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长的“双起”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3:39:30

公安局长的“双起”论让舆论齿寒
近日,一篇据说出自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的讲话稿(原文见网页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91443)在互联网上疯传。很奇怪,一直没有看到官方的权威否认,直到有媒体将此事查证、“坐实”:王立军局长这份在重庆市公安局党委2010年第22次会上的讲话,意在“专题研究民警维权工作”(11月17日《新闻晨报》)。内容提及要对“歪曲事实”的报社和记者进行起诉,并称之为“双起”。一时间,“双起”一词顿时在网络上被热议起来。
为民警维权,当然无可厚非。而且能以局长之尊,专题研讨警察维权策略,敢于给警察执法撑腰做主,或许可以算是难得。但通篇讲话的措辞却又让人不能不有后背发凉的观感。“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这就叫‘双起’,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王立军局长如是说,词严义正。
问题在于,判定媒体报道是否歪曲事实真相,是否恶意“攻击”重庆公安机关的,无论是主体还是标准,起码到现在为止都没有可堪公信的判断依凭。现实的情况往往是,一旦有媒体报道所谓的“负面新闻”,在当事机关看来,十有八九是“歪曲事实”、“恶意攻击”的,百分之百都会在次日看到所谓的“辟谣”式回应,严重的,甚至动不动就会启动“跨省追捕”。评定媒体报道真实性的主体,如果毫无悬念地归属于被报道(主要是被“负面”报道)的那一方,得出所谓“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某某机关的结论简直变得易如反掌。在这样一种国情背景之下,反观王立军先生的“双起”言论,不能不让舆论齿寒。
当然,媒体报道从来不是绝对正确,也从来没有不能被纠正的特权。如果认为舆论报道不实,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裁决。事实上,也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有权行使这一最终的判断权。但从王立军局长讲话稿的逻辑中,这种表面看来也是在寻求司法解决的“双起”论,却被一层咄咄逼人的气势所包裹着:“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如果把法制过程当中的问题变成案子,咱们搞了这些年案子,他行吗?”、“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透彻,简直力透纸背!对待不听话的舆论,就是要扬长避短,把它变成案子,不掌握公权力的一方,也就只能成为观众了。这样的言谈透着自信,而回到现实操作层面来看,事态也一直在这样发生着,只是这次被王局长进行了精辟的归纳罢了。已经数不胜数的“跨省追捕”、“网上通缉”就是再好不过的明证。而回望重庆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无论是对待尚未被法院确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还是不那么听话的媒体和律师,警方从来都是“绝不手软”的。但强硬应该来自于对法律的严格遵守,这应该成为权力机关运作的起码底线。
“一旦与警方对抗,全国警察共诛之”,这是怎样的一个权益共同体?民警任何时候受到侵害,都必须“第一时间维权”。所谓“第一时间”,居然就是“不问对错”地组织慰问,是由组织进行的“第一时间跟进维权,敢于叫板,敢于拍桌子”。不问青红皂白已经到了顾不上对错的地步,这是在为警察维权,还是在为权力暴虐张目?没有谁对人民警察有天然敌意,但对权力的警惕却是任何一个现代民主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元素。有力量可以让我们对权力保持怀疑,有足够的空间可以让社会对权力保有起码的制衡,绝不算过分的奢求。而这其中,比警察维权更为紧要、更加迫切的,恰恰是这本还脆弱的舆论监督。也正是这些被敌视、被防范的舆论,在维护包括警察在内的整体公民权益过程中,开始起到一些作用。哪怕仅以重庆的打黑除恶为例,那些警察涉案等恶劣案件,媒体的深度介入与舆论监督,对于警界的清理门户与自身建设也是意义非凡。说到痛处你当然可以喊,但不能因此就对舆论产生条件反射般的抵抗。
遍寻网络,王立军局长的讲话尽管博客、论坛普遍转载,但已经找不到官方发布的正式文本,零星剩下的,只是下属机构纷纷组织“深入学习”的只言片语。即使是讲话者自己,也觉得这样的稿子不能公开,这或许已经成为良知判断的最后一道底线。尽管不得不沮丧地承认,即使到现在为止,几乎还没有什么可以阻挡,那对舆论的敌意。但当这种敌意已经上升为体制行为,起码的警惕和抵抗便不能缺席。
来源:南方网 社论
重庆警方谈“双起”维权是平和理性举措
杨亮庆
最近,网络上又出现了一个新词儿——“双起”。它源于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谈及民警维权工作时的一段话:
“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这就叫‘双起’,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
身为一名新闻工作者,从王立军局长的话语中,我没有感受到舆论监督会因此遭遇法律障碍,而是感到,采取诉讼途径、在法律框架下,解决新闻媒体与执法部门之间的争议和纠纷,是当前情势下平和、理性、具有先见之明的智慧之举。
其一,君不见,新闻记者在一些地方采访,涉及地方或部门利益时,少数执法部门采取的是直接动用公权力拘留或通缉记者的做法。这些执法部门自以为能通过限制记者人身自由的方法,瞒天过海,息事宁人,却不料事情由此发生逆转,往往本地、本部门的一个个案,演变成为一个全国关注的新闻事件。
最后的结局,通常是违法者丢了官帽,记者一举成名。这类事件,今年已发生多起,无需赘述。
其二,王立军局长所言,是指“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对于正常的舆论监督和言之有据的批评,新闻媒体自然是可以发表议论的。
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不应当以行为人的身份来划分,而应根据行为本身作出判断。不是说,我是新闻媒体或新闻记者,就似乎具有了先天的法律豁免权和道德优越感,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地、无端地指责批评他人。同理,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判断它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也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只要它在法律的轨道内依法行事,就是恪尽职守的和合法称职的。
理性的警方,需要理性的媒体来配合,在这个方面,新闻工作者需要提升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依法治国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事。
其三,判定新闻报道是否“歪曲事实真相”,也需交由法律来解决。
如果新闻报道引发诉讼,警方和新闻媒体就是平等的当事方,法官援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来判案。就某一新闻报道是否失实,警方可以列举证据、发表意见、陈述观点,同样,新闻媒体或记者也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予以反驳,甚至提出反诉。案件一审如果某一方不服,还可以继续上诉。我认为,这才是法治社会中政府部门与新闻媒体有序合作、良性互动的理想状态。
其四,诉权是法治社会里每个人都拥有的基本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王立军局长阐述的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公理”。
这个“公理”是指,对于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只要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了侵犯,都可以诉诸法院,要求侵害人承担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民事责任,任何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违法侵权者,都逃脱不了这个责任。警方和新闻媒体当然也不例外。
由此可见,“双起”是将政府与媒体之间的关系纳入了法制轨道,对于促进政府法制建设、推动媒体自身发展、理顺媒体与政府的关系,有其积极意义。
(中青在线 2010-11-19)
来源:中青在线
链接:http://news.sohu.com/20101119/n2777464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