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的民主化模式——基于容错性民主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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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容错性民主的视角
周志发 林斌
(浙江师范大学 非洲研究院,浙江金华 321004)
[摘要] 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民主被提升到党的生命、社会主义生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命的历史高度。但由于我国民主理论处于发展阶段,对新出现的法制改革比如深圳市、重庆市出台的“试错条例”尚缺乏解释力。,本文基于西方学者和中国传统儒家的错误观,提出了容错性民主新概念,并在批判西方民主理论的基础上,为深圳市、重庆市试错条例的出台提供理论依据。容错性民主认为该条例不仅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创举,而且是中国特色民主化模式的里程碑。
[关键词] 试错条例;试错权;容错性民主;中国民主化模式发表于《学术界》2010年第9期
2005年秋,深圳市法制改革迎来新的发展机遇。9月12日至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至深圳市考察并主持召开经济特区工作座谈会。总理指出,温总理的话被舆论看作是新一轮改革春天的前奏曲。1]2005年11月17日,被外界称作“试错条例”的《深圳市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提交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其中“改革创新失误三种情形可免责”的有关规定尤其引人注目:2006年3月1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该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2]2008年6月6日,深圳市委讨论并通过了《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若干意见》,这份改革纲要包括九方面的内容,民主法制建设名列首位。2008年11月27日,重庆市出台了,建立了“容错机制”,对于开放工作效果不如预期或者造成一定损失,但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未谋私利和损害公共利益的,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以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开放工作的积极性。该条例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4]
自深圳市、重庆市出台试错条例以来,争议颇多。反对者认为试错条例为官员腐败提供了温床,赞成者认为改革创新需要宽容的氛围,所以试错条例的制定是符合时代潮流的,但要完善问责制。值得深思的是,围绕试错条例的众多争议之中,很少有学者从全球民主化进程的视角,思考深圳市、重庆市出台的“试错条例”,对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究其原因,是因为当前的民主理论,如选举民主论、精英民主论、多元民主论、协商民主论、自由民主论、增量民主论等,无法解释试错条例与民主化进程的关系。本文认为,
一、容错性民主理论的建构
20世纪的发展,西方民主概念更加丰富。科利尔(David Collier)和斯迪芬莱维茨基(Steven Levitsky)甚至找出了约有550多种“分支类型”的民主。[5]从表面上看,西方民主概念颇为多元,但其核心“一人一票、普选和多党轮流执政”的特点始终没有改变。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西方挟冷战胜利之势头,将援助与民主挂钩,强行在非洲国家推行多党制民主化。其结果是,非洲人民获得一定的公民权利和民主意识的过程中,绝大多数非洲国家陷入混乱。[6]至21世纪初,部分西方学者开始反思西方民主的普适性:“民主是单一的、普遍的,在很大程度上来自西方(美国和欧洲)对民主的定义,还是独特的、随世界各个文化区域自身的定义和实践而有所不同?”[7]而非洲国家推行民主化所带来的巨大灾难,无疑有助于学者质疑西方民主概念的普适性。然而,从总体上讲,西方学者在研究民主理论之时,忽视了“试错权”对建构民主理论的重要性。
当然,西方学者充分认识到“试错法”的价值。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论自由》一书中阐述了人类是通过从错误中学习取得不断进步的。他认为,作为有智慧的或有道德的存在的人类中一切可贵事物的根源,那就是,人的错误是能够改正的,借着讨论和经验人能够纠正他的错误。[8]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Karl R. Popper)认为“试错法”是科学的基本方法。他从解决休谟的归纳法问题,提出了知识是一种猜想、假设。他还系统地论述了知识的一般理论:“知识的增长是借助于猜想与反驳,从老问题到新问题的发展:‘…P1——TT——EE——P2…’”,[9]其中P1和P2分别对应旧、新问题,TT指的是尝试性理论。而EE指的是消除错误,是探索科学的基本方法;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汤川秀树(Hideki Yukawa)认为,“当回顾理论物理学的历史时,我们说得过分一些几乎可以称之为错误史。在许多科学家想出的所有理论中,大多数是错误的,因而没有生存下来。只有少数正确的理论才继续生存。仅仅考虑这些现存的理论,会给人形成一种不断进步的印象,但是,没有少数成功背后的许多失败,知识就几乎不可能有任何的进步。”[10]总之,西方人文学者、科学哲学家和物理学家认同试错法是人类认识事物的基本方法,具有普适性。
我国传统儒家文化之中,同样将试错与人的求知紧密联系起来。孔子既“”,同时又不愿强不知以为知,只是“好古,敏以求之者也”(《论语·述而》),即爱好古代,知识是通过努力探求得来的,其结果是错误肯定会伴随他一生,而且他还对自身所犯错误大小做了一个估计:“,可以无大‘过’矣。”(《论语·述而》)意思是说,再给他数年的时光,五十岁开始学好易经,也许可以没有大错误了。最后,孔子主要是强调减少大的错误,不敢说所有的错误都可避免了,符合“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左传》)的道理。就儒家教育思想而言,除了“启发式教育、因材施教和教学相长”之外,其教育思想中还蕴含教师与学生主动“分享错误”的精神,[11]甚至“因材施教”的实质也归纳为“观过知人”而后教人,[12]由此可见“错误”在儒家教育思想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与西方不同的是,儒家谈从错误中学习之时,主要集中在人文领域。
