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3:08: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20   字体: 【大】 【中】 【小】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纳税人应比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国税函〔2007〕1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第1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第1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6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第4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第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第5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第5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第2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第639号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5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2000〕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托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第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第5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