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迁徙的前提是公民权利真正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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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0 01:06:09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跟贴 26 条手机看新闻真正实现自由迁徙,都必须打破目前失衡的城乡关系,解除过时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
作者:邓聿文
 
中国人自上世纪50年代末实行户籍制度以来,不仅从理论上,而且在实际中,就已经丧失了自由迁徙的权利。改革开放后,尤其是最近10多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许多地方放开了对户籍的限制,人员的自由流动大大增强,但至少在法律上,人们的自由迁徙权利还未得到承认。这使得不少地方的主政者,能随时根据本地发生的情况,对社会的这种自由流动设置障碍,甚至将之掐断。也因此,近年来许多人都在呼吁完全放开户籍,从宪法上确立国人的自由迁徙权。
从此一角度来审视成都市日前发布的《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意义就看得很清楚,即不能将它仅仅视为局限于成都一域的着眼于统筹城乡的改革,而是它为终结户籍藩篱,实现国人无阻碍地自由迁徙的梦想,打开了一个缺口。
自由迁徙指的是一国公民,有在自己的祖国自由流动、迁徙、居住和发展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被身份、财产、法律、国家等任何外在力量予以剥夺,除非人们自己放弃或者犯罪。从中国的情况来看,虽然城市内部也会因一些政策而妨碍迁徙,但相比城市和农村因发展差距过大而受到的迁徙障碍,应该要少得多。所以,中国的迁徙自由问题主要说的是农村和城市、农民和市民。他们的迁徙受限不仅仅表现为农民要成为市民很难,也表现为市民要成为农民很难,甚至在中国现有的法律下更难。尽管如此,由于城市相对于农村的巨大优势,人们的呼吁更多针对的是农民。
在很多发展中国家,虽然也存在严重的城乡二元结构,但他们的迁徙受限,更多是经济的原因,法律和制度本身并不构成自由流动和迁徙的原因。但中国不同,我们的城乡二元结构,主要是人为设计的结果,也就是国家为保障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型工业化战略而作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其中,城乡户籍制度是根本和核心,此外还有统购统销制度和人民公社制度,它们人为在城市和乡村之间掘出一条“鸿沟”,将城乡居民分割成两个发展机会和社会地位严重不平等的社会集团,两者之间不能自由流动,从而堵死了农村人口向城市自由迁徙之路。这使得中国的城乡分割程度及其影响都要远超多数发展中国家。
后二者在改革开放后,被打破和废除,独前者还保留,致使此种制度上的分割与不平等,至今还在发酵。中国户籍改革滞后的原因,既有观念和认识上的,更主要的还是利益的阻隔,体现为城市户籍改革中的一些既得利益民众,对附着于户口本的种种优惠政策的自觉或不自觉地维护以及对外来者的本能排斥;另外就是鉴于户籍制度载体上附加的各种利益关系非常复杂,改革有很大的成本代价,多数城市主政者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出发,不希望户籍制度一下子放开。他们担心放开城市户口限制,允许农民自由落户,随着人口的大量涌进,很可能会出现贫民窟、犯罪增多、城市环境脏乱差等所谓的“城市病”,从而有可能损及自己的政绩。这两方面又相互作用,前者为后者管制城市户籍提供了所谓民意的压力,后者出台的一些限制措施也往往得到前者的支持。农民工群体就是这种改革不彻底的产物。之所以在城市化中会有农民工制度,本质是城市集团只想享受农民带来的好处,却不想给予农民平等待遇和地位。
中国农村和农民的总体贫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不能自由流动和迁徙,它虽然是以经济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实质却是权利的贫困,正是农民在一系列权利上的贫困,才导致经济上的贫穷。农民的这种权利和经济贫困,又导致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形态被固化,加剧城乡原本存在的不平等和差距,阻碍城市化进程。此外,它还造成农民的土地收入被城市政府剥夺,引发农民的抗争,影响社会稳定等一系列后果。
在中国百年现代化中,农民对社会及其现代化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我们都必须打破目前严重失衡的城乡关系,结束过时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建立城乡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制度,还农民以迁徙自由。
在自己的祖国自由迁徙、居住和发展,是人们作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这已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共识,并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落实。我们不能再拖了。一项制度实施日久,固然会积淀强大的既得利益,但并非坚不可摧,只要主政者真正从这个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从国家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出发,就没有破除不了的不合理体制。事实上,革除户籍藩篱,放开自由迁徙权,多数城市居民也会同意的,因为最终这对他们亦有利。现在,成都走了第一步,下一个会是谁?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