综上所述,西方学者认同试错法对认识事物的重要性。而儒家虽没有提出试错法,但同样认识到错误对个人求知的价值,因此本文认为“试错权”是人认识以及改造世界的基本权利。基于试错权的视角,我们可以重新诠释古希腊民主和民族国家代议制民主的内涵,以及彼此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在古希腊城邦时期,直接讨论和投票只是外在的形式,深层次的是该制度保障了人民共同试错的权利,即“试错权在民”,且彼此之间分享错误。而在代议制民主时期,人民将公权委托给政府,政府代替人民行使权利。从试错权的视角看来,现代民族国家的代议制民主意味着人民将试错权委托给政治精英,因此政治精英拥有替人民试错的基本权利,并履行分享错误的基本义务。本文将试错权视角下的代议制民主称为容错性民主。从上述分析可知,容错性民主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人民将试错权委托给政治精英的过程;第二部分是政治精英拥有试错的权利与分享错误的义务。因此,人民如何将试错权委托给政治精英?(2)人民是否把所有领域的试错权都委托给政治精英?(3)政治精英的试错权如何得到保护?(4)政治精英与人民分享错误之时,人民能否较好地理解?(5)政治精英与人民分享错误时是否避重就轻,还是真正分享重要的错误?(6)如何保障隐含的错误得到有效检索与分享?(7)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政治精英产生的方式;第二个问题涉及到政府管理的权限;第三个问题涉及到通过制度和法律保障政治精英的试错权。何种错误是完全可以免责的?何种错误受到处罚而仍旧保持公职?何种错误个人将被免职?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究;第四个问题涉及到人民的理解力;第五个问题涉及到错误的重要程度。这要求接受过教育的人民具备较好的批判意识;第六个问题要求政府在设计制度之时有利于“自上而下”地分享错误;第七个问题要求政治精英善于从错误中学习,并受到人民以及相应机构的评估。[13]
二、深圳市、重庆市法制改革“试错条例”是容错性民主的内在要求
“容错性民主”概念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试错权的委托;其二是保障政治精英的试错权以及履行分享错误的义务。容错性民主是围绕试错权建构的,与西方主流将选举作为民主核心是不相同的。而(Joseph Schumpeter)在1942年探讨出来的,即选举是民主的核心。也就是说,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被统治的人民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挑选领袖。[14]此后,西方理论家们越来越注重经验的、描述的、制度的和程序的民主概念,基于规范理论对民主进行笼统的探讨已经衰落,后者是一种理性主义的、理想主义的民主概念。[15](Robert A. Dahl)的多元主义民主,以及自由民主等各类民主理论,均将竞争与参与视为民主的核心。可以说,西方民主理论家已经无法跳出“选举”的巢穴,指望他们从新的视角理解中国特色的民主化模式是十分困难的。
(Samuel P. Huntington)甚至认为,“到1990年,一个民主化国家的第一次选举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被认为合法:即有一个或多个合格的国际观察员分遣队在场观察,而观察员承认选举合乎诚实与公平的最低标准。”[16]从西方国家民主发展史来看,普选制实行的都比较晚,大多是在现代化完成之后,比如美国黑人的投票权到1965年真正实施,瑞士到了1971年妇女才有投票权。对于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发展时期的国家,普选制是不是唯一委托试错权的方式?该问题仍需存疑。况且,
在实践容错性民主方面,其中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政治精英的试错权如何得到保护,以及其错误如何得到分享。显然,这需要从法制上保障政治精英的试错权,而我国最早是由深圳市率先进行实践的。2006年3月14日,深圳市通过了《深圳市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即“试错条例”,首次将“试错权”授予从事管理创新的官员,即官员满足以下条件可给予免责: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2008年11月27日,重庆市同样借鉴了深圳市的“试错条例”,通过了《促进开放条例》。
上述法律回答了容错性民主基本问题:“政治精英的试错权如何得到保护?”缺少了这一种重要的保护条例,容错性民主是难以实践的。所以,深圳市、重庆市通过立法的方式,在国家制度层面开启了实践“容错性民主”的序幕。由于法律文本并没有明确提出官员的试错权,只是隐含其中,所以在履行分享错误的义务方面,该法律并没有直接提出来,但法律文本与“分享错误”的精神是相通的,因为《深圳市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中提到:,有关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上的主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市、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创新项目,应当征求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当在正式决定之前将方案或者方案要点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的改革创新决定做出之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实施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应当建立改革创新公共信息互动平台,为公众参与改革创新提供便利;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通过论坛、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公众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重大改革创新事项的研究和讨论。[17]
应该说,上述法律规定改革创新项目需要举行听证会、公示,以及建立创新公共信息互动平台等方面,已经体现出分享错误的要求。假如还想进一步完善的话,显然需要进一步明确“试错权”和“分享错误”的义务,也就是要明确“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其次,上述法律还需要回答容错性民主的第七个问题:“如何评估政治精英从错误中学习的能力?”即使创新出现重大错误,也是一次重要的学习机会。毛泽东认为,“好的领导,而在于认真对待错误。”[18]因此,需要在法律文本上规定官员认真从错误中学习,并在今后的工作之中严防同样错误的再度发生,并受到人民以及相应机构的监督。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践行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的:“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19]
