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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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25日发布,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
1.明确了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1)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需要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3)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该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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