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文件无疑是最好的证明。
据《财经》记者了解,该文件的全称为《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制订者为中共阿勒泰地区纪检委、地区监察局、预防腐败办公室。该文件把过去通行的党政官员“收入申报”扩大为“财产申报”,并承诺在阿勒泰廉政网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公示党政官员的“财产申报结果”。
尽管阿勒泰地区位于中国西北边疆,地理位置偏僻,经济并不发达,但该地区的上述规范性文件依然得到诸多宪政学者的赞许。该《规定》被认为是中国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良好范本”,对推动中国的“党政官员财产公开”立法具有积极意义。
“全面公开申报财产”
据《财经》记者了解,该《规定》共八章23条。文件拟定者称,主要是结合了阿勒泰地区的实际,对党政官员的财产申报范围给予全面规定。
就财产申报的对象而言,《规定》首先要申报财产的是“受地委直接管辖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其次,申报财产的还应包括“有职权”的普通公务员。
除了县处级党政官员,《规定》要求,该地区“地直司法机关中依法享有独立办案资格的党员干部,某些特殊机关如工商、税务、财政、交通、水利、城建、民政、扶贫、旅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中具有执法资格的科级干部”,也必须申报个人财产。
《规定》最引人注目的是对“党政官员财产申报范围”作出详尽规定,主要包括以下11项: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申报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申报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各类支付凭证、贵重礼品情况(含以婚丧嫁娶、各类节假日、子女升学、乔迁、工作变动等各种名义收受的);申报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本人职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食、宿、行、乐方面的馈赠、款待和各种由对方给予的补偿、好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单笔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动产、不动产购置、交易、租赁情况及资金来源;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等获得的财产;与本人职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人单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本人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收入。
观察家注意到,这几乎涵盖了目前中国党政官员所有可能获得财产或收入的领域。从其规范的内容看,可谓“事无巨细”,“少有疏漏”。
更让人耳目一新的是,《规定》明确,凡是“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廉政研究专家指出,该条款如能得到有效持续的执行,已经大体接近所谓“阳光法案”的本义。
“阿勒泰试验”的前景
1949年后,中国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并未给党政官员财产公开预留空间。1978年市场化改革后,社会各界对官员财产公开和反腐败的要求日益强烈。但是,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平衡,中国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至今未能成型。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源于瑞典,迄今世界上已在90多个国家和地区生根开花;在亚洲的新加坡、韩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地区,该制度对反腐败和政治的清明居功甚伟。
尽管中国在1995年和2001年,先后发布了两份官员收入申报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制度设计上先天不足,加上执行中变形走样,致使官员收入申报制度有名无实,成效甚微。专家分析,根本原因在于财产申报结果不公开,仅仅限于组织监督或机关内部监督,而最有力的监督——民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缺位。
正是基于中国官员财产公开的困境,阿勒泰的《规定》才为学者重视。该《规定》明确,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种类分为“初任申报、年度申报和离任申报”三类。为防止事后受贿等行为的发生,其离任申报的时限被延续到退休后三年期满为止。
上述规定亦要求,2009年1月1日为当地官员首次申报财产的时间,“凡是在首次申报前主动上缴全部违纪违法收入的,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免予处分。”
《规定》措辞严厉地称,“凡在该规定首次申报前不主动上缴违法违纪收入的,纪检检察机关将根据非法财产所得数额、情节,给予从重或加重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工职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按最高刑罚量刑。”
据阿勒泰地区纪委相关人士介绍,3月31日,阿勒泰地区正式挂牌成立预防腐败办公室,这也是新疆自治区所辖地市中首家预防腐败机构。而《规定》的出台,为监督党政干部财产收入来源是否合法、增值变化是否正常提供了重要依据,可实现对官员个人财产及其变动的有效监督。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对阿勒泰地区的这份《规定》评价颇高。任建明认为,阿勒泰的《规定》有两大创新:第一,它要求官员申报的是财产,而非仅仅是收入。第二,它确立了要公开公示,而不是像以前“内部监督”、“流于形式”。
任建明表示,一旦党政官员申报并公开其财产,就可能出现其财产超出其合法收入的情形。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必须在执行中细化相关制度,并考虑策略性。而《规定》对“首次申报前主动上缴全部违纪违法收入的,免予处分”的条款当出于上述考量。
事实上,党政领导干部公开其全部真实财产,也是中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的一项义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对有关公职人员确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并应当对不遵守制度的情形规定适当的制裁。”
宪政专家指出,在中国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既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中国建立法治国家和有限政府的必然要求。阿勒泰地区的《规定》是走向官员全面财产公开制度的重要一步,期望未来在更高层面有立法或制度的突破。■
http://www.caijing.com.cn/20080610/685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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