三、实践容错性民主的历史背景与理论意义
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之后,十七大报告重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并进一步指出:“。”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民主被提升到党的生命、社会主义生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命的历史高度。然而,21世纪的中国在民主化进程道路上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在全球化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全世界推销自由市场与民主,将其作为包治欠发达国家百病的万能药方。而在非西方国家,在存在主导市场的少数族群的社会里推行自由市场与民主,已给发展中国家造成巨大的灾难,比如印度尼西亚与卢旺达等国。[20]所以,基于西方国家发展道路而总结出的自由民主,其普适性遭遇非西方国家的强烈质疑;另一方面,中国作为世界大国,民主是社会主义发展自身的需要,也是党的执政理念,更是与世界各国打交道的通同语言。而西方民主倡导多党竞争的选举制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相左,且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中国能否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化道路,同时也是全球民主化进程的一部分,是当前中国民主理论体系最重大的课题。
容错性民主概念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它植根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普适方法“从错误中学习”,且基于中国特色的政治实践活动,即深圳市、重庆市法制改革“试错条例”的出台,并在批判西方民主理论体系的基础之上建构的,不是以“多党制和普选”作为民主的核心,而将“试错权的委托和履行分享错误的义务”作为民主的核心,较西方流行的民主理论更具包容力和解释力。在容错性民主看来,深圳市、重庆市“试错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化道路已清晰呈现出“中国模式”。
自2004年5月伦敦外交政策中心发表乔舒亚·库铂·雷默(Joshua Cooper Ramo)的《北京共识》的研究报告以来至今,“北京共识”[21]受到世界广泛的关注与探讨。雷默将“北京共识”归纳为:第一,使创新的价值重新定位;第二,建立一种将可持续性和平等性成为首要考虑而非奢谈的发展模式;第三,包含一个自主理论,强调运用杠杆推动可能想要惹怒你的霸权大国。[22]其中,雷默将创新视为“北京共识”第一定理的核心,而“创新社会(想想硅谷种那些起起落落的公司)有一种允许实验与失败的环境气氛。”这也是邓小平同志主张的允许试验和失败。[23]
雷默的观点得到国内外众多学者的认同。就中国经济模式方面,德国学者Sebastian Heilmann)在《中国异乎常规的政策制定过程:不确定情况下反复试验》一文中认为,“中国制定经济政策方面之所以显示出强大的适应能力,关键在于把广泛的政策试验和设定长期政策重心这两个方面以非同寻常的方式加以结合。”所以,中国制定政策的过程表现为,“反复试验,不断学习,持续调整。”[24]而一文中,表达得更加清晰,“他们能做的仅仅是优先诊治最迫切的议题,在不断的试错中,通过比较不同的选择,最终找到未必最佳,但令人满意的方案……只要把实验当作一种学习途径,就意味着允许失败,并从失败中吸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25]问题在于,政治精英为什么可以进行反复实验,不断地试错?是谁赋予他们不断试错或失败的权利?其合法性是如何获得的?正如雷默所言,“要打造一个既接受实验又接受失败的环境,就要在民众与政府之间创造一种新的约定。”[26]显然,深圳市、重庆市出台的“试错条例”就是一种新的约定,而这种约定是符合容错性民主理论的内在要求的。
就中国民主政治模式方面,2008年2月7日德国《》刊登了德国汉诺威的社会哲学家奥斯卡·内格特的观点:“中国定将实现一种特殊的民主,这种民主将考虑到这个大国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特点。”在容错性民主看来,深圳市、重庆市已经从法制方面实践了容错性民主。但与内格特观点不同的是,容错性民主具有普适性,只是中国率先实践之。因此,深圳市、重庆市出台的“试错条例”不仅是中国民主化,也是全球民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里程碑性质的一次变革。内格特还认为:“这种亚洲‘社会主义民主’所涉及的是史无前例地继续思考‘’,而不是抽象地复制西方资产阶级民主。”[27]但容错性民主却从试错权的视角,沟通儒家文化与西方对客观世界的共同认识,因而较当代西方主流民主理论更具普适性和解释力。
就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而言,容错性民主的实践先于理论的提出,这充分体现了中国政治家的远见卓识。因此,容错性民主理论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并能解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中出现的民主现象。所以说,该体系的建构与实践,为我国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提供了理论武器;其次,俞可平指出中国政府改革民主实验的三个主要障碍:政府官员没有动力去试行民主;政府改革政治风险太大,官员担心目前的政治环境对错误的容忍度较低;制度惰性不鼓励大胆的政治试验。[28]而容错性民主理论围绕试错权建构民主理论体系,不仅宽容政府官员在创新领域所犯的错误,而且直接将其视为一种权利,为营造宽容的改革氛围提供理论基础。而分享错误的义务客观上为后人提供从错误中学习的机会;第三,容错性民主的建构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在课堂上,容错性民主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试错权,反之亦然,并要求教师具备“分享错误”的精神,即在课堂上教师主动与学生分享自身的合理性错误,此举有助于培养宽容、求真的课堂文化——这是容错性民主教育的核心内容。[11]
而且,在容错性民主看来,西方倡导的第三波民主化从1974年4月伊始至2006年3月结束,取而代之的是“第四波”民主化浪潮开始,即通过保障政治精英的试错权与履行分享错误的义务开始的,也就是以2006年中国深圳市的法制改革为起点。能否如此乐观地看待这次法制改革,还有赖于中国政治家在容错性民主方面的卓越实践,理论家们深入研究容错性民主的理论体系,进而更好地指导实践。与此同时,在建构容错性民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积极与西方民主理论进行对话,争取在世界民主理论体系中掌握更多的话语权。此外,我国在容错性民主方面成功的实践经验,亦为因推行“多党制民主”而陷入混乱,缺乏稳定的非洲国家提供可借鉴的“中国特色的民主化模式”,从而进一步增强我国的软实力。
——Based on the
Zhou Zhifa    Lin Bin
(Institute of African Studies,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 Jinhua 321004, Zhejiang)
[Abstract] In the new stage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democracy has been elevated to the historical altitude of the lif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socialism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China’s democratic theories are at the developmental stage, there is a lack of explanatory power on the emerging legal reforms such as Trial and Error Ordinance introduced by Shenzhen and Chongqing province. In view of this, based on concepts of mistake from Western scholars and Confucianism doctrin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oncept of mistake-tolerant democracy, and on the basis of criticism of Western democratic theories, it provides a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rial and Error Ordinance in Shenzhen and Chongqing. From mistake-tolerant democracy, it is regarded that this ordinance is not only a pioneering undertaking in the history of China’s legal system, but also a milestone in the global process of democratiza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 Trial and Error Ordinance; Right of trial and error; Mistake-tolerant Democracy; Model of Chinese Democratization
[1]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9/14/content_3489918.htm, 2005-09-14.
[2] 2006-03-14.
[3]2008-10-09.
[4] 2008-12-12.
[5]1999年,第392页。
[6]2005年。
[7]美]霍华德·威亚尔达主编:《民主与民主化比较研究》,榕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页。
[8]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刷馆,2006年,第23页。
[9]英]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舒炜光等译,中国: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3年,第260页。
[10]日]汤川秀树:《创造力与直觉:一个物理学家对东西方的考察》,周林东译,石家庄: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第54-55页。
[11]年第1期。
[12]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13]2009年第4期。
[14]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95-396页。
[15][16]美]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第5、7页。
[17]04320c.PDF, 2006-03-20.
[18]1999年,第20页。
[19]2007年,第32-33页。
[20]美]蔡爱眉:《起火的世界——输出自由市场民主酿成种族仇恨和全球动荡》,刘怀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
[21]2005年,第200页。
[22][23][26]2005年,第12-13、18-19、26页。
[24]德]韩博天:《》,《开放时代》2009年第7期。
[25]:中国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变迁的启示》,《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27]2008-03-27.
[28]美]李成:《让民主造福中国——评俞可平的民主思想》,《学术界》2008第6期,第212-220页。
本文系教育部2009年哲学社会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9JZD0039)的子课题“当代非洲政治发展进程与中非政治发展经验交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周志发(1972—),男,浙江人,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教育学博士,主要研究:非洲科学教育和民主教育。林斌(1983—),男,广东人,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比较教育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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